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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品目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品目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品目39.13);或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品目17.02。

品目注释:

35.05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例如,预凝化淀粉或酯化淀粉);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本成分的胶:

       10  —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20  —    胶

    本品目包括:

    一、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即淀粉经热、化学品(例如,酸、碱)或淀粉酶的作用而转化的产品,及经氧化、酯化、醚化等处理的改性淀粉。交联淀粉(例如,磷酸二淀粉酯)是一种重要的改性淀粉。

    (一)糊精,通过下列方法制得:

    1.通过用酸或酶使淀粉水解的降解法,所得产品称作麦芽糖糊精。但这种产品只有当所含还原糖以右旋糖的干量计不超过10%时才能按糊精归入本品目;

    2.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少量化学试剂焙烤淀粉的方法。对于不使用化学试剂的,所得产品称为焙烤淀粉。

    糊精根据其制法和所用淀粉的不同,呈白色、浅黄色或棕色粉末状。它们可溶于水(必要时加热),但不溶于醇。

    (二)可溶性淀粉,一种在淀粉转化成糊精过程中所得的中间产品,将淀粉在水中煮沸而得或使淀粉与冷的稀酸长时间接触制得。本品目也包括含有极少量高岭土的可溶性淀粉,它们主要在造纸过程中加到纤维素纸浆中去。

    (三)预凝化或“溶胀”淀粉,通过用水润湿淀粉并加热使其变成胶状团块,然后干燥并研磨成粉而制得,也可通过挤压后研磨成粉而制得。用于造纸、纺织、冶金(用于制铸芯粘合剂)、食品工业及动物食料等。

    (四)醚化或酯化淀粉(通过醚化或酯化而得的改性淀粉)。醚化淀粉包括那些含有羟乙基、羟丙基或羧甲基的产品。酯化淀粉包括主要用于纺织及造纸工业的乙酸淀粉酯,以及用于制炸药的硝化淀粉。

    (五)其他改性淀粉,例如:

    1.二醛基淀粉;

    2.用甲醛或表氯醇处理过的淀粉,用作外科手套滑粉等。

    总的来说,本品目的改性淀粉可通过其性质(例如,溶解度、凝胶透明度、凝胶或结晶趋势、水结合量、冰冻-融化稳定性、胶凝温度或峰值粘度)的变化,与第十一章的未改性淀粉区别开来。

    二、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本成分的胶。

    (一)糊精胶,由糊精水溶液组成或糊精与其他物质(例如,氯化镁)混合组成。

    (二)淀粉胶,用碱(例如,氢氧化钠)处理淀粉而得。

    (三)由未处理的淀粉、硼砂及水溶性纤维素衍生物组成或由未处理的淀粉、硼砂及淀粉醚组成的胶。

    以上所述的产品通常呈白色、黄色或浅棕色无定形粉末状或胶块状,因此也有人把它们中的某些产品称为“英国胶”或“淀粉胶”。它们主要用作胶料,用于颜料工业、纺织工业、造纸工业及冶金工业。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加工淀粉(品目11.08)。

    (二)所含还原糖以右旋糖的干量计超过10%的淀粉降解产品(品目17.02)。

    (三)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胶(品目35.06)。

    (四)用于造纸、纺织、皮革或类似工业的上光剂及调制浆料(以淀粉或糊精为基料的)(品目38.09)。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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