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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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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品目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呈原木状,不论是否经劈开、纵锯或切段(品目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四)活性炭(品目38.02); (五)品目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品目68.08的货品; (十)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品目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但品目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品目44.14至44.21适用于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品目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品目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除正方形或矩形外的其他形状,或者经过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品目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品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子目注释: 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毫米,长度不超过100毫米。 二、子目4401.32所称的“木屑块”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立方体、多面体或圆柱状,其最小横截面尺寸大于25毫米。 三、子目4407.13所称“云杉-松木-冷杉”是指来源于云杉、松木、冷杉混合林的木材,其各树种的比例是未知的。 四、子目4407.14所称“铁杉-冷杉”是指来源于西部铁杉、冷杉混合林的木材,其各树种的比例是未知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品目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品目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品目44.07至44.09)。 三、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品目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品目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品目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品目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品目44.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品目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品目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品目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 ○ ○ ○ 子目注释: 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品目44.03、44.07、44.08、44.09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法国国际农业发展研究中心”(CIRAD)、“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地方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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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44.11 木纤维板或其他木质材料纤维板,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 — 中密度纤维板(MDF): 12 — — 厚度不超过5毫米 13 — — 厚度超过5毫米,但未超过9毫米 14 — — 厚度超过9毫米 — 其他: 92 — —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 93 — —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5克,但未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 94 — — 密度未超过每立方厘米0.5克 纤维板最通常是用机械纤维分离或汽爆处理的小木片或用其他已纤维分离的木素纤维素材料(例如,以蔗渣或竹子制得的材料)制得。木纤维板的纤维在显微镜下才可辨认出来。木纤维板中的纤维通过毡合以及由于所含木素纤维自身的粘着特性相互紧密粘聚在一起。另外,也可加入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物质将纤维加以粘聚。在纤维板制造过程中或制造之后,还可加入浸渍剂或用其他剂料以增加木板的性能,例如,不透水性、抗腐性、抗蛀性、不易燃性或耐火性。纤维板可以是单层板,也可以是几层板粘合在一起的多层板。 本品目的纤维板的种类可以根据其生产方法工艺加以区分。它们包括: 一、“干法生产工艺”制得的纤维板 本组主要包括中密度纤维板(MDF)。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工艺是将热固性树脂添加到干木质纤维中以利于纤维在压机中进行粘合加工。其密度一般为0.45~1克/立方厘米。在未制成形的状态下,中密度纤维板的两个表面都光滑。这种板具有许多不同的用途,例如,用于家具、室内装饰及建筑上。 在贸易上,有时也将密度超过0.8克/立方厘米的中密度纤维板称为“高密度纤维板(HDF)”。 二、“湿法生产工艺”制得的纤维板 本组包括以下类型的纤维板: (一)硬质纤维板,用湿法生产工艺制得。这种工艺是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用金属网将悬浮在水中的木纤维压缩成板胚。在未制成形的状态下,这种纤维板一面光滑,另一面粗糙,带有网状图案。然而,经过特殊的表面处理或特殊的生产工艺,有时也可使到纤维板的两面光滑。其密度通常超过0.8克/立方厘米。硬质纤维板主要用于家具、汽车工业,用作门板及包装材料,特别是包装水果和蔬菜的材料。 (二)中质纤维板,其制作方法与硬质纤维板的制作方法相似,只是生产过程中所加的压力较低。其密度通常超过0.35克/立方厘米,但不超过0.8克/立方厘米。主要用于家具生产,用作内墙或外墙材料。 (三)软质纤维板,这种纤维板不象在湿法生产工艺中制得的其他类型的纤维板,未经压缩。其密度通常为0.35克/立方厘米及以下。这种板主要用作建筑中的隔热或隔音材料。特种类型的绝缘板用作覆盖或衬垫材料。 本品目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其是否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论是否与一层或几层纤维板胶合的碎料板(品目44.10)。 (二)由纤维板作芯层的多层胶合木(品目44.12)。 (三)两面为纤维板的蜂窝结构镶板(品目44.18)。 (四)纸板,例如,复合纸板、“压板”及草纸板,一般可通过它们切面明显的纸层结构与纤维板区分开来(第四十八章)。 (五)明显作为家具零件的纤维板镶板(一般为第九十四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