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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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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品目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呈原木状,不论是否经劈开、纵锯或切段(品目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四)活性炭(品目38.02); (五)品目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品目68.08的货品; (十)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品目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但品目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品目44.14至44.21适用于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品目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品目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除正方形或矩形外的其他形状,或者经过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品目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品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子目注释: 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毫米,长度不超过100毫米。 二、子目4401.32所称的“木屑块”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立方体、多面体或圆柱状,其最小横截面尺寸大于25毫米。 三、子目4407.13所称“云杉-松木-冷杉”是指来源于云杉、松木、冷杉混合林的木材,其各树种的比例是未知的。 四、子目4407.14所称“铁杉-冷杉”是指来源于西部铁杉、冷杉混合林的木材,其各树种的比例是未知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品目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品目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品目44.07至44.09)。 三、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品目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品目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品目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品目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品目44.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品目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品目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品目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 ○ ○ ○ 子目注释: 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品目44.03、44.07、44.08、44.09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法国国际农业发展研究中心”(CIRAD)、“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地方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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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44.04 箍木;木劈条;已削尖但未经纵锯的木桩;粗加修整但未经车圆、弯曲或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适合制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木片条及类似品: 10 — 针叶木的 20 — 非针叶木的 本品目包括: 一、箍木,为柳树、榛树、桦树等的木劈条,不论是带皮的或粗削的,用于制造桶箍、栅栏等。箍木一般成捆或成卷。 如果箍木切成一定长度,并在两端开有槽口以适于箍桶时的相互连结,则应归入品目44.16。 二、木劈条,为纵向劈开的树干或树枝。它们主要用作园艺或农业的支撑物,也用于栅栏,在某些情况下还用作天花板条或屋顶板条。 三、已削尖的木桩(包括栅栏桩),为圆木杆或劈开的木杆,其端部削尖但未经纵锯,不论是否去皮或用防腐剂浸渍。 四、粗加修整但未车圆、弯曲或经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其长度及粗细明显适于制造手杖、鞭子柄、高尔夫球棍、伞具、工具把柄、扫帚柄等、染色木棒及类似品。 已刨平、车圆(经普通车床或脚踏车床车制)、弯曲或经其他进一步加工明显用作伞柄、手杖、工具把柄等的物品,应按其各自有关品目归类。 五、木片条,经刨片、旋切,有时还用锯锯成柔软平整,又窄又薄的木片条,可用作编结材料,也可用于制筛、片条盒、片条篮、药丸盒、火柴盒等。此外还包括制火柴梗、鞋靴木钉的类似木片条。 本品目还包括类似于盘卷木片条的木刨片。它们通常为山毛榉木刨片或榛木刨片,用于制醋及过滤液体;这些木刨片不同于品目44.01的刨花废料,它们的厚度、宽度及长度完全一致,并且平整地盘成卷状。 刷子的身柄坯件或鞋靴的楦头坯件归入品目4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