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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品目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品目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或

    (三)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

    二、品目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

    三、品目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品目32.06包括以品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品目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品目32.12的瓷漆及品目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

    四、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

    六、品目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

    (一)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或

    (二)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以及人造脱灰碱液〕。

    本章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油漆、陶瓷着色颜料、墨水等)。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

    除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6)、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外,本章不包括由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或品目32.14的胶粘剂,如果各种混合组分或某些添加组分(例如,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才进行调配的,其组分若符合下列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但是对于使用时应加入硬化剂的产品,如报验时无硬化剂,只要这些产品的组分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用于调制油漆、清漆或胶粘剂,则仍应归入这些品目。

品目注释:

32.08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本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

       10  —    以聚酯为基本成分

       20  —    以丙烯酸聚合物或乙烯聚合物为基本成分

       90  —    其他

    一、油漆(包括瓷漆)

    本品目的油漆是不溶性着色料(主要为矿物有机颜料或色淀)或金属粉片或粉末的分散体。它们悬浮于一种由粘合剂分散或溶解于非水介质所组成的载体中。这种粘合剂是一种成膜剂,由合成聚合物(例如,酚醛树脂、氨基树脂、热固性或其他丙烯酸聚合物、醇酸或其他聚酯、乙烯聚合物、聚硅氧烷、环氧树脂及合成橡胶)或由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纤维素化学衍生物或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组成。

    其他产品,例如,干燥剂(以钴、锰、铅或锌化合物为基本成分)、增稠剂(铝皂及锌皂)、表面活性剂、稀释剂或填充剂(硫酸钡、碳酸钙、滑石等)及防结皮剂(例如,丁酮肟)可根据具体用途适量加入到载体中。

    在溶剂稀释油漆中,溶剂和稀释剂是挥发性液体(例如,石油溶剂、甲苯、树胶、木松节油、硫酸盐松节油、混合合成溶剂等),添加后可将固体粘合剂溶化,使其具有适当的流动稠度以便于施用。

    载体由清漆组成的油漆称作瓷漆;干燥后可生成一层有光泽的或无光泽的特殊光滑硬膜。

    溶剂稀释油漆和瓷漆的配制方法根据其实际用途而定,通常都含有几种颜料和几种粘合剂。它们干燥后在涂面上形成一层不粘、不透明、有光泽或无光泽的彩色薄膜。

    二、清漆(包括大漆)

    本品目的清漆和大漆是用以保护或装饰物体表面的液体制品。它们以合成聚合物(包括合成橡胶)或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例如,硝酸纤维素或其他纤维素衍生物、酚醛清漆或其他酚醛树脂、氨基树脂、聚硅氧烷等)为基本成分,并加有溶剂和稀释剂。它们形成一层干燥防水,光洁平滑(不论是否有光泽)而且略带透明或半透明的连续性硬质薄膜。

    它们可以通过加入一种能溶于其组分的色料而成为彩色(在油漆及瓷漆中,色料称作“颜料”,但不溶于介质中——参见以上第一部分)。

*

*  *

    涂布油漆、清漆及大漆的最常见方法是使用漆刷或漆滚。工业中使用的主要方法有喷涂、浸涂及机械涂布。

    本品目还包括:

    (一)使用时须进行稀释的清漆。它们由溶于少量溶剂的树脂和使其仅适于作清漆用的拼料(例如,防结皮剂、某些第三触变剂或干燥剂)组成。这里所述的清漆,其溶液中也含有次要组分,它与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的区别,主要是根据两类溶液中所含不同化学性质的次要组分及由这些次要组分产生的不同作用来加以确定的。

    (二)可幅射的清漆,由低聚物(即由2、3或4个单体单元组成的聚合物)及交联单体溶于挥发性溶剂中构成,含有或不含有光引发剂。这种清漆在紫外光、红外光、X射线、电子束或其他射线的作用下形成交联的不溶于溶剂的网状结构(一种干硬膜)。这类产品除非明显地只能作清漆使用,否则不归入本品目。作摄影乳剂用的类似产品归入品目37.07。

    (三)由下述第三部分所述聚合物溶液构成的清漆,即品目39.01至39.13的货品,不论其溶剂重量多少,含有添加物质(生产品目39.01至39.13所述产品所需的添加物除外),例如,防结皮剂及某些触变剂或干燥剂,这些添加剂使它们仅适于作清漆用。

    本部分不包括本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参见以下第三部分)。

    三、第三十二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

    根据本章注释四,含有下列组分的溶液(胶体溶液除外)应归入本品目:

    ——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品目39.01至39.13所述产品和制造这些产品所需的溶解拼料,例如,促进剂、缓硬剂及交联剂(不包括染料等可溶性拼料及填充剂或颜料等不溶性拼料,也不包括根据协调制度的其他规定似可归入这些品目的所有产品),但溶剂的重量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一种或多种上述产品和增塑剂,但溶剂重量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如果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重量不超过溶液重量的50%,这些溶液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所称“挥发性有机溶剂”,包括沸点相对较高的溶剂,例如,松节油。

*

*  *

    本品目不包括组成成分与以上第二部分倒数第二段所述制品相似或制成零售形式、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胶水(品目35.06)。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墙、地板等用的饰面制剂。它们以塑料为基料,并加有大量的填充料,与普通嵌缝胶一样使用抹刀、泥刀等加以涂抹(品目32.14)。

    (二)与油漆质地成分相似,但不适于象油漆般施用的印刷油墨(品目32.15)。

    (三)制成品目33.04注释所述形状的指甲油类清漆。

    (四)改正液,主要由颜料、粘合剂和溶剂组成,制成零售包装,用以抹去打字稿、手稿、复印件、胶印模板及类似品上面的错误或不想要的符号;制成零售包装用作蜡纸修正液的纤维素清漆(品目38.24)。

    (五)胶棉,不论其溶剂比例如何(品目39.12)。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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