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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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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注释: 一、本章所称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含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 二、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品目30.06); (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除外)(品目43.03或43.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品目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品目66.02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品目71.17); (八)单独报验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品目92.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 (十二)品目96.06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三、 (一)除上述注释二所规定的以外,品目42.02也不包括: 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品目39.23); 2.编结材料制品(品目46.02)。 (二)品目42.02及42.03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品目。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四、品目42.03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适用于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品目91.13)。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制品。品目42.01及42.02也包括某些具有皮革业产品特征但是用其他材料制成的制品。本章还包括某些肠线、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本章所称“皮革”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所称“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即品目41.14所述的产品。 但某些皮革制品应归入其他各章,本章各品目项下的注释对此作了说明。 |
品目注释: |
42.01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及类似品),适合各种动物用 本品目包括适合各种动物用的皮革、再生皮革、毛皮、纺织物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各种器具。 这些货品主要包括骑畜、挽畜、驮畜用的鞍具及挽具(包括缰绳、辔、挽绳),马用护膝垫、眼罩和护蹄,马戏团动物的装饰品、任何动物的口套、狗或猫的颈圈、挽绳及饰物,鞍褥、鞍垫及马褡裢,制成特殊形状专门供骑马用的毯子、狗外套。 本品目不包括: (一)单独报验的挽具配件或装饰物,例如,马蹬、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马戏团动物用的羽饰等装饰品(应分别归入适当的品目)。 (二)儿童或成年人用的挽带或背带(品目39.26、42.05、63.07等)。 (三)鞭子、马鞭及品目66.02的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