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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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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品目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品目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品目39.13);或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品目17.02。 |
品目注释: |
35.04 蛋白胨及其衍生物;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蛋白质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论是否加入铬矾 本品目包括: 一、蛋白胨及其衍生物。 (一)蛋白胨为蛋白质通过水解或在某些酶(胃蛋白酶、木瓜蛋白酶、胰酶等)的作用下所得的可溶性物质。它们通常是白色或浅黄色粉末,因其吸湿性很强,所以一般装于密封容器中。蛋白胨也可制成溶液。主要的品种有肉胨、酵母胨、血胨及酪蛋白胨。 它们用于医药、食品制造及细菌培养等方面。 (二)胨酸盐是蛋白胨的衍生物。它们主要用于制药;最主要的品种有铁胨酸盐及锰胨酸盐。 二、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其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主要包括: (一)谷蛋白及醇溶谷蛋白(例如,从小麦或黑麦制得的麦醇溶蛋白和从玉米制得的玉米醇溶蛋白),均是谷类蛋白质。 (二)球蛋白,例如,乳球蛋白及卵球蛋白〔参见本品目注释末不包括部分第(四)款〕。 (三)大豆球蛋白,是主要的大豆蛋白质。 (四)角蛋白,从头发、指甲、角、蹄、羽毛等中制得。 (五)核蛋白,为蛋白质与核酸的化合物及其衍生物。核蛋白是从酒酵母等中离析出来的。核蛋白及其盐(铁盐、铜盐等)主要用于医药方面。 但符合品目28.52规定的核蛋白汞盐不包括在内。 (六)离析蛋白,从植物质(例如,脱脂大豆粉)中提取而得,其成分为该种植物质所含的各种蛋白质的混合物,所含离析蛋白一般不少于90%。 三、皮粉,不论是否加入铬矾。皮粉用以测定天然鞣料物质及植物鞣膏中的鞣酸。皮粉实际上是纯净的胶原蛋白,用新鲜皮张精制而得。皮粉可添加少量铬矾(铬矾皮粉),或报验时未加铬矾,而在使用前才加入铬矾。本组所述加铬矾的皮粉切勿与品目41.15的铬皮革粉末相混淆,后者不适于测定鞣酸且价格较低。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主要由氨基酸及氯化钠混合物构成的水解蛋白质及除去脱脂大豆粉某些成分而制得的浓缩产品,它们均用作食品的添加剂(品目21.06)。 (二)贵金属蛋白盐(品目28.43)或品目28.44至28.46及28.52的蛋白盐。 (三)核酸及其盐(品目29.34)。 (四)血纤维蛋白原、血纤维蛋白、血球蛋白及血清球蛋白、人体正常免疫球蛋白及抗血清(特殊免疫球蛋白)及其他血份(品目30.02)。 (五)制成药品的本品目所述产品(品目30.03或30.04)。 (六)酶(品目35.07)。 (七)硬化蛋白质(品目3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