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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废碎料。

    二、本章所称“摄影”,是指光或其他射线作用于感光面(包括热敏面)上直接或间接形成可见影像的过程。

总  注  释

    第三十七章的感光硬片、软片、纸、纸板及纺织物都涂有一层或多层对光线、其他具有足够能量使感光材料起必要反应的射线(即在电磁光谱中波长不超过1300纳米的射线,包括γ-射线、X-射线、紫外线及近红外线)及粒子(或核子)射线敏感的乳剂,不论其是单色还是彩色显像的。但某些感光硬片不涂感光乳剂而是全部或基本由可附于基板上的感光塑料构成。红外激光光敏硬片常被称为热敏/热硬片。

    最普通的乳剂是以卤化银(溴化银、溴碘化银等)或其他贵金属盐为基本成分的,但也有使用其他材料的,例如,供蓝图用的铁氰酸钾或其他铁化合物,照相制版雕刻用的重铬酸钾及重铬酸铵,重氮乳剂用的重氮盐等。

    一、归入本章的硬片及软片有:

    (一)未曝光,即未受光或其他射线的作用;

    (二)已曝光,不论是否冲洗(即经化学处理使图像显现)。

    归入本章硬片及软片可以是负片(即明暗相反)、正片(包括用以复制正片用的翻正片)或反转片(即涂有特种乳剂直接产生正片的片子)。

    二、未冲洗的感光纸、纸板及布,不论是未曝光或曝光(负片或正片),均归入本章;但它们冲洗后则应归入第四十九章或第十一类。

    根据品目37.07的注释解释,本章也包括符合该注释规定条件的摄影用化学产品及闪光灯材料。

    本章不包括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摄影或电影废碎料应归入品目71.12。其他的摄影或电影废碎料应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塑料的应归入品目39.15,纸的应归入品目47.07)。

 

品目注释:

37.03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

       10  —    成卷,宽度超过610毫米

       20  —    其他,彩色摄影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所有的未曝光摄影用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平面的或成卷的。

    本品目包括:

    一、用于印制正像相片的纸及布。它们可供业余或专业摄影、X光照相、心电图描记、记录、照相复制等用。

    二、通常称为纸制的“硬片”及“软片”,用于在照相机内曝光成为底片。

    三、用氰铁酸盐、铁酸盐等处理的纸,用于印制蓝图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及胶卷(品目37.01或37.02)。

    (二)已曝光但未冲洗的照相纸、纸板或纺织物(品目37.04)。

    (三)非感光的已加工纸、纸板或纺织物,例如,用白蛋白、明胶、硫酸钡、氧化锌等涂布的纸(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一类)。

    (四)已冲洗的照相纸、纸板或纺织物(第四十九章或第十一类)。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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