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章注: |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毛皮”,是指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二、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二)第四十一章的带毛生皮〔参见该章注释一(三)〕; (三)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件及其零件;或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加有其他材料缝合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以及缝合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或其他制品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 四、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二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应归入品目58.01或60.01)。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生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1.01、41.02及41.03的生皮和皮张。 二、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 三、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品目43.03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除外)。 四、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应该注意,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不能作为毛皮对待,应归入品目05.05 或67.01。 必须注意,品目43.01至43.03包括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的毛皮及其制品,这些野生动物现在正濒临灭绝,或如果不在贸易上严加控制它们就有可能灭绝。这些动物的种类列在《1973年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华盛顿公约》)附录里。 |
品目注释: |
43.03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 10 — 衣服及衣着附件 90 — 其他 除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下列材料制成的各种衣服及其部分品和衣着附件(手筒、女用披肩、领带、衣领等): 一、毛皮。 二、以毛皮作衬里的其他材料。 三、以毛皮作面的其他材料(仅以毛皮镶边的除外)。 凡衣服上的毛皮仅供下列用途的应视为镶边:衣领及翻领(衣领及翻领过大,实际上已成为披肩或无钮短上衣的除外),口袋、裙子、外套等的翻边或袖口等。 本品目也包括加了其他材料(例如,金银花边)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但所加的其他材料并未改变其作为毛皮的基本特征。 此外,本品目还包括由毛皮制成的或毛皮构成主要特征的各种其他制品及其零件。例如,小地毯、床罩、未装填的坐垫套、罩套、手提包、狩猎袋及干粮袋、供机器、机械器具或工业用的物品及附件(例如,抛光帽、涂色或装饰用滚筒的袖筒)。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42.02第一部分所列的物品。 (二)皮革和毛皮制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全部用毛皮制成的手套仍归入本品目)。 (三)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四)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