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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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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品目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品目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品目39.13);或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品目17.02。 |
品目注释: |
35.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10 — 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 其他: 91 — — 以橡胶或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本组包括以下第二款所列的调制胶、调制粘合剂及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其他产品,但这些产品必须是零售包装,且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 盛装胶或粘合剂的包装容器通常有玻璃瓶、玻璃罐、金属盒、金属软管、纸板盒、纸袋等;有时所用的“包装”仅是一条纸带包裹,例如,对骨胶块的包装。有时在胶或粘合剂包装中还配有一把类型般配的小刷子(例如,供直接使用的罐装胶水或粘合剂)。这类小刷子如已包装在胶水或粘合剂的容器内,则应与胶水或粘合剂一并归类。 除作胶或粘合剂用以外还具有其他用途的产品(例如,糊精、粒状甲基纤维素),只有在其包装上标明了出售后供作胶或粘合剂使用的,才能归入本品目。 二、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例如: (一)谷蛋白胶(“维也纳胶”)正常方法是通过部分发酵使谷蛋白具有溶解性而制得。这些胶通常呈粉片或粉末状,颜色从浅黄到棕色不等。 (二)用化学方法处理天然树胶而得的胶或其他粘合剂。 (三)以硅酸盐等为基料的粘合剂。 (四)按配方配制专门作粘合剂用的制品,这种制品可由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或其混合体组成,这些聚合物或其混合体除含有第三十九章产品所允许添加的物质(填料、增塑剂、溶剂、颜料等)以外,还含有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添加物(例如,蜡、松香酯、未改性天然虫胶)。 (五)由橡胶、有机溶剂、填料、硫化剂及树脂的混合物组成的粘合剂。 除符合以上第一款规定的产品以外,本品目不包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产品,例如: (一)酪蛋白胶(品目35.01)、动物胶(品目35.03)及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料的胶(品目35.05)。 (二)可直接用作或处理后用作胶或其他粘合剂的其他产品,例如,粘鸟胶(品目13.02)、未混合的硅酸盐(品目28.39)、酪蛋白酸钙(品目35.01)、糊精(品目35.05)、品目39.01至39.13所列聚合物的分散体或溶液(第三十九章或品目32.08)及橡胶的分散体或溶液(第四十章)。 应注意到,归入本品目的一些产品可按销售时的状态直接作胶或粘合剂使用,而另一些产品则须溶解或分散于水后才能使用。 本品目不包括供纺织品等用的上光剂及调制浆料(品目38.09)及铸芯粘合剂(品目38.24);在某些国家,这些物质有时也称为“胶”,但这些物质主要不是利用其胶粘性能。 本品目也不包括具有品目32.14所列胶粘剂填料等特性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