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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

    (二)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或

    (三)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二、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三、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四、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总  注  释

    品目33.01的精油及提取的油树脂全部是从植物材料中提取制得的。所用的提取方法将决定所得产品的种类。例如,用蒸汽蒸馏或有机溶剂处理某些植物(例如,肉桂)即可制得精油或提取的油树脂。

    品目33.03至33.07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参见本章注释三)。

    品目33.03至33.07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不论是否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都应归入这些品目〔参见第三十章注释一(五)〕。但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品目33.07。

    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未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一、零售包装并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

    二、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本章不包括:

    (一)凡士林,但制成零售包装供润肤用的除外(品目27.12)。

    (二)具有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等辅助用途的药品(品目30.03或30.04)。

    (三)用于人类或兽药的凝胶制剂,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品目30.06)。

    (四)肥皂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布、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品目34.01)。

品目注释:

33.01  精油(无萜或含萜),包括浸膏及净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用花香吸取法或浸渍法制成的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及类似品;精油脱萜时所得的萜烯副产品;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

           —    柑橘属果实的精油:

       12  — — 橙油

       13  — — 柠檬油

       19  — — 其他

           —    非柑橘属果实的精油:

       24  — — 胡椒薄荷油

       25  — — 其他薄荷油

       29  — — 其他

       30  —    香膏

       90  —    其他

    一、精油,包括浸膏及净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

    精油来自于植物,是香料、食品及其他工业的原料。它们通常具有复杂的组分,含有各种比例的醇、醛、酮、酚、酯、醚及萜烯。这些精油不论是否因去萜而改变香味,仍应归入本品目。其中大多数精油是挥发性的,其沾于纸上的污点通常很快消失。

    它们可通过多种方法制得,例如:

    (一)压榨法(例如,从柠檬皮制取柠檬油)。

    (二)蒸气蒸馏法。

    (三)用有机溶剂(例如,石油醚、苯、丙酮、甲苯)或超临界流体(例如,加压下的二氧化碳气体)萃取新鲜的植物原料。

    (四)萃取由花香吸取法或浸渍法所得的浓缩物(参见以下第二部分)。

    本品目也包括通过以上第(三)款所述方法制得的浸膏。由于浸膏含有植物蜡,所以为固体或半固体。除去其中的植物蜡即得净油,净油也归入本品目。

    香膏主要在香料、化妆品、肥皂或表面活性剂等工业中用作定香剂。它们主要由不挥发性物质构成,是通过用有机溶剂或超临界流体萃取下列渗出物制得:

    1.干燥的非多孔天然植物树脂材料(例如,天然油树脂或油胶树脂);

    2.干燥的天然动物树脂状材料(例如,海狸香、灵猫香或麝香)。

    提取的油树脂在商业上也称作“调制油树脂”或“香味油树脂”,是通过用有机溶剂或超临界流体萃取天然的多孔植物原料(通常是芳香植物)制得的。这些萃取物含有挥发性的芳香素(例如,精油)及不挥发性的芳香素(例如,树脂、脂油、刺激性组分),这些芳香素使芳香植物具有特征香味。根据不同的芳香植物,这些提取的油树脂中所含的精油成分相差甚远。它们主要用于食品工业作香味剂。

    本品目不包括:

    (一)天然油树脂(品目13.01)。

    (二)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植物浸膏(例如,水萃取的油树脂),这种浸膏含有挥发性组分及通常比例极高的其他植物物质(芳香物质除外)(品目13.02)。

    (三)动植物质着色料(品目32.03)。

    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有时含有少量萃取过程的溶剂(例如,乙醇),但仍应归入本品目。

    通过除去或添加部分主要组分从而被标准化的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如果所含成分仍在其天然状态的正常范围之内,仍归入本品目。但进行分馏或其他改性(脱萜处理除外)以致所得产品的组分与初始产品明显不同的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则不归入本品目(通常归入品目33.02)。本品目也不包括与稀释剂或载体(例如,植物油、葡萄糖或淀粉)配制的产品(通常归入品目33.02)。

    主要的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列于本章注释的附表中。

    二、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或类似品

    这些浓缩物是在制精油过程中,通过低温或加热(花香吸取法、浸渍法或浸煮法)用脂肪、固定油、凡士林、石蜡等萃取植物或花朵制得的。因此,它们成为了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等产品。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商业上称作“花香膏”。用于护发的制剂也有称作“花香膏”,但它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3.05)。

    三、萜烯副产品

    本品目包括用分馏法或其他方法从精油分离出来的萜烯副产品。这些副产品常用于某些香皂的增香或某些食物的调味。

    四、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

    水馏液是在用蒸汽蒸馏植物提取精油时所得馏出物的含水部分。精油被倾析之后,由于少量精油的存在,水馏液仍具有香味。用酒精保存的植物产品蒸馏后所得的某些馏出物仍含有少量的酒精;其他馏出物可含有一定量的保藏所需的酒精(例如,金缕梅馏出物)。

    本品目也包括精油的水溶液。

    这些产品在不加入其他物料的情况下即使相互混合或通常制成香水或药料,均应归入本品目。

    较常见的有橙花、玫瑰、蜂花、薄荷、小茴香、桂樱、酸柠檬及金缕梅等的水馏液及水溶液。

    除上述不包括的物品外,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香草油树脂(有时误称为“香草香膏”或“香草浸膏”)(品目13.02)。

    (二)从精油中离析(例如,离析萜烯)或从香膏中离析(天然离析物)或通过合成制得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三)精油混合物、香膏混合物、提取的油树脂混合物、精油与香膏或提取的油树脂或任何它们之间的混合物混合而成的产品,以及以精油、香膏或提取的油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参见品目33.02的注释)。

    (四)通过蒸馏或其他方法处理针叶木所得的树胶、木松节油、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萜烃油(品目38.05)。

  

子目注释:

子目3301.12

    子目3301.12所称“橙”,不包括橘(含蜜橘及莎摩橘)、克莱芒柑、威尔金斯柑橘及类似的杂交柑橘。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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