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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注释:

    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以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二、除品目39.18或39.19的货品外,印有花纹、文字、图画的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如果所印花纹、字画作为其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总  注  释

类注一:

    本注释是关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而成,其部分或全部组分属于第七类的货品的归类问题;并仅适用于其各组分准备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产品的配套货品。这类配套货品只要其组分符合本类注释一(一)至(三)款的条件,则应按其混合后的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必须注意,本类注释一不包括虽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而成,其部分或全部组分也属于第七类范围以内,但在使用时却是相继加入而不是预先混合的货品。这些货品如属零售包装,应按归类总规则〔一般按规则三(二)〕归类;如属非零售包装,则按各单独成分分别归类。

类注二:

    品目39.18的货品(塑料地衣品或糊墙品)及品目39.19的货品(胶粘塑料板等),即使以所印的花纹、字符或图画为其主要用途,仍归入上述品目而不归入第四十九章。但所有其他本类所列的塑料或橡胶货品,如以所印花纹、字画作为主要用途,塑料或橡胶仅作为印刷品的载体的,均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章注: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是指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

    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还应包括钢纸,但不包括第十一类的纺织材料。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27.10或34.03的润滑剂;

    (二)品目27.12或34.04的蜡;

    (三)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四)肝素及其盐(品目30.01);

    (五)品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的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品目32.08);品目32.12的压印箔;

    (六)有机表面活性剂或品目34.02的制剂;

    (七)再熔胶及酯胶(品目38.06);

    (八)矿物油(包括汽油)或与矿物油用途相同的其他液体用的配制添加剂(品目38.11);

    (九)以第三十九章的聚乙二醇、聚硅氧烷或其他聚合物为基本成分配制的液压用液体(品目38.19);

    (十)附于塑料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品目38.22);

    (十一)第四十章规定的合成橡胶及其制品;

    (十二)鞍具及挽具(品目42.01);品目42.02的衣箱、提箱、手提包及其他容器;

    (十三)第四十六章的缏条、编结品及其他制品;

    (十四)品目48.14的壁纸;

    (十五)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六)第十二类的物品(例如,鞋靴、帽类、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十七)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八)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或电气器具);

    (十九)第十七类的航空器零件及车辆零件;

    (二十)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光学元件、眼镜架及绘图仪器);

    (二十一)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及表壳);

    (二十二)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乐器及其零件);

    (二十三)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照明装置、灯箱及活动房屋);

    (二十四)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

    (二十五)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钮扣、拉链、梳子、烟斗的嘴及柄、香烟嘴及类似品、保温瓶的零件及类似品、钢笔、活动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角架及类似品)。

    三、品目39.01至39.11仅适用于化学合成的下列货品:

    (一)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品目39.01及39.02);

    (二)非高度聚合的苯并呋喃-茚树脂(品目39.11);

    (三)平均至少有五个单体单元的其他合成聚合物;

    (四)聚硅氧烷(品目39.10);

    (五)甲阶酚醛树脂(品目39.09)及其他预聚物。

    四、所称“共聚物”,包括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

    在本章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品目。在本注释中,归入同一品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

    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五、化学改性聚合物,即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通过化学反应发生了变化的聚合物,应按未改性的聚合物的相应品目归类。本规定不适用于接枝共聚物。

    六、品目39.01至39.14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各种形状:

    (一)液状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及溶液;

    (二)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七、品目39.15不适用于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01至39.14)。

    八、品目39.17所称“管子”,是指通常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例如,肋纹浇花软管、多孔管),还包括香肠用肠衣及其他扁平管。除肠衣及扁平管外,内截面如果不呈圆形、椭圆形、矩形(其长度不超过宽度的1.5倍)或正几何形,则不能视为管子,而应作为异型材。

    九、品目39.18所称“塑料糊墙品”,适用于墙壁或天花板装饰用的宽度不小于45厘米的成卷产品,这类产品是将塑料牢固地附着在除纸张以外任何材料的衬背上,并且在塑料面起纹、压花、着色、印制图案或用其他方法装饰。

    十、品目39.20及39.21所称“板、片、膜、箔、扁条”,只适用于未切割或仅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含切割后即可供使用的),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片、膜、箔、扁条(第五十四章的物品除外)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

    十一、品目39.25只适用于第二分章以前各品目未包括的下列物品:

    (一)容积超过300升的囤、柜(包括化粪池)、罐、桶及类似容器;

    (二)用于地板、墙壁、隔墙、天花板或屋顶等方面的结构件;

    (三)槽管及其附件;

    (四)门、窗及其框架和门槛;

    (五)阳台、栏杆、栅栏、栅门及类似品;

    (六)窗板、百叶窗(包括威尼斯式百叶窗)或类似品及其零件、附件;

    (七)商店、工棚、仓库等用的拼装式固定大形货架;

    (八)建筑用的特色(例如,凹槽、圆顶及鸽棚式)装饰件;以及

    (九)固定装于门窗、楼梯、墙壁或建筑物其他部位的附件及架座,例如,球形把手、拉手、挂钩、托架、毛巾架、开关板及其他护板。

  

子目注释:

    一、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

    1.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2.子目3901.30、3901.4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该种共聚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95%及以上,即应归入上述子目。

    3.化学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具体列名,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

    4.不符合上述1、2、3款规定的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其他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二)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的:

    1.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2.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相应的未改性聚合物的子目归类。

    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子目。

    二、子目3920.43所称“增塑剂”,包括“次级增塑剂”。

总  注  释

    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称为聚合物的物质及其半制品和制成品,但本章注释二所列不包括的除外。

聚合物

    聚合物是由以一种或多种重复单体单元为特征的分子所组成。

    聚合物可由化学结构相同或不同的多个分子相互反应形成,这一聚合物的形成过程称为聚合反应。广义来说,聚合反应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类型的反应:

    (一)加成聚合反应,一种不饱和烯烃分子通过相互简单加成而形成聚合物链为碳-碳键聚合物的反应,该反应过程不析出水或其他副产物。例如,由乙烯制得聚乙烯,以及由乙烯与乙烯基乙酸酯制得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此类聚合反应有时也称为简单聚合反应或共聚反应,即狭义的聚合或共聚反应。

    (二)重排聚合反应,官能团中含有氧、氮或硫等原子的分子相互反应,在分子内重排及加成,形成以醚、酰胺、氨酯或其他键连接各链节的聚合物链的反应。反应中不析出水或其他副产物。例如,由甲醛制得聚甲醛、由己内酰胺制得聚酰胺-6及以多羟基化合物和二异氰酸制得聚氨基甲酸酯。此类聚合反应也称为聚合加成反应。

    (三)缩合聚合反应,官能团中含有氧、氮或硫等原子的分子相互间产生缩合反应,形成以醚、酯、酰胺或其他键连接各单体单元的聚合物链的反应,反应中析出水或其他副产物。例如,由亚乙基二醇和对苯二酸制得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由六亚甲基二胺和己二酸制得的聚酰胺-6,6。此类聚合反应也称为缩合反应或缩聚反应。

    聚合物可经化学改性,例如,聚乙烯或聚氯乙烯的氯化、聚乙烯的氯磺化、纤维素的乙酰化或硝化以及聚乙酸乙烯酯的水解。

聚合物的缩写名称

    本章所述的许多聚合物的缩写名称是大家都熟知的。以下是部分常用缩写名称表:

 

ABS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CA

乙酸纤维素

 

CAB

乙酸丁酸纤维素

 

CP

丙醋纤维素

 

CMC

羧甲基纤维素

 

CPE

氯化聚乙烯

 

EVA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HDPE

高密度聚乙烯

 

LDPE

低密度聚乙烯

 

LLDPE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

 

PBT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

 

PDMS  

聚二甲基硅氧烷

 

PE

聚乙烯

 

PEOX

聚乙烯氧化物(聚氧乙烯)

 

PET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PIB

聚异丁烯

 

PMMA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P

聚丙烯

 

PPO

聚苯醚

 

PPOX

聚丙烯氧化物(聚氧丙烯)

 

PPS

聚苯硫醚

 

PS

聚苯乙烯

 

PTFE

聚四氟乙烯

 

PVAC

聚乙酸乙烯酯

 

PVAL

聚乙烯醇

 

PVB

聚乙烯醇缩丁醛

 

PVC

聚氯乙烯

 

PVDF

聚偏二氟乙烯

 

PVP

聚乙烯吡咯烷酮

 

SAN

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聚合物有时含有比其缩写名称所述的单体单元要多〔例如,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基本上是乙烯聚合物,但含有少量(通常在5%以上)的α-烯烃单体单元〕。此外,聚合物中单体单元的相对含量无须与其缩写名称所列次序相一致〔例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以苯乙烯为其主要单体单元〕。

    因此,聚合物缩写名称只起指南作用。在任何情况下,归类都应根据有关章注、子目注释的规定及聚合物中单体单元的构成来进行(参见本章注释四及子目注释)。

塑料

    所称“塑料”,是指由本章注释一所规定的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还包括钢纸。

    但所称“塑料”不适用于第十一类的纺织材料。必须注意,“塑料”这一定义适用于整个协调制度。

    所称“聚合反应”,是指广义上的任何形成聚合物的反应方法,包括加成聚合反应、重排聚合反应及缩合聚合反应(缩聚反应)。

    本章中的材料,如果可反复加热软化成形而制成制品(例如,浇铸后冷却固化),称为“热塑性塑料”。如果可通过或已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例如,加热)制成不熔性产品,称为“热固性塑料”。

    塑料的用途极为广泛,但以其为原料制得的许多物品并不归入本章(参见本章注释二)。

本章的一般安排

    全章分为两个分章,第一分章包括初级形状的聚合物,第二分章包括废碎料及下脚料、半制品及制成品。

    在第一分章中,品目39.01至39.11的初级形状产品是以化学合成制得的。品目39.12及39.13的初级形状产品则包括天然聚合物及经化学处理的天然聚合物。品目39.14包括以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为基料制得的离子交换剂。

    在第二分章中,品目39.15包括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16至39.25包括塑料的半制品或列名的塑料制品。品目39.26是“篮子”品目,它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塑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制成的物品。

品目39.01至39.11的范围

    本章注释三规定了这些品目的范围。它们仅适用于通过化学合成制得并且属于下列种类的货品:

    (一)液体合成聚烯烃,从乙烯、丙烯、丁烯及其他烯烃制得的聚合物。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如果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应归入品目39.01或39.02。

    (二)非高度聚合的苯并呋喃-茚树脂,由煤焦油中提取的混合单体(包括苯并呋喃或茚)共聚合所得(品目39.11)。

    (三)平均至少有一个连续不间断结构的五个单体单元的其他合成聚合物,包括本章注释一所规定的塑料。

    在计算本章注释三(三)所述的单体单元平均数时,缩聚物及某些重排聚合物可具有不止一种单体单元,每种单体单元又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单体单元是聚合过程中单个单体分子所产生的最大结构单元,但切勿将其与结构重复单元相混淆。结构重复单元是最小的结构单元,通过结构重复构成聚合物。同时也不应将其与所称的单体相混淆,单体是构成聚合物的单个分子。

    例如:

    1.聚氯乙烯

    下列聚合链表示三个单体单元:

                      —CH2—CHCl—CH2—CHCl—CH2—CHCl—

                     └────┬┴────┬┴────┬─┘

                                1           2           3

                              单体      单体单元      结构重复单元

                             氯乙烯  -CH2-CHCl-  -CH2-CHCl-

                         (CH2=CHCl)

    (在这种情况下,单体单元与结构重复单元相同)

    2.聚酰胺—6,6

     下列聚合链表示四个单体单元:

                       O         O                   O         O

                       ‖         ‖                  ‖         ‖

    —NH—(CH2)6—NH—C—(CH2)4—C—NH—(CH2)6—NH—C—(CH2)4—C—

   └────┬───┴───┬──┴────┬──┴───┬──┘

              1               2               3             4

            单体                              单体单元       

         1,6-己二胺                 -NH-(CH2)6-NH-   

     〔NH2-(CH2)6-NH2〕                                                                       

             及                            及

        1,6-己二酸

                                       O         O

                                       ‖        ‖

〔HOOC-(CH2)4-COOH〕           -C-(CH2)4-C-

结构重复单元

O         O

  ‖         ‖

—NH—(CH2)6—NH—C—(CH2)4—C—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单体单元,而结构重复单元则由这两种不同的单体单元构成)。

    3.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下列聚合链代表六个单体单元:

  -CH2-CH2-CH2-CH-CH-CH2-CH2-CH2-CH-CH2-CH2-CH2

                    │   │                   │

                    AcO  OAc                 OAc

 └───┬┴───┬┴────┬─┴──┬──┴─┬──┴──┬─┘

          1         2           3         4         5           6

    (这里的Ac相当于        CH3-C- )

                                   ‖

                                   O

         单体                    单体单元             结构重复单元

         乙烯

     (CH2=CH2)             -CH2-CH2

          及                        及                    (*)

      乙酸乙烯酯              -CH2-CH-OAc

  (CH2=CH-OAc)                 │

    (四)聚硅氧烷,未有化学定义的产品,分子中含有一个以上的硅-氧-硅键,其所含有机基团通过硅碳键与硅原子直接连接(品目39.10)。

    (五)甲阶酚醛树脂(品目39.09)及其他预聚物。预聚物是以单体单元的某些重复为特征的产品,但也可以含有未起反应的单体。预聚物一般不直接使用,通常经进一步聚合后转变为更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因此,所称预聚物不包括制成的产品,例如,二异丁烯(品目27.10)或分子量非常低的聚氧乙烯(聚乙二醇)(品目38.24)。预聚物的品种有,例如,以双酚A或酚醛为基本成分、用表氯醇环氧化而得的环氧化物,以及聚合异氰酸酯。

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

    “共聚物”一词已在本章注释四有了界定,即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聚合物。

    因此,由96%的丙烯单体单元及4%的其他烯烃单体单元组成的聚合物,不能视为是一种共聚物。

    共聚物包括共缩聚产品、共加聚产品、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

    嵌段共聚物是由至少两种在共聚主链成段存在的不同单体单元组分组成的共聚物(例如,含有聚乙烯与聚丙烯交替链段的乙烯与丙烯共聚物)。

    接枝共聚物是由许多带具有一种不同单体单元成分聚合物枝链的聚合物主链组成的共聚物。例如,苯乙烯-丁二烯的接-聚苯乙烯共聚物(即聚苯乙烯接枝到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上)以及聚丁二烯-接-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

    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应按本章注释四的规定办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这些产品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品目。为此,聚合物所含的归入同一品目的共聚单体单元,应整体视作一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对待。

    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或其各种聚合物均归入同一品目的多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例如,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如果含有55%的氯乙烯单体单元应归入品目39.04,但如果含有55%的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则归入品目39.05。

    同样,由45%乙烯、35%丙烯及20%异丁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应归入品目39.02,因为丙烯及异丁烯单体单元的聚合物均归入品目39.02,两者合起来占共聚物的55%,超过了乙烯单体单元。

    由55%的聚氨基甲酸酯(以二异氰酸甲苯及聚醚多羟基化合物为基料的)及45%聚亚二甲苯基氧化物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应归入品目39.09,因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单体单元超过了聚亚二甲苯基氧化物的单体单元。根据聚氨基甲酸酯的定义,它的所有单体单元,包括构成聚氨基甲酸酯一部分的聚醚多羟基化合物的单体单元,均作为归入品目39.09的聚合物的单体单元对待。

化学改性聚合物

    化学改性聚合物,即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通过化学反应发生了变化的聚合物,应按未改性的聚合物的相应品目归类(参见本章注释五)。本规定不适用于接枝共聚物。

    例如,氯化聚乙烯及氯磺化聚乙烯应归入品目39.01。

    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形成活性环氧基团,成为环氧树脂(参见品目39.07的注释),应归入品目39.07。例如,用表氯醇进行化学改性的酚醛树脂应作为环氧树脂归类,而不应作为品目39.09的化学改性酚醛树脂归类。

    聚合物混合体中所含任何一种聚合物如已化学改性,则整个混合体均视为已经化学改性。

初级形状

    品目39.01至39.14仅包括初级形状的货品。所称“初级形状”的范围,本章注释六已有规定,仅适用于下列形状:

    (一)液状及浆状。此类材料可以是需经加热或其他方法“熟化”以制成材料的基本聚合物,也可以是分散体(乳液及悬浮液)或未熟化或部分熟化材料的溶液。除了“熟化”所需的物质〔例如,硬化剂(交联剂)或其他共反应剂及促进剂〕外,此类材料可含有增塑剂、稳定剂、填料及着色料等主要使成品具有特殊的物理性能或其他所需特性的物质。这些液状和浆状材料可用于浇铸、压挤等,也可用作浸渍材料、表面涂料、清漆或油漆的基料、胶水、增稠剂及絮凝剂等。

    如果加入了某种物质,所得产品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的,这些产品则不归入第三十九章,例如:

    1.调制胶,参见本章总注释末尾所列不包括货品的第(二)款。

    2.制成的矿物油添加剂(品目38.11)。

    还应注意,以品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品溶解在挥发性有机溶剂中所构成的溶液(胶棉除外),如果溶剂重量超过溶液总重50%的,则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32.08〔参见本章注释二(五)〕。

不含溶剂的液状聚合物,明显只能作为清漆使用(靠加热、大气中水分或氧的作用而不需加入硬化剂来成膜),应归入品目32.10。不是明显只能作为清漆使用的归入本章。

配比了添加剂使产品适合专门用作粘合剂的初级形状聚合物应归入品目32.14。

    (二)粉状、粒状及鳞片状。此类形状的材料可用于模型、制造清漆及胶水等,还用作增稠剂和絮凝剂等。它们由在模塑及熟化处理时变为塑料的未塑化材料构成,或由加入了增塑剂的材料构成;这些材料可以混有填料(例如,木粉、纤维素、纺织纤维、矿物质、淀粉)、着色料及上述第(一)款所列的其他物质。粉末可用于通过静电或非静电加热涂覆物品等。

    (三)不规则块状、团状及类似散装形状,不论是否含有上述第(一)款所列的填料、着色料或其他物质。规则几何状的块料不属初级形状范围,应视为“板、片、膜、箔、带”(参见本章注释十)。

    由单一种类的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制得的初级形状材料,应归入品目39.01至39.14(根据构成材料归类),而不能归入品目39.15(参见本章注释七)。

管子

    品目39.17所称“管子”,按本章注释八规定解释。

品目39.20或39.21的板、片、膜、箔、带

    品目39.20及39.21所称“板、片、膜、箔、带”,按本章注释十规定解释。

    此类板、片等,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包括将板、片等切成矩形或正方形),如果经磨边、钻孔、铣削、卷边、绞拧、镶框及其他加工,或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一般应归入品目39.18、39.19或39.22至39.26。

泡沫塑料

    泡沫塑料是在整体内部遍布无数微孔(敞开、封闭或两者兼有)的塑料,包括多孔塑料、海绵塑料及微孔塑料。它们有软有硬。

    泡沫塑料的生产方法有多种,包括在塑料中混入气体(例如,机械混合、低沸点溶剂蒸发、产气材料降解)、混入中空的微型球体(例如,玻璃或酚醛树脂球体)、烧结塑料微粒及混入可从塑料沥出后留下空洞的水或溶剂溶解材料。

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

    符合本章注释九规定的糊墙品应归入品目39.18。其他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则主要按照第十一类注释一(八)款、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和第五十九章注释二的规定进行归类。本章还包括下列产品:

    (一)以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其中纺织材料占总重量的50%及以下,以及完全嵌入塑料中的毡;

    (二)完全嵌入塑料的或两面均完全涂以或覆以塑料的纺织物及无纺织物,但所涂覆的塑料须能够用肉眼分辩出来(涂覆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

    (三)经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在温度15~30℃之间时用手将其绕在一个直径为7毫米的圆筒上会断裂的;

    (四)泡沫塑料与纺织物(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规定的)、毡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

    对此,无花式、未漂白、漂白或匀染的纺织物、毡或无纺织物如仅附在这些板、片及带的一面,应视为仅起增强作用。而使用花式、印花或更为精细加工(例如,拉绒)的纺织品及特种产品,如起绒织物、网眼薄纱、花边及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均应视为超出仅起增强作用。

    两面均用纺织物盖面的泡沫塑料板、片及带,不论织物的性质如何,都不归入本章(通常归入品目56.02、56.03或59.03)。

塑料与纺织品以外其他材料的复合制品

    本章还包括由一道或多道工序制成的下列产品,只要这些产品仍保持塑料制品的基本特征:

    (一)嵌有其他材料(金属丝、玻璃纤维等)制成的增强物或支撑网的塑料板、片等。

    (二)用其他材料(例如,金属箔、纸板等)隔层的塑料板、片等。

    两面均用一层薄塑料保护膜覆盖的纸或纸板制成的纸品,如仍保留纸或纸板的基本特征,不应归入本章(一般归入品目48.11)。

    (三)纸质增强层压塑料片,以及在一层纸或纸板上涂以或覆以一层塑料,其塑料层厚度超过总厚度一半以上的产品,但品目48.14的壁纸除外。

    (四)由浸渍了塑料的玻璃纤维或纸张压制而成的产品,但要具有硬挺的特征(如其只具有纸张或玻璃纤维制品的特征时,则应酌情归入第四十八章或第七十章)。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化纤单丝、条、杆、管等型材及制成品等。

    必须注意,贱金属制成的纱、网仅简单地用塑料浸渍,即使由于浸渍网眼为塑料所填的,也不包括在本章内(第十五类)。

    对于木片与塑料片夹层构成的板、片,如果木片仅起支撑或增强作用的,仍归入本章;但如果塑料仅起辅助作用(例如,作为高级贴面薄板的衬基),则不归入本章(第四十四章)。另外请注意,由木片与塑料片夹层构成的建筑用镶板,一般都归入第四十四章(参见该章总注释)。

*

*  *

    除注释二所列的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具有第三十二章产品特征的含着色料浓缩分散体的塑料,详见品目32.04的注释〔含着色料浓缩分散体的塑料参见第一节第(三)款;有机发光体,例如,含若丹明B的塑料,参见第二节第(二)款〕,品目32.05的注释(含色淀浓缩分散体的塑料,参见第七段),以及品目32.06的注释〔含其他着色料浓缩分散体的塑料,参见第一节第六段第(一)款〕;

    (二)以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或混合体专门配制用作粘合剂的制品,这些制品除了含有本章允许添加的物质(填料、增塑剂、溶剂、颜料等)以外,还可含有不归入本章的其他添加物质(例如,蜡、松香酯、未改性天然虫胶);以及用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制成零售包装的胶水或粘合剂,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品目35.06)。

    (三)印有花纹、字符或图画的塑料及其制品(品目39.18或39.19的货品除外),其所印花纹、字符或图画是作为主要用途的(第四十九章)。

  

子目注释:

    本子目注释为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子目归类规则。在产品归入子目前,必须首先根据本章注释四及注释五(参见本章总注释)的规定确定适当的品目。

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的归类

    根据本子目注释的规定,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视同级子目中有无列明为“其他”的子目,而分别按照本子目注释的第一条或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归类。

    列明为“其他”的子目,不包括诸如“其他聚酯”和“其他塑料制”之类的子目。

    所称“同级”,是指同一数级的子目,即五位数级(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二级)子目(参见归类总规则第六条的注释)。

    必须注意,某些品目(例如,品目39.07)下同时列有两种数级的子目。

    一、在同级子目中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的归类

    (一)本子目注释第一条(一)款规定,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对于以类列名的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子目3911.10的多萜树脂),所有该类的单体单元(例如,多萜树脂的各种单体单元)含量在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子目所列的聚合物,而它们的同级子目中又有一个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例如,由96%的乙烯单体单元和4%的丙烯单体单元组成,比重在0.94及以上的聚合物(根据本章注释四的规定,它属于一种品目39.01的聚合物),应作为聚乙烯归入子目3901.20,因为乙烯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已占95%以上,而在同级子目中又有一个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上述关于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规定对于聚乙烯醇来说,并不要求名为乙烯醇的单体单元按重量计占95%及以上。然而,乙烯乙酸酯和乙烯醇两者的单体单元含量在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达到95%及以上。

    (二)本子目注释第一条(二)款是关于子目3901.30、3901.4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产品的归类问题。

    归入这五个子目的共聚物,其子目所列聚合物的单体单元含量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例如,由61%的氯乙烯、35%的乙烯乙酸酯和4%的马来酐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一种品目39.04的聚合物),应作为氯乙烯-乙烯乙酸酯共聚物归入子目3904.30,因为氯乙烯和乙烯乙酸酯两者的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已占96%。

    另一方面,由60%的苯乙烯、30%的丙烯腈和10%的甲苯乙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一种品目39.03的聚合物),应归入子目3903.90(列明为“其他”的子目)而不归入子目3903.20,因为苯乙烯和丙烯腈两者的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仅占90%。

    (三)本子目注释第一条(三)款是关于化学改性聚合物的归类问题。这些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中具体列名,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本子目注释想说明,化学改性聚合物与未改性聚合物并非归入同一个子目,除非未改性聚合物本身也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例如,氯化或氯磺化聚乙烯是品目39.01的化学改性聚乙烯,应归入子目3901.90(“其他”子目)。

    另一方面,通过水解聚乙烯乙酸酯制取的聚乙烯醇应归入已具体列名的子目3905.30。

    (四)本子目注释第一条(四)款:不能根据第一条(一)、(二)或(三)款规定归类的聚合物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除非在该同级子目中有列名更为具体的子目,该子目包括了与其他各种单体单元相比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的聚合物。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的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的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具体列名的子目所列名称具有一定格式,即聚XXX、XXX共聚物或XXX聚合物〔例如,丙烯共聚物(子目3902.30)、含氟聚合物(子目3904.61及3904.69)〕。

    要归入这些子目,仅需要有关子目所列名的单体单元含量超过每种同级子目所列的其他单体单元即可,也就是说,有关子目所列名的单体单元在同级子目的聚合物总含量中不一定超过50%。

    例如,由40%的乙烯和60%的丙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一种品目39.02的聚合物),应作为一种丙烯共聚物归入子目3902.30,因为丙烯是归类时应考虑的唯一所含单体单元。

    同样,由45%的乙烯、35%丙烯和20%异丁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一种品目39.02的聚合物)应归入子目3902.30,因为只有丙烯和异丁烯的单体单元进行比较(乙烯单体单元不参与比较),而丙烯单体单元超过了异丁烯单体单元。

    另一方面,由45%的乙烯、35%异丁烯和20%丙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一种品目39.02的聚合物)应归入子目3902.90,因为只有异丁烯和丙烯的单体单元进行比较,而异丁烯单体单元超过了丙烯单体单元。

    二、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的归类

    (一)本子目注释第二条(一)款规定了如果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按重量计超过其他各种单体单元并且在有关子目列名的那种单体单元的聚合物应如何归类的问题。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对待。

    本规定与本章注释四所述的聚合物在品目的归类方法相类似。

    所实行的最大单体单元的概念,不包括聚合物含有不归入有关同级子目中的单体单元的情况。因此,只有在有关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例如,由尿素和苯酚与甲醛缩聚而成的共缩聚物(品目39.09的聚合物),如果尿素单体单元超过了苯酚单体单元,应归入子目3909.10;如果苯酚单体单元超过了尿素单体单元,则应归入子目3909.40,因为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应该记住,本子目注释第一条(一)款关于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规定,不适用于这里所述的子目。

    例如,含有聚碳酸酯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单元的共聚物,如果前者重量大于后者应归入品目3907.40;如果后者重量大于前者应归入子目3907.61或3907.69,因为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二)本子目注释第二条(二)款是关于化学改性聚合物的归类问题。如果在有关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它们应与未改性聚合物归入同一子目。

    例如,乙酰化的酚醛树脂(品目39.09的聚合物)应作为酚醛树脂归入子目3909.40,因为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

    本子目注释一的最后一段是关于聚合物混合体归类的规定。它们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子目。

    以下是说明聚合物混合体归类的例子:

    ──由96%的聚乙烯和4%的聚丙烯组成,比重大于0.94的聚合物混合体,应作为聚乙烯归入子目3901.20,因为乙烯单体单元占整个聚合物含量的95%以上。

    ──由60%的聚酰胺-6和40%的聚酰胺-6,6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应归入子目3908.90(“其他”子目),因为聚合物中两者的单体单元含量均未达到整个聚合物含量的95%及以上。

    ──由聚丙烯(45%)、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42%)和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13%)组成的混合体应归入品目39.07,因为其所含两种聚酯单体单元合起来超过了聚丙烯单体单元。考虑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和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单体单元时,不应考虑其在混合体中如何化合成独立的聚合物。在这个例子中,一个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单体单元和另一个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单体单元均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所含的单体单元为相同的单体单元。然而,该混合体应归入子目3907.99,因为在仅考虑聚酯的单体单元的情况下,按照正确的化学计量比,所含“其他聚酯”的单体单元超过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单元。

 

品目注释:

第一分章  初级形状

39.02  初级形状的丙烯或其他烯烃聚合物:

       10  —    聚丙烯

       20  —    聚异丁烯

       30  —    丙烯共聚物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除乙烯外的所有烯烃聚合物(即含一个或多个双键的无环烃)。本品目中重要的聚合物有:聚丙烯、聚异丁烯及丙烯共聚物。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聚丙烯的一般物理性能与高密度聚乙烯相似。聚丙烯及丙烯共聚物也有着广泛的用途,用于制造,例如,包装薄膜,汽车、仪表及家用器具等的模制零件,电缆、电线的外皮,食物容器的封盖,涂层及层压制品,瓶,托盘,精密设备的包装容器,导管,槽罐衬里,化工厂的管道系统,以及簇绒地毯的衬背。

    经充分聚合的聚异丁烯类似橡胶,但因不符合合成橡胶的定义而不能归入第四十章。它用作防水涂层及使其他塑料改性。

    稍经聚合并符合本章注释三(一)款规定的聚异丁烯也归入本品目。它是一种粘滞的液体,可用于改进润滑油的性能。

    本品目不包括与本章注释三(一)款规定不符的液状合成异丁烯或其他液状合成聚烯烃(品目27.10)。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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