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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品目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品目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或

    (三)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

    二、品目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

    三、品目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品目32.06包括以品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品目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品目32.12的瓷漆及品目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

    四、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

    六、品目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

    (一)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或

    (二)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以及人造脱灰碱液〕。

    本章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油漆、陶瓷着色颜料、墨水等)。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

    除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6)、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外,本章不包括由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或品目32.14的胶粘剂,如果各种混合组分或某些添加组分(例如,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才进行调配的,其组分若符合下列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但是对于使用时应加入硬化剂的产品,如报验时无硬化剂,只要这些产品的组分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用于调制油漆、清漆或胶粘剂,则仍应归入这些品目。

品目注释:

32.14  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粘剂;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剂,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等用:

       10  —    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粘剂;漆工用填料

       90  —    其他

    本品目产品是一些组成成分差异甚大的制剂,这些制剂都是通过其用途显示出基本特征的。

    这些制剂通常呈浆糊状,一般在施用后即行硬化或凝结。但有的呈固体状或粉末状,使用时加热(例如,熔化)或加入液体(例如,水)调制成浆糊状。

    本品目的产品施用时通常使用嵌缝枪、抹刀、灰匙、抹灰工镘刀或类似工具。

    一、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粘剂

    这些制品主要用于堵塞、封闭或嵌填缝隙,在某些情况下用以将物体的组成部分牢固地粘结起来。它们与胶水及其他胶粘物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施用时以厚层涂敷。但必须注意,本组还包括在病人身上的永久性开口及瘘管皮肤周围施敷的胶粘剂。

    本组物品包括:

    (一)以油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这些产品主要由干性油、填料(不论是与油产生反应或是惰性的)及硬化剂组成。最常见的这类产品是安装玻璃用油灰。

    (二)以蜡(密封蜡)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这些产品由各种蜡组成,并加有树脂、虫胶、橡胶、树脂酯等以增加其粘着力。胶粘剂中的蜡全部或部分地被十六烷醇或十八烷醇等产品所取代的,仍可视为以蜡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本组胶粘剂包括接缝油灰及涂在木桶上的密封剂等。

    (三)树脂胶粘剂及胶泥。这些产品由天然树脂(虫胶、达玛树脂、松香)或塑料(醇酸树脂、聚酯、苯并呋喃-茚树脂等)各自相互混合而成,并通常加有其他物质(例如,蜡、油、地沥青、橡胶、砖粉、石灰、水泥或其他矿物填料)。但应注意,其中某些本组所述胶粘剂也属于以下所列类型的胶粘剂(例如,以塑料或橡胶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本组的胶粘剂及胶泥具有广泛的用途,例如,在电气技术工业中作填充料或用于密封玻璃物品、金属物品或瓷制品。它们通常是先熔化成液体后再使用。

    (四)以水玻璃(硅酸钠)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这些物品通常是在使用时将两种组分混合制成的。其中一种物质是硅酸钠及硅酸钠钾的水溶液,另一种是填料(石英粉、砂、石棉纤维等)。它们主要用以密封火花塞、发动机汽缸铸件及油盘、排气管、散热器等,并用于填塞某些接头。

    (五)以氯氧化锌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在氧化锌及氯化锌中加入阻滞剂并在某些情况下加入填充剂制成。它们用以填补木材、陶瓷等的孔眼及裂缝。

    (六)以氯氧化镁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在氯化镁及氧化镁中加入填充料(例如,木粉)而制得。它们主要用以填塞或封闭木制品上的裂缝。

    (七)以硫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这些物品是由硫与惰性填料混合组成的。它们制成固态,并用以产生坚硬、防水、抗酸的填塞料,也用以粘接碎片或将其固定在位。

    (八)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它们制成纤维及絮状粉末,由50%左右的熟石膏与其他物料(例如,石棉纤维、木纤维素、玻璃纤维或砂)组成。加水制成浆糊状,用以固定螺丝、舵枢针、销钉、挂钩等。

(九)以塑料(例如,聚酯、聚氨酯、聚硅氧烷及环氧树脂)为基料的粘合剂,无论是否添加了高比例(高达80%)的填料(例如,粘土、砂及其他硅酸盐、二氧化钛、金属粉末)。这些粘合剂中有些要在加入硬化剂后使用,有些在使用后不会硬化,而会保持粘性(例如,隔音密封剂)。其他一些粘合剂会随溶剂蒸发、凝固(热熔粘合剂)、暴露在空气中凝结或者因不同成分发生混合反应(多组分粘合剂)而硬化。

这些产品只有在完全配比用作粘合剂时才归入本品目。这些粘合剂可在建筑物或家庭装修中用于封闭某些接缝,用于密封或修补玻璃、金属或瓷器,用作汽车车身的填料或密封剂,或者作为密封粘合剂,用于将不同材料的表面粘合起来。

    (十)以氧化锌和甘油为基料的胶粘剂。用以制防酸涂层,将铁件粘接到瓷器上,并用以粘接管子。

    (十一)以橡胶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例如,可由一种硫塑料加入填料(石墨、硅酸盐、碳酸盐等)组成,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加入有机溶剂。它们有时在加入硬化剂后使用,可生成韧性保护层(抗化学试剂和溶剂),也用于嵌缝。这些胶粘剂还可由含有添加色料、增塑剂、填料、粘结剂或抗氧化剂的橡胶水分散体构成,用于金属罐的密封。

    (十二)施敷于皮肤上的胶粘剂。它们可由,例如,溶于异丙醇等溶剂的羧甲基纤维素钠盐、果胶、明胶及聚异丁烯组成,施敷于病人身上的永久性开口及瘘管皮肤周围以作为皮肤与排泄物收集袋之间的防漏密封剂等,但不具有防治疾病作用。

    (十三)封蜡。它们主要由树脂物料(例如,虫胶、松香)与一定比例(通常较高)的矿物填料和色料混合组成。它们用以填塞孔眼,用于密封不漏水的玻璃器具,以及用于密封文件等。

    二、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剂,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等用

    这些产品与以上所述的胶粘剂等产品不同,它们通常是涂布在较大面积的表面上。它们与油漆、清漆及类似产品的差别在于含有大量的填料及颜料(若含有颜料的话);且这些物料的含量一般大大超过粘合剂、溶剂或分散液。

    (一)漆工用填料

    漆工用填料通常用于物体表面(例如,室内墙面)上漆前准备工序,即填平凹凸不平的表面,如有必要还可用于填塞表面的缝隙、孔洞或砂眼。当填料硬化并打磨后,便可涂上油漆。

    本类也包括以油、橡胶、胶水等为基本成分的填料。以塑料为基本成分的填料,它们与某些同类胶粘剂的组成成分相似,也用于汽车车身终饰等。

    (二)非耐火涂面制剂

    非耐火涂面制剂用于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游泳池壁及池底等,使其防水并改善外观。它们通常是作为可直接看见的最表层。

    本组包括:

    1.由等量的石膏和加有增塑剂的砂组成的粉末制剂。

    2.以石英及水泥为基本成分并加有少量增塑剂而制成的粉状制品。加水后用于砌墙砖、地砖等。

    3.用粘合剂(塑料或树脂)裹矿物填料(例如,粉碎大理石、石英或石英和硅酸盐的混合物)并加入颜料,必要时还加水或溶剂制成的浆状制品。

    4.液体制剂,例如,由合成橡胶或丙烯酸聚合物、混有颜料的石棉纤维及水组成。用漆刷或喷枪将其涂布在房屋的正面上,所形成的涂层要比油漆厚得多。

    上述某些产品,如果使用前必须将各种成分进行混合或必须加入某些成分才能使用的,若其组成成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仍应归入本品目:

    (1)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2)一起报验的;

    (3)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但使用时必须加入硬化剂的产品,报验时没有硬化剂也仍归入本品目,只要其组分或包装足以表明它们是用于制油灰、胶粘剂、填料或涂面制剂。

    本品目不包括:

    (一)在某些国家称为“胶粘剂”的天然树脂(品目13.01)。

    (二)品目25.20、25.22或25.23的石膏、石灰及水泥。

    (三)沥青胶粘剂及其他含沥青的胶粘剂(品目27.15)。

    (四)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用填料(品目30.06)。

    (五)啤酒桶沥青及品目38.07的其他产品。

    (六)耐火水泥及灰泥(品目38.16)。

    (七)铸模及铸芯用的调制粘合剂(品目38.24)。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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