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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

    (二)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或

    (三)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二、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三、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四、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总  注  释

    品目33.01的精油及提取的油树脂全部是从植物材料中提取制得的。所用的提取方法将决定所得产品的种类。例如,用蒸汽蒸馏或有机溶剂处理某些植物(例如,肉桂)即可制得精油或提取的油树脂。

    品目33.03至33.07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参见本章注释三)。

    品目33.03至33.07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不论是否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都应归入这些品目〔参见第三十章注释一(五)〕。但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品目33.07。

    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未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一、零售包装并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

    二、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本章不包括:

    (一)凡士林,但制成零售包装供润肤用的除外(品目27.12)。

    (二)具有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等辅助用途的药品(品目30.03或30.04)。

    (三)用于人类或兽药的凝胶制剂,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品目30.06)。

    (四)肥皂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布、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品目34.01)。

品目注释:

33.07  剃须用制剂、人体除臭剂、泡澡用制剂、脱毛剂和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室内除臭剂,不论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剂:

       10  —    剃须用制剂

       20  —    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

       30  —    香浴盐及其他泡澡用制剂

           —    室内散香或除臭制品,包括宗教仪式用的香:

       41  — — 神香及其他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

       4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剃须用制剂,例如,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剃须膏及泡沫剂〔参见第三十四章注释一(三)〕;剃须后用的洗净剂、明矾块及止血笔。

    本品目不包括块状的剃须肥皂(品目34.01)。

    二、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

    三、泡澡用制剂,例如,香浴盐及泡沫浴用制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参见第三十四章注释一(三)〕。

    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组成,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洁肤用制剂,归入品目34.01;未制成零售包装的上述产品应归入品目34.02。

    四、室内散香或除臭制品,包括宗教仪式用的香。

    (一)室内散香用制品及宗教仪式用的散发香气的制品。它们通常是通过蒸发或燃烧散香的,例如,“神香”;也可制成液体、粉末、锥体、香纸等形式。其中某些制剂被用于清除臭气。

    本品目不包括香烛(品目34.06)。

    (二)室内除臭剂,不论是否加有香料或具有消毒作用。

    室内除臭剂,主要含有能与需要清除的气味起化学反应的物质(例如,异丁烯酸月桂酯)或对气味能起物理吸附作用的其他物质(例如,范德华键)。供零售用的这类制品通常装入喷雾罐内。

    供冰箱、汽车等用的零售包装除臭剂,例如,活性炭,也归入本品目。

    五、其他产品,例如:

    (一)脱毛剂。

    (二)内装芳香植物的香袋,用于被服橱内散香。

    (三)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

    (四)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药水。它们用以清洁、消毒、浸泡隐形眼镜片或假眼,或改善配戴的舒适感。

    (五)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

(六)动物用盥洗品,例如,狗用洗毛剂及鸟类羽毛增美洗涤剂。

(七)制成零售包装的卫生用氯化钠溶液(医药用的除外),无论是否经消毒。

*

*  *

附    表

品目33.01的主要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一览表

    油:

当归根油

栀子油

洋葱油

茴芹子油

蒜油

牛至油

八角茴香油

老鹳草油

鸢尾油

罗勒油

姜油

玫瑰草油

月桂子油

柚皮油

欧芹油

安息香油

愈创木油

广霍香油

佛手柑油

荷(水)油

除蚤薄荷油

桦木子油

酒花油

胡椒油

苦杏仁油

风信子油

胡椒薄荷油

苦橙油

海索油

橙叶油

蔷薇木油

茉莉花油

多香果油

染料木子油

长寿花油

松针油(但不包括松油——品目38.05)

白千层油

杜松油

白菖油

大叶钓樟油

玫瑰油

樟木油

月桂油

迷迭香油

依兰油

熏衣类油

芸香油

白桂皮油

熏衣草油

鼠尾草油

蒿子油

柠檬油

檀香油

桂油

柠檬草油

黄樟油

金合欢油

白柠檬油

桧油

雪松油

沉香油

留兰香油

橙(橘)皮油

肉豆蔻干皮油

宽叶熏衣草油

芹菜油

橘皮(红橘)油

艾菊油

春黄菊油

甘牛至油

龙蒿油

土荆芥油

肯尼亚老鹳草油

金钟柏油

肉桂油

蜂花油

百里香油

香茅油

含羞草油

吐鲁油

丁香油

薄荷油

缬草油

苦配巴油

芥子油

马鞭草油

芫荽油

没药油

芳香须芒草油

枯茗油

桃金娘油

香堇油

柏木油

水仙油

冬青油

莳萝油

橙花油

苦艾油

桉树油

袅莉油

衣兰油

小茴香油

肉豆蔻油

 

高良姜油

栎扁枝衣油

 

    膏:

阿魏香膏

古篷香膏

乳香膏

安息香膏

岩蔷薇香膏

苦树香膏

河狸香膏

玛香膏

秘鲁香膏

香猫香膏

麦加香膏

苏合香膏

    膏:

苦配巴香膏

麝香膏

吐鲁香膏

榄香膏

没药香膏

 

提取的油树脂:

茴芹子油树脂

荜澄茄油树脂

芥子油树脂

八角茴香油树脂

枯茗油树脂

肉豆蔻油树脂

罗勒油树脂

香拟蛇鞭菊油树脂

牛至油树脂

月桂子油树脂

莳萝油树脂

滇香薷油树脂

白桂皮油树脂

小茴香油树脂

红辣椒油树脂

辣椒油树脂

葫芦巴油树脂

乐园树籽油树脂

蒿子油树脂

高良姜油树脂

黑胡椒油树脂

小豆蔻油树脂

生姜油树脂

多香果油树脂

胡萝卜油树脂

酒花油树脂

迷迭香油树脂

桂皮油树脂

辣根油树脂

鼠尾草油树脂

芹菜油树脂

桧树油树脂

香薄荷油树脂

肉桂油树脂

月桂油树脂

龙蒿油树脂

丁香油树脂

拉维纪草油树脂

百里香油树脂

苦配巴油树脂

肉豆蔻干皮油树脂

姜黄油树脂

芫荽油树脂

甘牛至油树脂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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