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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

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品目15.17);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或

    (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泡澡用制剂(品目33.05、33.06及33.07)。

    二、品目34.01所称“肥皂”,只适用于水溶性肥皂。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含磨料粉的产品,只有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可以归入品目34.01。其他形状的应作为“去污粉及类似品”归入品目34.05。

    三、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一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以及

    (二)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四、品目34.03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适用于第二十七章注释二所规定的产品。

    五、品目34.04所称“人造蜡及调制蜡”,仅适用于:

    (一)用化学方法生产的具有蜡质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为水溶性的;

    (二)各种蜡混合制成的产品;

    (三)以一种或几种蜡为基本原料并含有油脂、树脂、矿物质或其他原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15.16、34.02或38.23的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

    (二)品目15.21的未混合的动物蜡或未混合的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三)品目27.12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仅经着色;或

    (四)混合、分散或溶解于液体溶剂的蜡(品目34.05、38.09等)。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各种油、脂或蜡而得的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某些光洁剂、蜡烛),也包括某些人造产品,例如,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制品及人造蜡。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也不包括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品目注释:

34.02  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剂制品、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但品目34.01的产品除外:

    —    阴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不论是否零售包装:

31  — — 直链烷基苯磺酸及其盐

39  — — 其他

—    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不论是否零售包装:

41  — — 阳离子型

42  — — 非离子型

49  — — 其他

50  —    零售包装的制品

       90  —    其他

    一、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

    本品目的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没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含有一个或数个亲水及疏水基团,在温度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水溶液,并在相同的温度下放置一小时后,即可生成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不会离析出不溶性物质〔参见本章注释三(一)〕。引用本品目的规定时,乳浊液如果在20℃下放置一小时后出现下列现象,则不能视为具有稳定特征:①用肉眼可见到固体微粒;②分离成眼睛可以辨别的不同相态;③分离成用肉眼可以辨别的透明及半透明两部分。

    它们能在界面上起吸附作用;从而显示出多种物理化学性质,特别是表面活性(例如,降低表面张力、起泡、乳化或湿润),这就是为什么人们通常把它称作为“表面活性剂”的原因。

    但是,在温度20℃时浓度为0.5%的条件下不能将水的表面张力减至每厘米45达因(4.5×102N/m)的产品,不应作为表面活性剂,因此不归入本品目。

    有机表面活性剂包括:

    (一)阴离子型,它在水溶液中离子化产生具有表面活性的有机阴离子。例如,脂肪、植物油(甘油三酯)或树脂酸的硫酸盐或磺酸盐;以脂肪醇衍生的硫酸盐及磺酸盐;石油磺酸盐,如碱金属石油磺酸盐(包括含适量矿物油的产品)、铵或乙醇胺的石油磺酸盐;烷基聚醚硫酸盐;烷基磺酸盐或烷基苯基醚磺酸盐;烷基硫酸盐、烷基芳基磺酸盐(例如,工业十二烷基苯磺酸盐)。

    这些表面活性剂可含有制造过程中残留下来的某些少量杂质,即少量未硫酸盐化或磺酸盐化的脂肪醇、烷基化物或其他疏水原料。它们还可含有按无水盐计通常不超过15%的硫酸钠或其他残留无机盐。

    (二)阳离子型,它在水溶液中离子化产生具有表面活性的有机阳离子。例如,脂肪胺盐及季铵碱。

    (三)非离子型,它在水中不产生离子。这种类型的活性剂由于含有亲水性极强的功能团分子,所以能溶解于水。例如,脂肪醇、脂肪酸或烷基苯酚与氧化乙烯的缩合产品;乙氧基脂肪酸酰胺。

    (四)两性型,根据介质的不同,两性型表面活性剂可在水溶液中离子化并生成具有阳离子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特征的化合物。

    这种离子的特征在广义上与两性化合物的离子相似。它们有,例如,烷基甜菜碱或磺基甜菜碱蛋白及其分解产品和氨基羧酸、氨基磺酸、氨基硫酸及氨基磷酸的取代衍生物。

    二、表面活性剂制品、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但品目34.01的产品除外

    本组包括三种类型制品:

    (一)表面活性剂制品

    这些物品包括:

    1.以上第一部分表面活性剂的相互混合物(例如,磺基蓖麻醇酸酯与磺化烷基萘或硫酸化脂肪醇的混合物)。

    2.以上第一部分的表面活性剂在一种有机溶剂中的溶液或分散体(例如,溶于环己醇或四氢化萘中的硫酸化脂肪醇溶液)。

    3.以第一部分的表面活性剂为基本成分的其他混合物(例如,含有一定比例肥皂的表面活性剂制品,如含有硬脂酸钠的烷基苯磺酸盐)。

    4.在环己醇等某种有机溶剂中的肥皂溶液或分散体〔肥皂水溶液,包括含有少量(通常不超过5%)添加了乙醇或甘油的肥皂水溶液,应归入品目34.01〕。

    表面活性剂制品具有清洁、润湿、乳化或分散作用,因而用在许多工业上,例如:

    (1)纺织工业用的洗涤剂,用以消除制造及处理过程中织物上的油脂及污物。

    (2)纺织工业用的润湿剂、乳化剂、缩绒助剂及增艳剂。

    (3)皮革或毛皮工业用的浸渍剂(供生皮用)、脱脂剂、湿润剂(供染色用)、均染剂或有机调色剂。

    (4)用作制造以下第(二)款所述洗涤剂的基本原料(例如,含有相当大量硫酸钠或其他无机盐的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制品,这些无机盐是在制表面活性剂过程中残留或故意加入的)。

    (5)造纸或合成橡胶工业用的分散剂。

    (6)采矿工业用的浮选助剂。

    (7)配制药剂或化妆品用的乳化剂。

    本组不包括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有机表面活性剂组成(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洁肤用制剂(品目34.01)。

    (二)以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为基料的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

    本类包括洗涤剂、助洗剂及某些清洁剂。这些制剂通常含有主要组分和一种或数种辅助组分。这些制剂由于含有辅助组分,因此与以上第(一)款所述的制品不同。

    这种主要组分是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或肥皂或它们之间的混合物。

    而辅助组分是:

    1.增效助剂〔例如,聚磷酸钠、碳酸盐、硅酸盐、硼酸盐、次氮基三乙酸盐(NTA)〕。

    2.助促进剂(例如,链烷醇酰胺、脂肪酸酰胺、氧化脂肪胺)。

    3.填料(例如,硫酸钠或氯化钠)。

    4.辅助剂(例如,化学漂白剂或荧光增白剂、抗再沉积剂、腐蚀抑制剂、抗静电剂、着色剂、香料、杀菌剂、酶)。

    这些制品在表面起反应,从而将表面上的污垢带到溶液中或成为分散体。

    以表面活性剂为基本成分的洗涤剂也称为去垢剂。这类制剂用于洗衣服、碗、碟或厨房用具。

    它们为液体、粉末或膏状,供家庭或工业使用。呈条状、块状、模制形状的盥洗产品应归入品目34.01。

    助洗剂用于浸泡(预洗)、漂洗或漂白衣服及家庭用纺织品等。

    清洁剂用于清洁地板、窗户或其他表面。它们可含有少量的芳香物质。

    (三)不以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为基料的清洁剂或去油污剂

    它们包括:

    1.专用于清洁卫生设备、煎炸锅等的酸性或碱性清洁剂,例如,含有硫酸氢钠或次氯酸钠与磷酸三钠混合物的清洁剂。

    2.以下列物质之一为基料,用于乳品厂或酿酒厂的去油污剂或清洁剂:

    (1)碳酸钠或苛性苏打等碱性物质;

    (2)溶剂及乳化剂。

    本组产品可含有少量的肥皂或其他表面活性剂。

    本品目不包括:

    (一)洗发剂或泡沫浴,不论是否含有肥皂或其他表面活性剂(第三十三章)。

    (二)用洗涤剂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品目34.01)。

    (三)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制品,但本身并不需要表面活性功能或表面活性功能仅起辅助作用的(酌情分别归入品目34.03、34.05、38.08、38.09或38.24等)。

    (四)含有表面活性剂的磨蚀剂(擦洗膏及擦洗粉)(品目34.05)。

    (五)不溶于水的环烷酸盐、石油磺酸盐以及其他水不溶性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如果它们在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则应归入品目38.24。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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