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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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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 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透明基的照相负片或正片(第三十七章); (二)立体地图、设计图表或地球仪、天体仪,不论是否印刷(品目90.23); (三)第九十五章的扑克牌或其他物品;或 (四)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品目97.02),品目97.04的邮票、印花税票、纪念封、首日封、邮政信笺及类似品,以及第九十七章的超过一百年的古物或其他物品。 二、第四十九章所称“印刷”,也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 三、用纸以外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一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和期刊,应归入品目49.01,不论是否有广告材料。 四、品目49.01还包括: (一)附有说明文字,每页编有号数以便装订成一册或几册的整集印刷复制品,例如,美术作品、绘画; (二)随同成册书籍的图画附刊;以及 (三)供装订书籍或小册子用的散页、集页或书帖形式的印刷品,已构成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但没有说明文字的印刷图画或图解,不论是否散页或书帖形式,应归入品目49.11。 五、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49.01不包括主要作广告用的出版物(例如,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商业目录、同业公会出版的年鉴、旅游宣传品),这类出版物应归入品目49.11。 六、品目49.03所称“儿童图画书”,是指以图画为主、文字为辅,供儿童阅览的书籍。 总 注 释 除下列极个别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决定其基本性质及用途的各种印刷品。 另一方面,除品目48.14或48.21的货品以外,纸、纸板或纤维素絮纸及其制品,如所印内容仅附属于主要用途(例如,印制的包装纸及文具),应归入第四十八章。同样,印制的纺织品(例如,围巾或手帕),如其所印内容主要是为了装饰或新颖,并不影响货品的基本性质,应归入第十一类。印有图案的刺绣织物和制成的装饰毯帆布也归入第十一类。 本章也不包括品目39.18、39.19、48.14或48.21的货品,即使它们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不仅仅是附属于货品的主要用途的。 本章所称“印刷”不仅包括以普通手工印刷(例如,雕版印刷或木版印刷,但雕版画及木版画原本除外)或机械印刷(例如,活版印刷、胶版印刷、平版印刷、照相凹版印刷等)的几种方法复制,还包括用复印机复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参见本章注释二),不论印刷文字的形式如何(例如,任何一种字母、数字、速记符号、摩尔斯电码或其他电码符号、布莱叶盲字、音乐符号、图画及图解)。但“印刷”一词不包括着色、装饰性或重复图案的印制。 本章还包括以手工绘制的类似品(包括手绘地图及设计图表),以及手稿或打字稿的复写本。 本章的货品一般是印于纸上的,但也可印于其他材料上,只要其具有本章总注释第一段所列特征。但对于商店招牌或橱窗用的带印刷图画或文字内容的字母、数字、标志及类似符号,如果用陶瓷、玻璃或贱金属制成的,应分别归入品目69.14、70.20及83.10,如果带有照明装置的,则应归入品目94.05。 除较常见的印刷品(例如,书籍、报纸、小册子、图画、广告品)以外,本章还包括以下物品:印刷的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印刷或图画明信片、贺卡;日历、地图、设计图表及绘画;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本章物品的不透明底基缩微本应归入品目49.11。缩微本是通过光学仪器制得的,该仪器大大缩小所拍照文件的尺寸,缩微本的阅读通常需借助于放大器具。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三十七章在透明底基上的照相负片或正片(例如,缩微胶片)。 (二)第九十七章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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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49.07 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并且未经使用的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印有邮票或印花税票的纸品;钞票;空白支票;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 本品目所列产品的特征是,一经有关当局发行(有的需有签章才能生效),具有超过其内在价值的信用价值。 这些产品包括: 一、印刷票证,未经使用(即未盖销)但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的。 本品目的票证印于纸上,一般已涂胶,有各种图案及色彩,并印有标明其价值的字样,有时还印有标明其特定用途的字样。 它们有: (一)邮票,一般用以预付邮递费,但在某些国家也可作印花税票用(例如,贴在收据及单证上)。本品目还包括邮资不足信件等收费用的欠资邮票。 (二)印花税票,用于附贴在法律、商业等各种文件上,有时附贴在货物上作为缴付了票值所示金额的政府税收的凭证。本品目还包括标签形式的印花税票。该税票用以系在某些应税货物上作为缴清税款的凭证。 (三)其他票证,例如,公众必须或自愿向国家或其他社会当局作为支付手段购买的票证,如对国民福利或其他社会服务项目的募捐票证或国家储蓄邮票。 本品目不包括: (一)零售商发给顾客作为购物回扣的票证形式凭据,发给在校儿童的宗教邮票,慈善机构等为筹集基金或宣传而发行的票证,以及私人或商业团体发给顾客的“储蓄邮票”(品目49.11)。 (二)使用过的或虽未使用过但不是指运国流通及新发行的票证(品目97.04)。 二、已盖邮戳的信封、封缄卡片、明信片等,印有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并且未盖销的上述邮票印记或盖有“回资已付”邮戳的。 三、其他印有印花税票的纸品,例如,印有或盖有印花税票印记的官方表格、空白表格等(例如,应缴纳印花税的法定单证)。 四、钞票,即由政府及其授权银行发行的各种面额本票,该票在发行国或其他地方作为货币或法币使用。上述钞票包括报验时在任何国家尚未成为法币的钞票。但是,作为收集品及珍藏品的钞票应归入品目97.05。 五、空白支票,即已盖或未盖印戳的空白支票,常以纸封面装订或呈小本状,由银行(包括某些国家的邮政银行)发行,供其顾客使用。 六、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属于正式的文书,即由社会或私人团体发行或将要发行的正式凭证,用以授予或有权拥有凭证中指明的金融利益、货物或其他利益的所有权。除上述单证外,这些凭证还包括信用证、汇票、旅行支票、提货单、地契及股息票。它们一般须经所有人签章才能生效。 钞票、空白支票及股票等凭证一般以有特殊水印或其他标记的特种纸张印制,通常编有序号。但用证券纸印制并编有序号的彩票一般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品目49.11。 本品目所述的各种产品(例如,股票),不论其是否需经签章才可生效,一般都由有关发行当局进行批量的商业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