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
章注: |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品目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品目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品目39.13);或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品目17.02。 |
品目注释: |
35.03 明胶(包括长方形、正方形明胶薄片,不论是否表面加工或着色)及其衍生物;鱼鳔胶;其他动物胶,但不包括品目35.01的酪蛋白胶 本品目的明胶及其他各种胶是水溶蛋白物质,通常用温水(加酸或不加酸)处理皮张、软骨、硬骨、筋腱或类似动物物料而制得。 一、明胶的粘度比一般胶小,但纯度比一般胶高,加水后变成透明冻胶。用于配制食品、药品及感光乳剂,培养细菌及澄清啤酒和其他酿造酒,也可用于纸张或纺织品的施胶,还用于印刷工业、制塑料(硬化明胶)及制成物品。 明胶通常制成透明的薄片状,几乎无色无味,干燥后表面上仍带有网状印痕。但市面上销售的明胶也有制成板片状或粉片、粉末等形状的。 制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明胶薄片,不论是否表面加工或着色〔例如,压花纹、金属化、印制(明胶明信片及第四十九章所列的其他印刷品除外)〕均归入本品目。如果切成长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例如,圆盘状)的,应归入品目96.02。模制或雕刻的未硬化明胶也归入品目96.02。 二、明胶衍生物主要包括鞣酸明胶及溴化鞣酸明胶。 三、鱼鳔胶,用机械法处理某些鱼(尤其是鲟鱼)的鳔而得。报验时为固体,常呈半透明薄片状。主要用作啤酒、葡萄酒或其他酒精饮料的澄清剂,也用于医药上。 四、本品目所包括的其他动物胶是作胶用的不纯明胶。它们可以含有防腐剂、颜料或粘度控制剂等添加剂。 它们主要包括: (一)骨胶、皮胶、筋胶、腱胶。这些胶颜色由黄至棕,具有强烈的气味,其薄片通常较原明胶更厚、更硬、更脆。它们也有呈珠粒、粉片等状。 (二)鱼胶(以上鱼鳔胶除外)。这些胶是通过用热水处理鱼废料(皮、软骨、硬骨、鳍等)而制得的,通常成胶状液体。 本品目不包括: (一)酪蛋白胶(品目35.01)。 (二)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胶(品目35.06)。 (三)以明胶为基料的复印膏(品目38.24)。 (四)硬化明胶(品目3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