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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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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 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品目15.17);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或 (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泡澡用制剂(品目33.05、33.06及33.07)。 二、品目34.01所称“肥皂”,只适用于水溶性肥皂。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含磨料粉的产品,只有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可以归入品目34.01。其他形状的应作为“去污粉及类似品”归入品目34.05。 三、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一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以及 (二)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四、品目34.03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适用于第二十七章注释二所规定的产品。 五、品目34.04所称“人造蜡及调制蜡”,仅适用于: (一)用化学方法生产的具有蜡质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为水溶性的; (二)各种蜡混合制成的产品; (三)以一种或几种蜡为基本原料并含有油脂、树脂、矿物质或其他原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15.16、34.02或38.23的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 (二)品目15.21的未混合的动物蜡或未混合的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三)品目27.12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仅经着色;或 (四)混合、分散或溶解于液体溶剂的蜡(品目34.05、38.09等)。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各种油、脂或蜡而得的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某些光洁剂、蜡烛),也包括某些人造产品,例如,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制品及人造蜡。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也不包括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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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34.07 塑型用膏,包括供儿童娱乐用的在内;通称为“牙科用蜡”或“牙科造形膏”的制品,成套、零售包装或制成片状、马蹄形、条状及类似形状的;以熟石膏(煅烧石膏或硫酸钙)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制品 一、塑型用膏 这些是塑料制剂,通常供美工或金工用以造模,也供儿童娱乐之用。 最为常见的是以油酸锌为基料的塑型用膏,这些产品也可含有蜡、白油及高岭土,手感略觉油腻。 其他塑型用膏是纤维素纸浆、高岭土与粘合剂的混合物。 这些塑型膏通常是有色的,报验时常呈散装形状或块状、条状、片状等。 本品目也适用于各式塑型用膏,包括儿童娱乐用的成套塑型用膏。 二、通称“牙科用蜡”或“牙科造形膏”的制品 它们是供牙科造形用的组分各异的制剂,一般由蜡、塑料或古塔波胶与松香、虫胶及填料(例如,云母粉)等混合组成,并通常着色,其质地坚硬或稍软。 只有成套、零售包装、片状、马蹄形状(实心或空心的)、条状及类似形状的制品才归入本品目,制成其他形状(例如,散装形状)的,则应按其组成成分归类(品目34.04、38.24等)。 三、以熟石膏(煅烧石膏或硫酸钙)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制品 本品目包括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其通常含有按重量计2%以上的添加剂。可能加入的添加剂有作为白色颜料的二氧化钛、着色料、硅藻土、糊精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它们也含有促凝剂或缓凝剂。 这类牙科用制品一般含有按重量计25%或以上的半水合硫酸钙或几乎全部用半水合硫酸钙制成,不会自然成型,但可通过将含有二水合硫酸钙成分的石膏沉淀物加以脱水等方法制得。 它们供牙科造形、制模或其他牙科用途,不论其形状或报验状态如何,均归入本品目。 切勿将这类制品与仅含少量促凝剂或缓凝剂的熟石膏相混淆(品目25.20)。 本品目不包括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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