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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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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品目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品目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品目39.13);或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品目17.02。 |
品目注释: |
35.05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例如,预凝化淀粉或酯化淀粉);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本成分的胶: 10 —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20 — 胶 本品目包括: 一、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即淀粉经热、化学品(例如,酸、碱)或淀粉酶的作用而转化的产品,及经氧化、酯化、醚化等处理的改性淀粉。交联淀粉(例如,磷酸二淀粉酯)是一种重要的改性淀粉。 (一)糊精,通过下列方法制得: 1.通过用酸或酶使淀粉水解的降解法,所得产品称作麦芽糖糊精。但这种产品只有当所含还原糖以右旋糖的干量计不超过10%时才能按糊精归入本品目; 2.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少量化学试剂焙烤淀粉的方法。对于不使用化学试剂的,所得产品称为焙烤淀粉。 糊精根据其制法和所用淀粉的不同,呈白色、浅黄色或棕色粉末状。它们可溶于水(必要时加热),但不溶于醇。 (二)可溶性淀粉,一种在淀粉转化成糊精过程中所得的中间产品,将淀粉在水中煮沸而得或使淀粉与冷的稀酸长时间接触制得。本品目也包括含有极少量高岭土的可溶性淀粉,它们主要在造纸过程中加到纤维素纸浆中去。 (三)预凝化或“溶胀”淀粉,通过用水润湿淀粉并加热使其变成胶状团块,然后干燥并研磨成粉而制得,也可通过挤压后研磨成粉而制得。用于造纸、纺织、冶金(用于制铸芯粘合剂)、食品工业及动物食料等。 (四)醚化或酯化淀粉(通过醚化或酯化而得的改性淀粉)。醚化淀粉包括那些含有羟乙基、羟丙基或羧甲基的产品。酯化淀粉包括主要用于纺织及造纸工业的乙酸淀粉酯,以及用于制炸药的硝化淀粉。 (五)其他改性淀粉,例如: 1.二醛基淀粉; 2.用甲醛或表氯醇处理过的淀粉,用作外科手套滑粉等。 总的来说,本品目的改性淀粉可通过其性质(例如,溶解度、凝胶透明度、凝胶或结晶趋势、水结合量、冰冻-融化稳定性、胶凝温度或峰值粘度)的变化,与第十一章的未改性淀粉区别开来。 二、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本成分的胶。 (一)糊精胶,由糊精水溶液组成或糊精与其他物质(例如,氯化镁)混合组成。 (二)淀粉胶,用碱(例如,氢氧化钠)处理淀粉而得。 (三)由未处理的淀粉、硼砂及水溶性纤维素衍生物组成或由未处理的淀粉、硼砂及淀粉醚组成的胶。 以上所述的产品通常呈白色、黄色或浅棕色无定形粉末状或胶块状,因此也有人把它们中的某些产品称为“英国胶”或“淀粉胶”。它们主要用作胶料,用于颜料工业、纺织工业、造纸工业及冶金工业。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加工淀粉(品目11.08)。 (二)所含还原糖以右旋糖的干量计超过10%的淀粉降解产品(品目17.02)。 (三)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胶(品目35.06)。 (四)用于造纸、纺织、皮革或类似工业的上光剂及调制浆料(以淀粉或糊精为基料的)(品目3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