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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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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 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品目15.17);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或 (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泡澡用制剂(品目33.05、33.06及33.07)。 二、品目34.01所称“肥皂”,只适用于水溶性肥皂。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含磨料粉的产品,只有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可以归入品目34.01。其他形状的应作为“去污粉及类似品”归入品目34.05。 三、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一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以及 (二)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四、品目34.03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适用于第二十七章注释二所规定的产品。 五、品目34.04所称“人造蜡及调制蜡”,仅适用于: (一)用化学方法生产的具有蜡质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为水溶性的; (二)各种蜡混合制成的产品; (三)以一种或几种蜡为基本原料并含有油脂、树脂、矿物质或其他原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15.16、34.02或38.23的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 (二)品目15.21的未混合的动物蜡或未混合的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三)品目27.12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仅经着色;或 (四)混合、分散或溶解于液体溶剂的蜡(品目34.05、38.09等)。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各种油、脂或蜡而得的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某些光洁剂、蜡烛),也包括某些人造产品,例如,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制品及人造蜡。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也不包括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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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34.03 润滑剂(包括以润滑剂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制剂、螺栓或螺母松开剂、防锈或防腐蚀制剂及脱模剂)及用于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处理的制剂,但不包括以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制剂: — 含有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11 — — 处理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制剂 19 — — 其他 — 其他: 91 — — 处理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制剂 99 — — 其他 本品目主要包括所含作为基本成分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重量未达到70%及以上(参见品目27.10)的下列混合制剂: 一、用以减少机器、车辆、飞机或其他器具、装置或仪器的动件之间的摩擦力的润滑剂。这类润滑剂完全由或主要由动、植、矿物油、脂组成,一般都加入添加剂(例如,石墨、二硫化钼、滑石粉、碳黑、钙皂或其他金属皂、沥青或防锈剂、氧化抑制剂等)。但本品目也包括以癸二酸二辛酯、癸二酸二壬酯、磷酸酯、多氯联苯、聚乙二醇或聚丙二醇等为基料的合成润滑剂。这些合成润滑剂,包括在以聚硅氧烷或喷射润滑油(或合成酯润滑剂)为基料的润滑剂,一般供要求特别严格的条件下使用(例如,耐火润滑剂、精密仪器轴承或喷气发动机用润滑剂)。 二、用于拉丝中保证盘条易于通过拉丝模的润滑剂。它包括动物脂及硫酸的水乳浊液;钠皂、硬脂酸铝、矿物油及水的混合物;油、脂肪及磺化油酸盐的混合物;钙皂及石灰的粉状混合物。 三、切削油剂。它们通常以动、植物油或矿物油为基料,一般还加有表面活性剂。 用于制切削油,但一般不适于直接作切削油用的制剂(例如,以石油磺酸盐或其他表面活性产品为基料的制剂),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34.02)。 四、螺栓或螺母松开剂。这些制剂用以松开螺栓、螺母或其他零件。它们通常以润滑油为基料,也可含有固体润滑油、溶剂、表面活性剂、除锈剂等。 五、主要含润滑剂的防锈或防腐蚀剂。 六、各种工业用(例如,塑料、橡胶、建筑、铸造等工业用)的以润滑剂为基料的脱模剂,例如: (一)矿物、植物或动物油或其他脂肪物质(包括经磺化、氧化或氢化处理的)与蜡、卵磷脂或抗氧化剂混合或乳化而成的制剂。 (二)含有聚硅氧烷脂或油的混合物。 (三)石墨粉、滑石粉、云母粉、膨润土粉或铝粉与油、脂肪物质、蜡等的混合物。 但本品目不包括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剂(例如,糕点脱模剂)(品目15.17)。 七、用于润滑、油化或脂化纺织品、皮革、生皮、毛皮等的制剂。它们用以润滑或软化纺纱过程中的纺织纤维,也用以皮革的“加脂”等。它们包括矿物油或脂肪物质与表面活性剂(例如,磺基蓖麻醇酸盐)的混合物;含有很大比例表面活性剂与矿物油及其他化学品的水分散性纺织润滑剂。 本品目也包括: (一)二硫化钼在矿物油中的稳定悬浮液,含有按重量计达到70%及以上的矿物油,由于二硫化钼具有特殊润滑性能,因此加有少量作为基料的二硫化钼,供发动机等作润滑油。 (二)防锈剂,以羊毛脂为基料并溶于石油溶剂中,不论石油溶剂的含量按重量计是否达到70%及以上。 (三)不硬化膏,由凡士林及钙皂组成,装配真空机动闸时用于润滑及密封接头及螺纹。 本品目不包括: (一)人造油鞣回收脂(品目15.22)。 (二)用于人类或兽药的凝胶制剂,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品目30.06)。 (三)品目38.01的胶态或半胶态石墨或石墨膏。 (四)传动带防滑剂(品目38.24)及品目38.24的防锈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