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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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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 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透明基的照相负片或正片(第三十七章); (二)立体地图、设计图表或地球仪、天体仪,不论是否印刷(品目90.23); (三)第九十五章的扑克牌或其他物品;或 (四)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品目97.02),品目97.04的邮票、印花税票、纪念封、首日封、邮政信笺及类似品,以及第九十七章的超过一百年的古物或其他物品。 二、第四十九章所称“印刷”,也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 三、用纸以外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一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和期刊,应归入品目49.01,不论是否有广告材料。 四、品目49.01还包括: (一)附有说明文字,每页编有号数以便装订成一册或几册的整集印刷复制品,例如,美术作品、绘画; (二)随同成册书籍的图画附刊;以及 (三)供装订书籍或小册子用的散页、集页或书帖形式的印刷品,已构成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但没有说明文字的印刷图画或图解,不论是否散页或书帖形式,应归入品目49.11。 五、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49.01不包括主要作广告用的出版物(例如,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商业目录、同业公会出版的年鉴、旅游宣传品),这类出版物应归入品目49.11。 六、品目49.03所称“儿童图画书”,是指以图画为主、文字为辅,供儿童阅览的书籍。 总 注 释 除下列极个别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决定其基本性质及用途的各种印刷品。 另一方面,除品目48.14或48.21的货品以外,纸、纸板或纤维素絮纸及其制品,如所印内容仅附属于主要用途(例如,印制的包装纸及文具),应归入第四十八章。同样,印制的纺织品(例如,围巾或手帕),如其所印内容主要是为了装饰或新颖,并不影响货品的基本性质,应归入第十一类。印有图案的刺绣织物和制成的装饰毯帆布也归入第十一类。 本章也不包括品目39.18、39.19、48.14或48.21的货品,即使它们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不仅仅是附属于货品的主要用途的。 本章所称“印刷”不仅包括以普通手工印刷(例如,雕版印刷或木版印刷,但雕版画及木版画原本除外)或机械印刷(例如,活版印刷、胶版印刷、平版印刷、照相凹版印刷等)的几种方法复制,还包括用复印机复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参见本章注释二),不论印刷文字的形式如何(例如,任何一种字母、数字、速记符号、摩尔斯电码或其他电码符号、布莱叶盲字、音乐符号、图画及图解)。但“印刷”一词不包括着色、装饰性或重复图案的印制。 本章还包括以手工绘制的类似品(包括手绘地图及设计图表),以及手稿或打字稿的复写本。 本章的货品一般是印于纸上的,但也可印于其他材料上,只要其具有本章总注释第一段所列特征。但对于商店招牌或橱窗用的带印刷图画或文字内容的字母、数字、标志及类似符号,如果用陶瓷、玻璃或贱金属制成的,应分别归入品目69.14、70.20及83.10,如果带有照明装置的,则应归入品目94.05。 除较常见的印刷品(例如,书籍、报纸、小册子、图画、广告品)以外,本章还包括以下物品:印刷的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印刷或图画明信片、贺卡;日历、地图、设计图表及绘画;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本章物品的不透明底基缩微本应归入品目49.11。缩微本是通过光学仪器制得的,该仪器大大缩小所拍照文件的尺寸,缩微本的阅读通常需借助于放大器具。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三十七章在透明底基上的照相负片或正片(例如,缩微胶片)。 (二)第九十七章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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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49.11 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图片及照片: 10 — 商业广告品、商品目录及类似印刷品 — 其他: 91 — — 图片、设计图样及照片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内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所有印刷品,包括照片及印刷图片(参见以上本章总注释)。 对于已镶框的图画及照片,如果是图画或照片构成物品的主要特征,应归入本品目;否则,应按框架属性,作为木材、金属等制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某些印刷品是需要手工或打字来填写内容的,只要其具有印刷品的主要特征(参见第四十八章注释十二),仍归入本品目。因此,只需填写某些内容(例如,日期及姓名)的印刷表格(例如,杂志订阅表)、空白的联券旅行票据(例如,飞机票、火车票及客车票)、通函、身份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及其他印有消息、通知等的物品,也归入本品目。但是,同样需要填写特定内容即具效力的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和支票不应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品目49.07。 另一方面,某些文具,如所印内容仅附属于书写或打字的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八章(参见第四十八章注释十二,特别是品目48.17及48.20的注释)。 除某些明显为印刷品的产品以外,本品目还包括: 一、广告印刷品(包括海报),主要以广告为目的的年刊及类似出版物,各种商品目录册(包括书籍或音乐制品出版商的清单,以及艺术作品目录)及旅游宣传品。报纸、期刊及杂志,不论是否载有广告内容,均不归入本品目(酌情归入品目49.01或49.02)。 二、载有马戏节目、体育大事、歌剧、戏剧或类似表演消息的小册子。 三、已印刷的日历托板,不论是否有图画。 四、示意地图。 五、解剖学、植物学等的示教图表及图解。 六、娱乐场所的入场券(例如,电影院、戏院及音乐会的入场券)、公共或私营运输的旅行票据及其他类似票券。 七、印在不透明底基上的本章物品的缩微本。 八、在塑料薄膜上印有字母或符号的屏幕,供裁切后用于设计图案。 仅简单印有点、线或方格的这类屏幕不归入本品目(第三十九章)。 九、无邮票的集邮大型张及印有图画的首日封(参见品目97.04注释的第四部分)。 十、供宣传、广告用或仅作装饰用的自粘印制张贴品,例如,漫画及橱窗张贴品。 十一、彩票、“刮擦幸运卡”、销售抽彩券及奖券。 本品目主要不包括以下物品: (一)照相软片或硬片的负片或正片(品目37.05)。 (二)品目39.18、39.19、48.14或48.21的货品及第四十八章的印制纸品,其所印的文字或图画仅附属于产品主要用途的。 (三)商店招牌或橱窗用的带印刷图画或文字内容的字母、数字、标志及类似符号,如果用陶瓷、玻璃或贱金属制成的,应分别归入品目69.14、70.20及83.10,如果带有照明装置的,则应归入品目94.05。 (四)在一面印有图画、文字的装饰性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品目70.09或70.13)。 (五)第八十五章注释五(二)所定义的已印制的“智能卡”(包括邻近卡或牌)(品目85.23)。 (六)第九十章或第九十一章所列仪器或装置的印刷刻度盘。 (七)印刷的纸质玩具(例如,儿童裁剪纸)、扑克牌及类似品和其他印刷游戏品(第九十五章)。 (八)品目97.02的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即以艺术家完全用手工制作的单块或数块印版,直接印刷出来的黑白或彩色原本,不论艺术家使用何种方法或材料,但不包括使用机械或照相制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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