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章注: |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毛皮”,是指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二、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二)第四十一章的带毛生皮〔参见该章注释一(三)〕; (三)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件及其零件;或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加有其他材料缝合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以及缝合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或其他制品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 四、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二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应归入品目58.01或60.01)。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生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1.01、41.02及41.03的生皮和皮张。 二、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 三、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品目43.03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除外)。 四、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应该注意,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不能作为毛皮对待,应归入品目05.05 或67.01。 必须注意,品目43.01至43.03包括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的毛皮及其制品,这些野生动物现在正濒临灭绝,或如果不在贸易上严加控制它们就有可能灭绝。这些动物的种类列在《1973年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华盛顿公约》)附录里。 |
品目注释: |
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10 —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30 —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60 —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80 —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90 —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本品目包括各种带毛的动物生皮(即未经鞣制的),但下列动物的生毛皮应归入品目41.01、41.02或41.03∶ (一)牛亚科动物(包括水牛)(即品目01.02的动物,参见该品目的注释)。 (二)马科动物(马、驴、骡、斑马等)。 (三)绵羊及羔羊(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蒙古羔羊或西藏羔羊除外)。 阿斯特拉罕羔羊、喀拉科尔羔羊及波斯羔羊等名称用于泛指相似种类的羊,但是当这些名称指毛皮时,它就表示不同质量的毛皮。这些毛皮的质量要视羔羊的年龄等而定。 (四)山羊及小山羊(也门、蒙古或西藏的山羊及小山羊除外)。 (五)猪,包括野猪。 (六)小羚羊、瞪羚及骆驼(包括单峰骆驼)。 (七)麋、驯鹿、狍及其他鹿。 (八)狗。 不论是天然状态的毛皮或是经过清洁及为了防腐而干制或盐渍(湿渍或干腌)等的毛皮,都应作为生毛皮归入本品目,毛皮可经“拔制”或“修剪”,即拔除或剪割其粗毛,也可对毛皮进行去肉或刮肉处理。 毛皮的碎片以及头、尾、爪等部分,只要是生皮,也归入本品目。但明显不能作皮货用的毛皮废料,不归入本品目(应归入品目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