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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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1.人造石墨(品目38.01); 2.制成品目38.08所述的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3.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 4.下列注释二所规定的有证标准样品; 5.下列注释三(一)及三(三)所规定的产品。 (二)化学品与食品或其他营养物质的混合物,配制食品用的(一般归入品目21.06); (三)品目24.04的产品; (四)含有金属、砷及其混合物,并符合第二十六章注释三(一)或三(二)的规定的矿渣、矿灰和残渣(包括淤渣,但下水道淤泥除外)(品目26.20); (五)药品(品目30.03及30.04);或 (六)用于提取贱金属或生产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品目26.20),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品目71.12),或某种形状(例如,精细粉末或纱网状)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催化剂(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二、 (一)品目38.22所称的“有证标准样品”,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二)除第二十八和二十九章的产品外,有证标准样品在本目录中应优先归入品目38.22。 三、品目38.24包括不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下列货品: (一)每颗重量不小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二)杂醇油;骨焦油; (三)零售包装的除墨剂; (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其他改正液及改正带(品目96.12的产品除外);以及 (五)可熔性陶瓷测温器(例如,塞格测温锥)。 四、本目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从家庭、宾馆、餐厅、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拆建垃圾。城市垃圾通常含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烂家具和其他已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但“城市垃圾”不包括: (一)已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废的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和电池的废品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包括废电池),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目录中适当品目; (二)工业废物; (三)第三十章注释四(十)所规定的废药物;或 (四)本章注释六(一)所规定的医疗废物。 五、品目38.25所称“下水道淤泥”,是指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淤泥,包括预处理的废料、刷洗污垢和性质不稳定的淤泥。但适合作为肥料用的性质稳定的淤泥除外(第三十一章)。 六、品目38.25所称的“其他废物”适用于: (一)医疗废物,即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例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 (二)废有机溶剂; (三)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油及防冻液;以及 (四)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其他废物。 但不包括主要含有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七、品目38.26所称的“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3808.52及3808.59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甲草胺(ISO);涕灭威(ISO);艾氏剂(ISO);谷硫磷(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敌菌丹(ISO);克百威(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盐;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硫丹(ISO);1,2-二溴乙烷(ISO);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ISO);甲基对硫磷(ISO);五氯苯酚(ISO)及其盐或酯;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全氟辛基磺酰氯;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三丁基锡化合物;敌百虫(ISO)。 二、子目3808.61至3808.69仅包括品目38.08项下含有下列物质的货品:α-氯氰菊酯(ISO);恶虫威(ISO);联苯菊酯(ISO);虫螨腈(ISO);氟氯氰菊酯(ISO);溴氯菊酯(INN,ISO);醚菊酯(INN);杀螟硫磷(ISO);高效氯氟氰菊酯(ISO);马拉硫磷(ISO);甲基嘧啶磷(ISO);或残杀威(ISO)。 三、子目3824.81至3824.88仅包括含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制品: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多溴联苯(PBBs);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艾氏剂(ISO);毒杀芬(ISO);氯丹(ISO);十氯酮(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硫丹(ISO);异狄氏剂(ISO);七氯(ISO);灭蚁灵(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五氯苯(ISO);六氯苯(ISO);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全氟辛基磺酰氯;或四、五、六、七或八溴联苯醚;短链氯化石蜡。 短链氯化石蜡是指分子式为CxH(2x-y+2)Cly(其中x=10-13,y=1-13),按重量计氯含量大于48%的化合物的混合物。 四、子目3825.41和3825.49所称“废有机溶剂”,是指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许多化学产品及相关产品。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的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但下列除外: (一)人造石墨(品目38.01)。 (二)制成品目38.08所述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三)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 (四)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 (五)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本章注释一(二)所称“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主要包括第一类至第四类的食用产品。 所称“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也包括某些其他产品,例如,用于食品中作矿物添加剂的第二十八章产品、品目29.05的糖醇、品目29.22的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品目29.23的卵磷脂、品目29.36的维生素原及维生素、品目29.40的糖、品目30.02的用于食品的动物血份、品目35.01的酪蛋白及酪蛋白酸盐、品目35.02的白蛋白、品目35.03的食用明胶、品目35.04的食用蛋白质、品目35.05的糊精及其他食用改性淀粉、品目38.24的山梨醇、第三十九章的食用产品(例如,品目39.13的支链淀粉及直链淀粉)。但应注意,上述所列产品仅是简单举例而已,不应视作有关产品已全部列出。 引用本章注释一(二)的规定时,混合物中含有“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不一定就不能归入第三十八章。作为化工产品的物质(例如,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如具有的某种营养价值仅为次要于化工产品自身功能的,不应视为此注释所称的“食物或营养物质”。本章注释一(二)所限定不能归入第三十八章的仅是那些用于配制食品的以营养价值为主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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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38.24 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 10 — 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 30 — 自身混合或与金属粘合剂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物 40 — 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 50 —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60 — 子目2905.44以外的山梨醇 — 本章子目注释三所列货品: 81 — — 含环氧乙烷(氧化乙烯)的 82 — — 含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或多溴联苯(PBBs)的 83 — — 含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的84 — — 含艾氏剂(ISO)、毒杀芬(ISO)、氯丹(ISO)、十氯酮(ISO)、DDT(ISO)〔滴滴涕(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硫丹(ISO)、异狄氏剂(ISO)、七氯(ISO)或灭蚁灵(ISO)的 85 — — 含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的86 — — 含五氯苯(ISO)或六氯苯(ISO)的87 — — 含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或全氟辛基磺酰氯的88 — — 含四、五、六、七或八溴联苯醚的89 — — 含短链氯化石蜡的 — 其他:91 — — 主要由(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5-基)甲基膦酸二甲酯和双〔 (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5-基)甲基〕甲基膦酸酯(阻燃剂 FRC-1)组成的混合物及制品92 — — 甲基膦酸聚乙二醇酯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 本品目包括以天然含树脂产品(例如,松香)、亚麻子油、植物粘质、糊精、糖蜜、第三十九章的聚合物等为基本成分的铸芯粘合剂。 这些制剂与铸造砂混合之后,可使铸造砂具有供铸模及铸芯用的粘稠度,而且便于铸件脱模去砂。 但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本成分的胶应归入品目35.05。 二、化学产品及化学制剂或其他制剂 除三项货品以外〔参见以下第(七)款、第(十九)款及第(三十一)款〕,本品目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 因此,归入本品目的化学产品都是未有化学定义的产品,不论其是从制其他物质时所得的副产品(例如,环烷酸),还是直接配制而成的产品。 化学制剂或其他制剂可以是混合物(乳浊液及分散体是其特殊形式),有时也可以是溶液。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的化学产品的水溶液仍归入该两章内,但这些产品溶于水以外其他溶剂的溶液,除少数不归入本品目外,其余均不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因而作为本品目的制剂归类。 归入本品目的制剂可以全部或部分是化学产品(一般情况),也可以全部由天然成分组成〔参见以下第(二十四)款〕。但本品目不包括化学品与食品或其他营养物质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或物质均以营养价值为主。这些混合物在制造某些供人食用的食品时作为拼料或改良食品特性用(例如,糕点、饼干或其他焙烘食品的改良剂)。上述产品通常归入品目21.06(参见第三十八章总注释)。本品目也不包括汞化合物(品目28.52)。 根据以上条件,归入本品目的制品及化学产品包括: (一)环烷酸(炼制某种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副产品)及其盐,但品目34.02的水溶性环烷酸盐及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盐除外。例如,本品目包括钙、钡、锌、锰、铝、钴、铬、铅等的环烷酸盐,其中有些盐用于配制干燥剂或矿物油添加剂,而环烷酸铜用于配制杀菌剂。 (二)未烧结金属碳化物(碳化钨、碳化钼等),通过自身混合或与金属粘合剂(例如,钴)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用于制品目82.09的刀尖及类似工具。 (三)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例如,以硅酸钠或硅酸钾及氟硅酸钠或氟硅酸钾为基本成分的抗酸添加剂及以氧化钙、脂肪酸等为基本成分的防水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 (四)非耐火灰泥及混凝土。 (五)山梨醇,但品目29.05的山梨醇除外。 本组主要包括含有其他多元醇的山梨醇(右旋-葡糖醇)糖浆,这些多元醇中的右旋-葡糖醇含量通常为干燥产品的60~80%。这种产品是通过氢化二糖及多糖含量较高的葡萄糖浆,但未经任何分离过程制得的。这些产品具有难结晶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例如,食品、化妆品、医药、塑料、纺织等工业)。 符合第二十九章注释一规定的山梨醇应归入品目29.05。这种山梨醇通常通过氢化葡萄糖或转化糖而制得。 (六)碳化钙、碳酸钙(石灰石)及其他材料(例如,碳或氟石)的混合物,用作炼钢时的一种脱硫剂。 (七)每颗重量不小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氟化钙或氟化锂、氯化钾或氯化钠、溴化钾、溴碘化钾等)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光学元件培养晶体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0.01)。 每颗重量小于2.5克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应归入第二十八章、品目25.01(氯化钠晶体)或品目31.04(氯化钾晶体)。 (八)非水溶性石油磺酸盐,用硫酸、发烟硫酸或溶于液态二氧化硫的三氧化硫磺化石油或石油馏分制得。磺化工序后一般要进行中和处理。但碱金属石油磺酸盐、石油磺酸铵或石油磺酸乙醇胺等水溶性石油磺酸盐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4.02)。 (九)多氯联苯(联苯氯化衍生物的混合物)及氯化石蜡。 但本组不包括具有人造蜡性质的固体多氯联苯及固体氯化石蜡(品目34.04)。 (十)极低分子量的聚氧乙烯(聚乙二醇),例如,二聚乙二醇、三聚乙二醇及四聚乙二醇的混合物。 但本组不包括所有其他类型的聚氧乙烯(聚乙二醇)(品目39.07,如具有人造蜡特性的,应归入品目34.04)。 (十一)甘油单脂肪酸酯、甘油双脂肪酸酯及甘油三脂肪酸酯的混合物,用作脂肪乳化剂。 但本组不包括具有人造蜡特性的混合物(品目34.04)。 (十二)杂醇油,精馏粗乙醇而得。 (十三)骨焦油(骨油、动物油),通过干馏骨或反刍类动物的角制得。它是一种黑色液体,极粘,具有恶臭气味,主要用于配制杀虫剂或吡啶碱类。 (十四)离子交换剂(包括碱或酸交换剂),但第三十九章的聚合物除外。这些物质是不溶化合物,当与电解质溶液接触时,它将自身的一个离子与溶于溶液中的物质的一个离子交换。这一性质具有工业价值,例如,除掉锅炉、纺织工业、印染工业或洗衣店等所用硬水中的钙盐或镁盐。也用于把海水制成淡水等。但是,除了含有粘合剂的人造沸石外,其他人造沸石(不论是否符合化学定义)不归入本品目(品目28.42)。 (十五)防垢剂,通常以碳酸钠、硅酸钠、鞣酸等为基料。这些防垢剂加到硬水中可沉淀大部分溶解的钙盐或镁盐,防止锅炉、蒸汽发生器管道及其他水循环设备中含钙沉积物的形成。 (十六)生氧剂(氧石),将少量铜盐或镍盐等产品加入到过氧化钠中制得。这种氧石浸入水中可以调节水中氧气的释放量。生氧剂常呈立方体状或厚块状。 (十七)清漆或胶的硬化添加剂,例如,氯化铵及尿素的混合物。 (十八)真空吸气剂,以钡、锆等为基料制成。这些吸气剂通常制成锭状、片状或类似形状,或装于金属管或丝上。 (十九)零售包装的除墨剂。这些制剂通常是已有化学定义化合物的水溶液。在某些情况下可用单一化合物(例如,氯胺水溶液)制成,但在其他情况下需用具有补充作用的两种化合物制成。在后一种情况下,同一包装内可装有两只瓶子,例如,其中一只装有亚硫酸氢钠水溶液,而另一只则装有高锰酸钾水溶液。 (二十)零售包装的油印蜡纸改正液。这些改正液通常是粉红色纤维素漆,装于瓶盖上一般配有一把小刷子的小瓶中。 作为油印蜡纸改正液的纤维素漆如果未制成零售包装的,不归入本品目。这些改正液用的有机复合稀释剂应归入品目38.14。 (二十一)零售包装的改正液。这些改正液是不透明(白色或其他颜色)液体,主要含有颜料、粘合剂及溶剂,用于涂抹打字稿、手稿、复印本、胶印印刷品及类似品上面的错误或其他多余的印记。一般制成小瓶装(瓶盖上常配有一把小刷子)、罐装或笔状。这些改正液用的有机复合稀释剂归入品目38.14。 (二十二)零售包装的修正带。这些产品为成卷的修正条,通常装在一个塑料分配器内,用于掩盖打字稿、手稿、复印件、胶印印刷品及类似品上的手写及打字错误或其他多余印记。这些产品的带长及带宽不一。修正条的表面有不透明的颜料涂层。使用时,用手将转印头压在需要修正的部分上。本品目不包括:1.带胶粘衬背的纸质修正带(第四十八章)。2.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品目96.12)。 (二十三)主要用于澄清葡萄酒及其他发酵饮料的制剂。它们通常以聚乙烯吡咯烷酮,或鱼鳔胶、明胶、角叉菜胶或卵清蛋白等胶凝物质或蛋白质为基料。但不包括含酶的制剂(品目35.07)。 (二十四)油漆用复合充量剂。通常为加入到油漆(水浆涂料除外)中以降低成本,同时在某种情况下能改进某些性能(例如,便利着色料的分布)的配制粉剂。它们也常用于制水浆涂料,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起颜料作用。这些制剂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天然产品(白垩、天然硫酸钡、板岩、白云石、天然碳酸镁、石膏、石棉、云母、滑石、方解石等)的混合物构成,或由这些天然产品与化学产品的混合物或化学产品之间的混合物(例如,氢氧化铝与硫酸钡的混合物)构成。 本类还包括精细研磨的天然碳酸钙(“香槟白”),微粒经特殊处理后均裹上硬脂酸防水膜。(二十五)用于制某些陶瓷物品(假牙等)的制剂,例如,以高岭土、石英及长石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本组还包括以氧化锆(ZrO2)和其他金属氧化物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氧化锆产品。其在经过铣削、烧结和上釉等工序以制成最后形态的假牙或牙齿修补体前,不能应用于牙科。 (二十六)可熔性陶瓷测温器(例如,塞格示温锥)。它们通常呈小棱锥状,是一种混合剂,其组分与陶瓷糊及玻璃化制剂相似。在一定温度下会软化皱缩,因此可用于控制烧制陶瓷等物品的火候。 (二十七)碱石灰,用氢氧化钠浸渍纯石灰制得。用于吸附闭式呼吸麻醉系统或潜水艇等中的二氧化碳。本品目不包括制成实验室试剂的碱石灰(品目38.22)。 (二十八)用钴盐着色的水合硅胶,用作干燥剂,失效时即显示出异样颜色。 (二十九)防锈剂。本品是以能通过化学作用防止锈蚀的磷酸等为基料的制剂。 以润滑剂为基料的防锈剂酌情归入品目27.10或34.03。 (三十)由糖精及其盐、碳酸氢钠等物质及酒石酸组成的制剂(例如,片剂),未构成食品,但能用作食品甜味剂。 (三十一)腌制用的盐,由氯化钠添加亚硝酸钠(亚硝化盐)或硝酸钠(硝化盐)构成。 添加糖的同样产品应归入品目21.06。 (三十二)某些未装配但已切好的压电材料元件(品目71.03或71.04的石英、电气石等除外)。 用以生产本品目压电元件的最常见材料有: 1.罗谢尔盐(或塞格涅特盐,即四水合酒石酸钾钠);酒石酸乙二胺;磷酸铵、磷酸铷、磷酸铯及其混合晶体。 2.钛酸钡;锆钛酸铅;偏铌酸铅;锆钛酸锶铅;钛酸钙等。 这些元件是用优质培养晶体精确地按与其X轴相对应的方向进行切割制成的。此种晶体如果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切割前应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的相应品目,切割后则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用上述第2项产品制成的未装配多晶极化元件。 (三十三)传动带防滑剂,由脂肪物质、研磨料等组成,即使其按重量计含有70%及以上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三十四)制某些治疗药物(例如,抗菌素)的中间产品,借助于微生物并进行发酵、过滤和在第一阶段萃取制得,通常含有不超过70%的活性物质;例如,“碱块”,制金霉素的中间产品,由没有活性的菌丝体、助滤剂及10~15%的金霉素组成。 (三十五)因化学发光现象而产生光效应的物品,例如,在溶剂及荧光化合物存在下草酸酯和过氧化氢之间起化学反应而具有光效应的发光棒。 (三十六)汽油发动机用启动燃料,由二乙醚、70%及以上的石油(按重量计)及其他组分构成,其中二乙醚是基本组分。 (三十七)粉状的塑型膏(与水混合后使用)。这种粉剂由30%左右黑麦粉及30%左右木纤维素与水泥、胶及白垩组成。但本品目不包括品目34.07的塑型膏。 (三十八)“无光颜料”,由改性树脂酸铝盐构成。其微粒裹上纤维素醚以抗溶剂作用并防止沉积。 (三十九)“鱼鳞浆”或“鱼肥”,由用石油溶剂处理鱼鳞所提的粗银浆组成,由于其中含有鸟嘌呤,因此精炼后用于制珠光粉。 (四十)溴碘化铊晶体,由溴化物及碘化物固溶体组成,主要利用其光学性能(对红外线具有高透明度)。 (四十一)胶凝剂,为未有化学定义的产品,由经特殊处理以使其亲有机物的钙镁橄石组成,制成乳白粉状,用于制多种有机制剂(油漆、清漆、乙烯基分散体、蜡、粘着剂、胶粘混合物、化妆品等)。 (四十二)工业用脂肪酸: 1.二聚的; 2.三聚的; 3.用戊醇酯化然后环氧化的。 (四十三)工业氧化钼、碳及硼酸的烧结混合物,用作炼钢的合金材料。 (四十四)商品名称为“氧化灰”或“氧化黑”并有时误称为“铅灰”的粉剂,为一氧化铅(65~80%)及铅金属(平衡剂)的特殊配制混合剂,通过在球磨法中控制纯铅氧化制得,用于制蓄电池极板。 (四十五)两种不同的有机化合物异构体的混合物,即二乙烯基苯异构体(25~80%)及乙基乙烯基苯异构体(19~50%)的混合物,用作聚苯乙烯的交联剂,其中只有二乙烯基苯异构体参与交联反应。 (四十六)在化学制剂中用作增稠剂及乳化稳定剂或制磨石时用作粘合剂的混合物,由第二十五章不同品目或同一品目的产品构成,不论是否与其他章的产品混合,但含有下列组分之一: ──各种粘土的混合物; ──各种粘土及长石的混合物; ──粘土、长石粉及天然硼砂粉的混合物; ──粘土、长石及硅酸钠的混合物。 (四十七)用作植物生长介质的混合物(例如,盆栽土),由第二十五章的产品(土、砂、粘土)组成,不论是否含有氮、磷、钾等肥效元素。 但本品目不包括以泥煤为基本特征的泥煤及砂或粘土的混合物(品目27.03)。 (四十八)以明胶为基料的复写膏。这些制剂用于复制图案,涂布印刷机滚筒等。这些膏的组分不尽相同,但基本成分是明胶,并加入了不同比例的糊精及硫酸钡或甘油(用于制印刷机用油墨滚筒)或糖及填料(高岭土等)。 这些膏不论是以散装形式(箱装、桶装等)报验,还是以可即供使用形式(通常以纸或纺织物为衬背)报验,一律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印刷机用的涂有复印膏的油墨滚筒(品目84.43)。 (四十九)二乙酰酒石酸甘油单酯及二酯与磷酸三钙或碳酸钙的混合物,用作乳化剂。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作为副产品从硅、硅铁及氧化锆生产中收集的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微硅粉,通常用作混凝土、纤维水泥或耐火浇注料的火山灰质添加剂,以及聚合物的添加剂(品目28.11)。(二)用于纺织、造纸、制革及类似工业的整理剂及其他产品或制剂(品目38.09)。 (三)品目68.06的隔热或吸音材料混合物及品目68.12的以石棉或石棉及碳酸镁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 ○子目注释:子目3824.89含有短链氯化石蜡的混合物的贸易受《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管制。子目3824.91子目3824.91所述混合物及制品的贸易受《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管制。子目3824.92含有甲基膦酸聚乙二醇的混合物的贸易受《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