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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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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品目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呈原木状,不论是否经劈开、纵锯或切段(品目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四)活性炭(品目38.02); (五)品目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品目68.08的货品; (十)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品目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但品目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品目44.14至44.21适用于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品目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品目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除正方形或矩形外的其他形状,或者经过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品目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品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子目注释: 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毫米,长度不超过100毫米。 二、子目4401.32所称的“木屑块”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立方体、多面体或圆柱状,其最小横截面尺寸大于25毫米。 三、子目4407.13所称“云杉-松木-冷杉”是指来源于云杉、松木、冷杉混合林的木材,其各树种的比例是未知的。 四、子目4407.14所称“铁杉-冷杉”是指来源于西部铁杉、冷杉混合林的木材,其各树种的比例是未知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品目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品目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品目44.07至44.09)。 三、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品目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品目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品目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品目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品目44.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品目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品目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品目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 ○ ○ ○ 子目注释: 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品目44.03、44.07、44.08、44.09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法国国际农业发展研究中心”(CIRAD)、“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地方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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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44.09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舌榫、槽榫、半槽榫、斜角、V形接头、珠榫、缘饰、刨圆及类似形状)的木材(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不论其任意一边或面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 10 — 针叶木 — 非针叶木: 21 — — 竹的 22 — — 热带木的 2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锯开或劈方后在其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以便于日后装拼或成为以下第四款所列装饰线板或珠缘线板的木料,尤其是厚板、中厚板形状的木料,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连续形状的木材包括整个长度或宽度上截面均为一致的产品以及具有一种重复浮雕图案的产品。 舌榫及槽榫木材是指一边或端有槽沟(槽榫)而另一边或端有凸缘(舌榫)的木板,拼装时,一木板的舌榫正好与另一块木板的槽榫接合。 半槽榫板是指一边(端)或多边(端)已切成一级楼梯形状的木板。 斜角板是指按面与边或端的一定角度将一个或多个角纵向切除的木板。 本品目还包括以下其他常见形状的木材: 一、圆边或圆端板。 二、V形接头木料(即带有舌榫及槽榫的斜角木料),包括中间V形接头木料(即木板中间有一条V形槽,而在其边或端上通常有舌榫及槽榫,有时则为斜角)。 三、珠榫木料(即在边或端与舌榫之间有同一珠形凹凸榫头的木料),包括中间串珠形榫木料(即板面中间有一条同一珠形凹凸榫的木料)。 四、缘饰木料(也称装饰板条或串珠板条),即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将边缘制成各种形状的木板条,用于制画框或装饰墙壁、家具、门户及其他木器及细木器。 五、刨圆木,例如,拉制木,为截面通常呈圆形的细小条杆,用以制造某种火柴梗、鞋靴木钉、某种木制遮帘(皮诺伦挂帘)、牙签、制酪筛等。本品目也包括制成一定长度的圆形木条或同样截面形状的木杆,其直经通常为2~75毫米,长度为45~250厘米,用于木制家具各部件的接合。 本品目还包括作地板用的窄板条及窄缘板,但这些物品的边或面须制成连续形状,例如,制舌榫及槽榫。如果仅经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而未经其他加工则应归入品目44.07。 用于拼花地板的胶合木板条或饰面木板条不归入本品目(品目44.12)。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已刨平或经其他加工的配成整套报验的木箱板(品目44.15)。 (二)端部制成雌雄榫、鸠尾榫或经类似加工的木料,以及已拼装成建筑用木工制品的木板(例如,由木块、板条、缘板等拼制的已装拼地板,包括拼花地板,不论是否置于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之上)(品目44.18)。 (三)由粗锯板条组成并为了便于运输或日后加工用胶水粘合的镶板(品目44.21)。 (四)将一装饰板条叠放在另一装饰或非装饰木料上所制得的装饰木料(品目44.18或44.21)。 (五)除刨平或砂光以外还经过其他表面加工(例如,饰面、抛光、镀青铜色或用金属片饰面,但不包括仅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木料(通常归入品目44.21)。 (六)明显为组装于家具上的木板条,例如,碗橱及书橱架等用的带槽木板条(品目9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