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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品目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品目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品目39.13);或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品目17.02。

品目注释:

35.07  酶;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酶制品:

       10  —    粗制凝乳酶及其浓缩物

       90  —    其他

    酶是活性细胞产生的有机物质;它们具有引起和调节活性细胞内外特殊化学反应的性能,但本身的化学结构不变。

    酶可按下列分类:

    一、按其化学结构,例如:

    (一)酶分子仅由一个蛋白质组成(例如,胃蛋白酶、胰蛋白酶、尿素酶)。

    (二)酶分子中由一个蛋白质结合一个起辅助因素作用的低分子量非蛋白质化合物组成。这个辅助因素既可以是一个金属离子(例如,抗坏血酸氧化酶中的铜、人体胎盘碱性磷酸酯酶中的锌),也可以是一个称作辅酶的复杂有机分子(例如,丙酮酸脱羧酶中的二磷酸硫胺素、谷氨酰胺氧化酸转氨酶中的磷酸吡哆醛)。有时两者都具备。

    二、按其作用原理:

    (一)根据化学活性分为:氧化还原酶、转移酶、水解酶、裂解酶、异构酶、连接酶。

    (二)根据其生物活性分为: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等。

*

*  *

    本品目包括:

    (一)“纯净”(离析)酶

    这些酶常呈结晶状,主要用于医药及科研。在国际贸易中它们的重要性比不上酶催浓缩物及酶制品。

    (二)酶催浓缩物

    这些浓缩物通常得自动物器官、植物、微生物或培养肉汤(培养肉汤是从细菌、霉菌等取得的)的水提取物或溶剂提取物。这些产品可含有几种比例各不相同的酶,并可标准化或稳定化。

    应注意到,从发酵溶液或从澄清、沉淀过程产生的标准化剂或稳定剂,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浓缩体内。

    这类浓缩物可以通过沉淀或冷冻干燥法制成粉末状等,也可通过用成粒剂或惰性载体制成粒状。

    (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酶制品

    酶制品可以通过进一步稀释以上第(二)款所述的浓缩物而得,也可通过混合离析酶或酶催浓缩物而得。经加入一些物质使之适于某些特殊用途的酶制剂,如果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组主要包括:

    1.嫩肉用的酶催制品,例如,由添加有葡萄糖或其他食物的分解蛋白酶(例如,木瓜蛋白酶)组成的制品。

    2.澄清啤酒、葡萄酒或果汁用的酶催制品(例如,含添加明胶、膨润土等的果胶酶)。

    3.纺织品脱浆用的酶催制品,例如,以细菌α-淀粉酶或蛋白酶为基料的制品。

    本品目主要不包括下列制品:

    (一)药品(品目30.03或30.04)。

    (二)预鞣用的酶催制品(品目32.02)。

    (三)第三十四章的酶催浸渍剂、洗涤剂或其他产品。

*

*  *

    下列产品是商业上最重要的酶:

    一、粗制凝乳酶(凝乳酶)

    粗制凝乳酶可从新鲜或干的小牛真胃取得,也可通过培养某些微生物制得。它是一种分解蛋白酶,能凝结酪蛋白从而使牛奶凝结。呈液态、粉状或片状。它可含有制造过程中残留的或为了标准化而添加的各种盐(例如,氯化钠、氯化钙、硫酸钠),并可含有防腐剂(例如,甘油)。

    粗制凝乳酶主要用于乳酪工业。

    二、胰酶

    产自胰脏的最重要的酶是胰蛋白酶及胰凝乳蛋白酶(能分解蛋白质)、α-淀粉酶(能分解淀粉)以及脂肪酶(能分解脂肪物质),主要用于制药,能治疗消化系统失调。

    胰脏的酶催浓缩物通常从新鲜或干的胰脏中取得。它们可含有高度吸收性盐(用以吸收结晶过程产生的部分水分而添加)及某些保护胶体(以便于保藏或运输)。它们用以制脱浆剂、洗涤剂、脱毛剂或鞣剂。

    归入本品目的胰脏酶催制剂包括纺织品脱浆剂。

    三、胃蛋白酶

    胃蛋白酶是从猪或牛的胃粘膜制得的。为了使之稳定,有时保存在饱和硫酸镁溶液中或与蔗糖或乳糖相混合(粉状胃蛋白酶)。

    胃蛋白酶与盐酸或盐酸甜菜碱结合或者制成胃蛋白酶酒,主要用于医药上。

    四、麦芽糖酶

    本组仅包括麦芽淀粉酶。

    麦精应归入品目19.01。

    五、木瓜蛋白酶、菠萝蛋白酶、无花果蛋白酶

    所称“木瓜蛋白酶”,是指番木瓜树的干胶乳及从这些产品中制得的两种馏分,也就是木瓜蛋白酶(狭义的木瓜蛋白酶)及木瓜凝乳蛋白酶。

    木瓜蛋白酶用以制防冷冻浑浊啤酒、嫩肉剂〔参见以上第(三)款第1项〕及医药等。

    作为干胶乳的部分水溶性木瓜蛋白酶应归入品目13.02。

    菠萝蛋白酶从菠萝植物取得。

    无花果蛋白酶从某些种类的无花果树的胶乳中取得。

    六、从微生物制取的淀粉酶及蛋白酶

    某些微生物放在适当的培养基中培养后可分泌出大量淀粉酶及蛋白酶。

    除去细胞及杂质后,所得溶液可在低温真空下蒸发浓缩制得,或者通过加入无机盐(例如,硫酸钠)或加入可与水溶混的有机溶剂(例如,丙酮)将其中的酶沉淀制得。

    例如:

    (一)细菌α-淀粉酶

    细菌α-淀粉酶(用枯草芽胞杆菌等制得)是淀粉液化酶,用以制胶粘剂及以淀粉为基料的纸张涂料,用于生产面包及其他食品工业以及供纺织品脱浆用。

    (二)真菌淀粉酶

    真菌淀粉酶基本上是从霉菌培养物衍生的,这些霉菌主要是根霉菌或曲霉菌。

    虽然其液化能力很强,但比细菌淀粉霉的液化能力差得远。

    真菌淀粉酶在食品工业上有很多用途。

    必须注意,真菌淀粉酶有时含有蛋白酶、葡糖氧化酶及蔗糖酶。

    (三)淀粉葡萄苷酶

    这些酶是从根霉菌或曲霉菌等制得的,是一类强糖化试剂,但没有液化性能。它们可从淀粉物料中取得高产量的葡萄糖。

    它们主要用于生产葡萄糖浆及葡萄糖,并作为酒精发酵浆的糖化剂。

    (四)蛋白酶

    细菌蛋白酶(用枯草芽胞杆菌等制得)是分解蛋白酶,用以制纺织品脱浆剂,用作某些洗涤剂的拼料并用于酿造啤酒。从霉菌产生蛋白酶用于医药上。

    七、β-淀粉酶

    这些酶是从发芽大麦、小麦及大豆等植物物料制得的。它们能从淀粉及糊精中产生麦芽糖。

    八、果胶酶

    这些酶是通过培养各类霉菌(主要有根霉菌及曲霉菌)制得的。它们用于制造及加工水果汁及蔬菜汁(便于压榨及增加果汁回收)。

    九、转化酶(β-呋喃果糖苷酶)

    转化酶常从发酵力低的啤酒酵母取得。

    这种酶可将蔗糖分解成葡萄糖和果糖。它用于制餐用糖浆、巧克力及蛋白杏仁糖果。

    十、葡萄糖异构酶

    这种酶是从某些培养微生物(主要有链霉菌或芽胞杆菌)制得的。用以在生产高甜度糖浆时将葡萄糖部分转化成果糖。

    除以上所述不包括的产品以外,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酵母(品目21.02)。

    (二)辅酶,例如,辅羧酶(硫胺焦磷酸)及辅酶Ⅰ(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第二十九章)。

    (三)品目30.01的干腺体及其他产品。

    (四)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血酶(例如,凝血酶)、血份及具有酶特性(活性)的截断变体(部分)和其他产品。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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