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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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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易损材料(例如,纸、塑料薄膜)制的无外绱鞋底的一次性鞋靴罩或套。这些产品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纺织材料制的鞋靴,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或安装在鞋面上的(第十一类); (三)品目63.09的旧鞋靴; (四)石棉制品(品目68.12); (五)矫形鞋靴或其他矫形器具及其零件(品目90.21);或 (六)玩具鞋及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护胫或类似的运动防护服装(第九十五章)。 二、品目64.06所称“零件”,不包括鞋钉、护鞋铁掌、鞋眼、鞋钩、鞋扣、饰物、编带、鞋带、绒球或其他装饰带(应分别归入相应品目)及品目96.06的钮扣或其他货品。 三、本章所称: (一)“橡胶”及“塑料”,包括能用肉眼辨出其外表有一层橡胶或塑料的机织物或其他纺织产品;运用本款时,橡胶或塑料仅引起颜色变化的不计在内;以及 (二)“皮革”,是指品目41.07及41.12至41.14的货品。 四、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鞋面的材料应以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为准,计算表面面积可不考虑附件及加固件,例如,护踝、裹边、饰物、扣子、拉襻、鞋眼或类似附属件; (二)外底的主要材料应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那种材料为准,计算接触面时可不考虑鞋底钉、铁掌或类似附属件。 ○ ○ ○ 子目注释: 子目6402.12、6402.19、6403.12、6403.19及6404.11所称“运动鞋靴”,仅适用于: 一、带有或可装鞋底钉、止滑柱、夹钳、马蹄掌或类似品的体育专用鞋靴; 二、滑冰靴、滑雪靴及越野滑雪用鞋靴、滑雪板靴、角力靴、拳击靴及赛车鞋。 总 注 释 除某些货品(尤其是本总注释末所列货品)以外,本章包括品目64.01至64.05所列的各种类型的鞋靴(包括套鞋),不论其形状及尺寸如何或其式样是否适于专门用途,也不论其制造方法如何和用何种材料制成。 本章所称的“鞋靴”,不包括用易损材料(纸、塑料薄膜等)制成的无外绱鞋底的一次性鞋靴罩或套。这些产品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一、鞋靴的范围,从鞋面仅由数条长短可调的条、带构成的凉鞋到长靴(鞋面盖过小腿及大腿,并可带有搭扣带等以便将靴统扣于腰间,防止滑下)不等。本章包括: (一)供日常室内或室外穿着的平跟鞋或高跟鞋。 (二)短统靴、中统靴、高统靴及长靴。 (三)各种类型的凉鞋、布面便鞋(帆布做面,植物编结材料做底的鞋)、网球鞋、旅游鞋、洗浴用拖鞋及其他便鞋。 (四)带有或可装鞋底钉、止滑柱、夹钳、马蹄掌或类似品的体育专用运动鞋靴、滑冰靴、滑雪靴及越野滑雪用鞋靴、滑雪板靴、角力靴、拳击靴及赛车靴(参见本章子目注释)。 但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6)。 (五)舞蹈鞋。 (六)居室用鞋靴(例如,卧室用拖鞋)。 (七)整件成形的鞋靴,特别是用橡胶或塑料模注而成或用一块木头雕刻而成的鞋靴。 (八)其他专门用于防油、防脂、防化学品或保暖的鞋靴。 (九)套穿在其他鞋靴之上的套鞋,某些鞋靴是无跟的。 (十)带有外绱鞋底的一次性鞋靴,一般仅适于一次性使用。 二、本章包括的鞋靴可用除石棉以外的任何材料制成(橡胶、皮革、塑料、木材、软木,包括毡呢及无纺织物在内的纺织品、毛皮、编织材料等),还可带有任何比例的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 但在本章范围内,鞋靴要按构成其外底及鞋面的材料分别归入品目64.01至64.05。 三、品目64.01至64.05所称“外底”,是指鞋靴穿着时与地面接触的部分(附加后跟除外)。归类时应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那种外底材料为准。在确定外底的材料时,不考虑部分鞋靴底部所附的配件或加固件〔参见本章注释四(二)〕。这些配件或加固件包括防滑钉、马蹄掌、鞋钉、护掌或类似附属件〔包括一层薄的植绒织物(例如,用于形成一种图案)或适用于鞋底但不嵌入鞋底的可拆卸纺织材料〕。 至于整件成形的无外绱鞋底的鞋靴(例如,木鞋),其外底可不分开,这种鞋靴应考虑按其鞋底表面的材料归类。 四、本章鞋靴归类时必须考虑鞋面的构成材料。鞋面是鞋(靴)底部之上的部分。然而,塑料模制鞋底的某些鞋靴或北美印第安式鞋是用一种材料整件制成鞋底及全部或部分鞋面的,因而其外底及鞋面之间的界线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鞋面应包括鞋子覆盖脚侧及脚背的那部分。不同种类的鞋靴,鞋面的大小相差甚远,有的包裹整只脚,甚至整条腿,包括大腿(例如,渔人靴),有的仅有几条带子(例如,凉鞋)。 如果鞋面由两种及两种以上材料构成的,应按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归类。计算面积时可不考虑附件及加固件,例如,护踝、防护性或装饰性的条或边、其他饰物(例如,穗缨、绒球或编带)、扣子、拉襻、鞋眼、鞋带或拉链。任何作衬里的材料对归类没有影响。 五、必须注意,本章所称的“橡胶”及“塑料”,包括能用肉眼辨出其外表有一层橡胶或塑料的机织物或其他纺织产品,但橡胶或塑料仅引起颜色变化的不计在内。 六、除以上第五款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的“纺织材料制”,包括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的纤维、纱线、织物、毡呢、无纺织物、线、绳、索、缆等。 七、本章所称的“皮革”,是指品目41.07及41.12至41.14的货品。 八、未过脚踝的靴或鞋的下部,由外底装于不完整或未制成的鞋面构成,应作为鞋靴而不是作为鞋靴零件归类。这些物品可以仅给鞋围子加装饰边和加一紧固装置即告完成。 本章不包括: (一)纺织材料制的鞋靴,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或安装在鞋面上的(第十一类)。 (二)明显穿用旧的鞋靴,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 (三)石棉鞋靴(品目68.12)。 (四)矫形鞋靴(品目90.21)。 (五)玩具鞋及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护胫或类似的运动防护物品(第九十五章)。 |
品目注释: |
64.01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防水鞋靴,其鞋面不是用缝、铆、钉、旋、塞或类似方法固定在鞋底上的: 10 — 装有金属防护鞋头的鞋靴 — 其他鞋靴: 92 — — 鞋靴(过踝但未到膝)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外底及鞋面(参见总注释第三、四两款)用橡胶(定义见第四十章注释一)、塑料或能用肉眼辨出其外表有一层橡胶或塑料的纺织材料〔参见本章注释三(一)〕制成的防水鞋靴,但其鞋面不应以本品目所不允许的方法固定在鞋底上。 本品目包括其结构能防止水或其他液体渗透的鞋靴,其品种主要有某种雪靴、高统橡皮套鞋、其他套鞋及滑雪靴。 这些鞋靴即使一部分用本品目所述的某种材料制成而另一部分则用本品目所述的另一种材料制成〔例如,鞋底用橡胶制成,而鞋面则用肉眼可辨其有一塑料外层的机织物制成(运用本款时,仅塑料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主要包括用以下方法制得的鞋靴: 一、压模法 该方法是将一型芯置入一个装有预成型坯或粒料的鞋模之中,型芯有时用袜状纺织材料包裹,加工后纺织材料形成鞋靴的衬里。 鞋模封合后置于压机的压模板之间进行高温加热。 由于受热,预成型坯或粒料产生了一定粘性,完全充满了型芯及模壁之间的空间,多余的材料自气孔溢出。材料随之硬化(橡胶)或胶凝(聚氯乙烯)。 模压完成后,将鞋从鞋模取出,抽出型芯即可。 二、注射模型法 该方法类似于压模法,所不同的是压模法使用预成型坯或粒料,而注射模型法使用一种以橡胶或聚氯乙烯为基料的混合物,混合物须预热成为粘性体以便注入鞋模。 三、中空模塑法 该方法将浆状的聚氯乙烯或聚苯乙烯注入鞋模,多余的材料自气孔溢出,模内材料胶凝形成一层完整外壳。 四、旋转注塑法 该方法类似于中空模塑法,所不同的是浆状材料在密闭鞋模中旋转成型。 五、浸渍成型法 该方法将热的模浸入浆状材料中(该方法很少用于制鞋工业)。 六、硫化定型法 该方法需要将原料(通常为橡胶或热塑性塑料)和硫磺粉调好并通过压机将其制成平面薄片。把薄片切成(有时压成)各种形状的外底及鞋面零件(例如,鞋头面、后帮、鞋头段等)并稍为加热使其具有粘性。然后通过鞋楦按鞋靴形状将各部分零件粘合成型。粘合成型的鞋靴在鞋楦上进行压制,使各部分零件相互粘牢。产品最后进行硫化。这种方法制成的鞋靴在商业上称为“组合鞋”。 七、粘合硫化法 该方法可一次过将橡胶外底及鞋跟与预制鞋面模制并硫化成型。鞋底与鞋面用粘合剂牢固地粘着,粘合剂在硫化过程中变硬。 八、高频熔接法 该方法不用粘合剂,而是通过加热、加压将材料粘着。 九、胶合法 该方法将事先模制好的或片状材料切成的鞋底用粘合剂与鞋面胶合在一起并加压,然后将产品放干。尽管加压时温度可以升高,但鞋底形状已定,与粘合前无异,其物理性能也决不因此而有丝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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