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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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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注释: 一、本章所称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含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 二、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品目30.06); (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除外)(品目43.03或43.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品目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品目66.02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品目71.17); (八)单独报验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品目92.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 (十二)品目96.06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三、 (一)除上述注释二所规定的以外,品目42.02也不包括: 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品目39.23); 2.编结材料制品(品目46.02)。 (二)品目42.02及42.03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品目。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四、品目42.03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适用于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品目91.13)。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制品。品目42.01及42.02也包括某些具有皮革业产品特征但是用其他材料制成的制品。本章还包括某些肠线、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本章所称“皮革”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所称“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即品目41.14所述的产品。 但某些皮革制品应归入其他各章,本章各品目项下的注释对此作了说明。 |
品目注释: |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10 — 衣服 — 手套,包括连指或露指的: 21 — — 专供运动用 29 — — 其他 30 — 腰带及子弹带 40 — 其他衣着附件 本品目包括各种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以下列明不包括的除外),因此,本品目包括上衣、大衣、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袖套及其他保护性衣着、背带、腰带、子弹带、紧身褡、领带及腕带。 本品目也包括一头已切成锥形,明显用于制腰带的皮带条。 用皮革和毛皮或皮革和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应一律归入本品目。 除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以外,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衣服和衣着附件如果用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非装饰性地附于表面,应归入品目43.03或43.04。 上述货品不论是否装有电热元件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货品可装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归入本品目。因此,装有金皮带扣的皮带仍归入本品目〔参见本章注释三(二)〕。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已鞣制的毛皮,特别是羔羊皮或绵羊皮制成的衣服及衣着附件(第四十三章)。 (二)用有皮革增强的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 (三)第六十四章的物品(例如,鞋靴及其零件)。 (四)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五)链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品目71.17)。 (六)表带(品目91.13)。 (七)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板球或曲棍球护胫等运动用品以及运动保护器具(击剑面罩及胸铠等)(但皮革制的运动服和分指、连指及露指的运动手套仍归入本品目)。 (八)钮扣、按扣、揿扣、钮扣芯及它们的零件,钮扣坯(品目96.06)。 ○ ○ ○ 子目注释: 子目4203.21 所称“专供运动用的手套,包括连指或露指的”,是指经特别设计,专门适用于某项体育运动的分指、连指或露指手套(例如,可保护手并帮助握牢曲棍的冰球手套以及拳击手套),不论是单只还是成对销售的。 【4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