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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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1.人造石墨(品目38.01); 2.制成品目38.08所述的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3.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 4.下列注释二所规定的有证标准样品; 5.下列注释三(一)及三(三)所规定的产品。 (二)化学品与食品或其他营养物质的混合物,配制食品用的(一般归入品目21.06); (三)品目24.04的产品; (四)含有金属、砷及其混合物,并符合第二十六章注释三(一)或三(二)的规定的矿渣、矿灰和残渣(包括淤渣,但下水道淤泥除外)(品目26.20); (五)药品(品目30.03及30.04);或 (六)用于提取贱金属或生产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品目26.20),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品目71.12),或某种形状(例如,精细粉末或纱网状)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催化剂(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二、 (一)品目38.22所称的“有证标准样品”,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二)除第二十八和二十九章的产品外,有证标准样品在本目录中应优先归入品目38.22。 三、品目38.24包括不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下列货品: (一)每颗重量不小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二)杂醇油;骨焦油; (三)零售包装的除墨剂; (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其他改正液及改正带(品目96.12的产品除外);以及 (五)可熔性陶瓷测温器(例如,塞格测温锥)。 四、本目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从家庭、宾馆、餐厅、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拆建垃圾。城市垃圾通常含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烂家具和其他已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但“城市垃圾”不包括: (一)已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废的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和电池的废品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包括废电池),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目录中适当品目; (二)工业废物; (三)第三十章注释四(十)所规定的废药物;或 (四)本章注释六(一)所规定的医疗废物。 五、品目38.25所称“下水道淤泥”,是指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淤泥,包括预处理的废料、刷洗污垢和性质不稳定的淤泥。但适合作为肥料用的性质稳定的淤泥除外(第三十一章)。 六、品目38.25所称的“其他废物”适用于: (一)医疗废物,即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例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 (二)废有机溶剂; (三)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油及防冻液;以及 (四)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其他废物。 但不包括主要含有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七、品目38.26所称的“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3808.52及3808.59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甲草胺(ISO);涕灭威(ISO);艾氏剂(ISO);谷硫磷(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敌菌丹(ISO);克百威(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盐;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硫丹(ISO);1,2-二溴乙烷(ISO);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ISO);甲基对硫磷(ISO);五氯苯酚(ISO)及其盐或酯;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全氟辛基磺酰氯;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三丁基锡化合物;敌百虫(ISO)。 二、子目3808.61至3808.69仅包括品目38.08项下含有下列物质的货品:α-氯氰菊酯(ISO);恶虫威(ISO);联苯菊酯(ISO);虫螨腈(ISO);氟氯氰菊酯(ISO);溴氯菊酯(INN,ISO);醚菊酯(INN);杀螟硫磷(ISO);高效氯氟氰菊酯(ISO);马拉硫磷(ISO);甲基嘧啶磷(ISO);或残杀威(ISO)。 三、子目3824.81至3824.88仅包括含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制品: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多溴联苯(PBBs);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艾氏剂(ISO);毒杀芬(ISO);氯丹(ISO);十氯酮(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硫丹(ISO);异狄氏剂(ISO);七氯(ISO);灭蚁灵(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五氯苯(ISO);六氯苯(ISO);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全氟辛基磺酰氯;或四、五、六、七或八溴联苯醚;短链氯化石蜡。 短链氯化石蜡是指分子式为CxH(2x-y+2)Cly(其中x=10-13,y=1-13),按重量计氯含量大于48%的化合物的混合物。 四、子目3825.41和3825.49所称“废有机溶剂”,是指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许多化学产品及相关产品。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的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但下列除外: (一)人造石墨(品目38.01)。 (二)制成品目38.08所述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三)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 (四)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 (五)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本章注释一(二)所称“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主要包括第一类至第四类的食用产品。 所称“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也包括某些其他产品,例如,用于食品中作矿物添加剂的第二十八章产品、品目29.05的糖醇、品目29.22的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品目29.23的卵磷脂、品目29.36的维生素原及维生素、品目29.40的糖、品目30.02的用于食品的动物血份、品目35.01的酪蛋白及酪蛋白酸盐、品目35.02的白蛋白、品目35.03的食用明胶、品目35.04的食用蛋白质、品目35.05的糊精及其他食用改性淀粉、品目38.24的山梨醇、第三十九章的食用产品(例如,品目39.13的支链淀粉及直链淀粉)。但应注意,上述所列产品仅是简单举例而已,不应视作有关产品已全部列出。 引用本章注释一(二)的规定时,混合物中含有“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不一定就不能归入第三十八章。作为化工产品的物质(例如,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如具有的某种营养价值仅为次要于化工产品自身功能的,不应视为此注释所称的“食物或营养物质”。本章注释一(二)所限定不能归入第三十八章的仅是那些用于配制食品的以营养价值为主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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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38.08 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零售形状、零售包装或制成制剂及成品(例如,经硫磺处理的带子、杀虫灯芯、蜡烛及捕蝇纸)(+): — 本章子目注释一所列货品: 52 — — DDT(ISO)(滴滴涕(INN)),每包净重不超过300克 59 — — 其他 — 本章子目注释二所列货品: 61 — — 每包净重不超过300克 62 — — 每包净重超过300克,但不超过7.5千克 69 — — 其他 — 其他: 91 — — 杀虫剂 92 — — 杀菌剂 93 — — 除草剂、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94 — — 消毒剂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用以杀灭致病病菌、害虫(蚊子、飞蛾、科罗拉多甲虫、蟑螂等)、苔藓、霉菌、杂草、鼠类、野鸟等的一系列产品(不包括药剂及兽药──品目30.03或30.04)。用于驱赶害虫或种子杀菌的产品也归入本品目。 这些杀虫剂、消毒剂、除草剂、杀菌剂等是供喷射、撒粉、淋洒、涂抹、浸渍等用的,需要时也可供燃烧用。这些货品是通过毒害神经、毒害肠胃、窒息呼吸或散发气味等方法达到杀害或消灭目的的。 本品目还包括用以抑制或促进植物生理进程的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这些制剂有各种各样的使用方法,其作用也从破坏植物生长至增强植物生长活力并提高作物收成各不相同。 这些产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归入本品目: 一、制成零售包装(例如,金属容器或纸板盒)作消毒剂、杀虫剂等用,或其形状已明显表明通常供零售用(例如,圆球形、串球形、片剂形或板状)。 制成这些形状的产品可以是混合物,也可以是非混合物。非混合产品主要是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如果该化合物(例如,萘或1,4-二氯苯)不制成上述形状,则应归入第二十九章。 本品目还包括制成零售包装作消毒剂、杀菌剂等用的下列产品: (一)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含有活性阳离子(例如,季铵盐),具有防腐、消毒、杀菌作用。 (二)聚乙烯吡咯烷酮碘,为碘与聚乙烯吡咯烷酮反应的产品。 二、制成制剂,不论其形状如何(例如,呈液状或粉状)。它们是活性产品在水或其他液体中的悬浮液或分散体{例如,DDT(ISO)〔滴滴涕(INN),1,1,1-三氯代-2,2-双(对-氯苯)乙烷〕在水中的分散体},或由其他混合物组成。活性产品溶于溶剂(水除外)中的溶液也归入本品目〔例如,除虫菊溶液(标准化的除虫菊萃除外)或溶于矿物油的环烷酸铜〕。 需进一步混合才能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消毒剂等的中间制剂,如果已具有杀虫、杀菌等作用的,也应归入本品目。 杀虫、消毒等制剂的基料可以是铜化合物(乙酸铜、硫酸铜、乙酰亚砷酸铜等)、硫或硫化合物(硫化钙、二硫化碳等)、矿质杂酚油或蒽油、DDT(ISO)〔滴滴涕(INN),1,1,1-三氯代-2,2-双(对-氯苯)乙烷〕、高丙体六六六(ISO、INN)、对硫磷、苯酚或甲苯酚衍生物、含砷产品(砷酸钙、砷酸铅等)、植物性物料(烟碱、烟草精及粉末、鱼藤酮、除虫菊、海葱、菜子油)、天然或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例如,2,4-D)、培养微生物等。 食物(小麦粒、糠、糖蜜等)与毒剂混合而成的毒饵也是归入本品目的一例。 三、制成制品,例如,经硫处理的带条、杀虫灯芯及蜡烛(供瓮、住宅等的消毒、熏蒸用);捕蝇纸(包括表面涂胶而不含毒物的纸);果树用的涂油带(包括不含毒物的);供保藏果酱用的水杨酸浸渍纸;用于燃烧灭虫的高丙体六六六(ISO、INN)涂布纸或小木梗,等等。 * * * 品目38.08的产品可分成下列种类: (一)杀虫剂 杀虫剂不仅包括杀虫产品,而且还包括具有驱虫或诱虫作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可呈各种状态,例如,喷剂或块状(灭飞蛾)、油状或条状(灭蚊子)、粉末状(灭蚂蚁)、带状(灭苍蝇)、吸附氰气的硅藻土或纸板(灭蚤或虱)。 许多杀虫剂在作用方式或使用方法上具有独特之处,其中有: ──昆虫生长调节剂:干扰昆虫的生物化学及生理过程的化学品。 ──熏蒸剂:作为气体散布在空气中的化学品。 ──化学绝育剂:使一昆虫种群绝育的化学品。 ──驱赶剂:使昆虫对其食物或生活条件不感兴趣或反感从而防止昆虫侵害的物质。 ──引诱剂:用以引诱昆虫落入圈套或食毒饵的物质。 (二)杀菌剂 杀菌剂是防止真菌生长的产品(例如,以铜化合物为基料的制剂)或用以消灭已有真菌的物质(例如,以甲醛为基料的制剂)。 杀菌剂在作用方式或使用方法上具有独特之处。例如: 系统杀菌剂——这些化学品通过体液流动从使用部位转移到植物的其他部位进行杀菌。 熏蒸剂——将气态药剂施于受害材料上从而抑制真菌生长的化学品。 (三)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除草剂是用来控制或杀灭不想要的植物的化学品。有些除草剂施于植物某部分或种子上使其休眠,而另外一些除草剂则施于所有叶子上。它们可以是选择性产品(杀灭特定植物的除草剂)或非选择性产品(杀灭全部植物的除草剂)。 本组还包括脱叶剂。脱叶剂用以使植物的叶提前枯黄脱落的化学品。 抗萌剂,可用于抑制或推迟种子、球茎、块茎、牧草的发芽。 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以改变植物生长过程,加速或抑止其生长,提高其产量,改良其质量或使其便于收获等。植物激素是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一类(例如,赤霉酸)。合成有机化学品也可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 (四)消毒剂 消毒剂是破坏或不可逆地灭活通常在无生命体上的不良细菌、病毒或其他微生物的制剂。 消毒剂用于清洁医院墙壁等或消毒器具,也用于农业上供种子灭菌,或在动物饲料的生产上用以抑制不良微生物。 本组包括卫生洗涤剂、抑菌剂及消毒剂。 本品目还包括用以控制壁虱及扁虱(杀螨剂)、软体动物(软体动物杀灭剂)、线虫(杀线虫剂)、鼠类(杀鼠剂)、鸟类(杀鸟剂)及其他有害动物(例如,杀灭七鳃鳗或食肉动物)的制剂。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具有消毒、杀虫等作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应根据其属性归入相应的品目,例如: 1.磨碎的除虫菊花(品目12.11)。 2.除虫菊浸膏(不论是否已用矿物油标准化)(品目13.02)。 3.杂酚油或矿物杂酚油(品目27.07)。 4.萘、DDT(ISO)〔滴滴涕(INN),1,1,1-三氯代-2,2-双(对-氯苯)乙烷〕及其他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包括水溶液)(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5.用作杀鼠剂基料的培养微生物(品目30.02)。 6.废氧化物(品目38.25)。 (二)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制品或消毒、杀虫等仅为辅助性能的制剂,例如: 1.含有毒物的船壳防污漆(品目32.08、32.09或32.10)。 2.消毒皂(品目34.01)。 3.DDT(ISO)〔滴滴涕(INN),1,1,1-三氯代-2,2-双(对-氯苯)乙烷〕擦光蜡(品目34.05)。 (三)具有药物(包括兽用药)基本特性的消毒剂、杀虫剂等(品目30.03或30.04)。 (四)室内除臭剂,不论是否具有消毒性质(品目33.07)。 ○ ○ ○ 子目注释: 子目3808.91至3808.99 因具有多种用途看起来可归入一个以上子目的货品,一般应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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