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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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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帽类; (二)石棉制帽类(品目68.12);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其他玩具帽或狂欢节用品。 二、品目65.02不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仅将条带缝成螺旋形的除外。 总 注 释 除下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帽型、帽坯、帽身及帽兜,以及各种各样的帽子,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及用途如何(日用、戏剧用、化妆用、防护用等)。 本章还包括任何材料制成的发网及某些帽类专用的配件。 本章的帽类可带有各种材料(包括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制成的各式各样的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 (—)动物用的帽类(品目42.01)。 (二)披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品目61.17或62.14)。 (三)明显穿戴过的帽类,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 (四)假发及类似品(品目67.04)。 (五)石棉制的帽类(品目68.12)。 (六)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七)未装于帽上的各种帽子装饰物(扣子、别针、徽章、羽毛、人造花等)(归入适当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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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65.01 毡呢制的帽坯、帽身及帽兜,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毡呢制的圆帽片及制帽用的毡呢筒(包括裁开的毡呢筒) 一、毡呢制的帽坯、帽身及帽兜,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 绒毛毡呢帽坯、帽身及帽兜通常用家兔、野兔、麝鼠、海狸鼠或河狸的软毛制得,毛毡呢帽坯等则通常用羊毛或骆马、骆驼(包括单峰驼)等的毛发制得。有时还将以上材料混合或将这些材料与化学纤维混和后制成帽坯等。 绒毛经过适当处理后,通过吸力使绒毛均匀地分布在一锥形帽模上,而羊毛则是将粗梳纤维绕于一双圆锥形体上(后者是在其最宽部位剪开,即得两个锥形帽坯),经喷撒热水或蒸气后,帽坯从锥形体上摘下。这时的帽坯仍为松散毡合状态(通常不作为国际贸易商品)。它们经过一系列的硬化及收缩工序后成为完全毡合并近似锥形的帽身。 本品目还包括帽身,帽身顶部经拉伸形成圆帽顶,有时各边为平行相对的,但更为常见的是各边向下倾斜的,并有一帽边。后者可与楦制的帽兜区别,因为将其竖起放在一平面上,帽边也不会与帽顶几乎成直角地向外伸出(参见品目65.05)。本品目的某些未经楦制的帽身、帽兜等有时称为半“开普林”(名为全“开普林”帽的物品需经楦制工序并归入品目65.05)。 经过擦光、染色或硬挺整理工序不影响有关物品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包括某些名为“西米斯”或头巾毡的很轻、很薄的帽兜。它用于装在硬质帽骨架上。 二、本品目也包括: (一)毡呢制的圆帽片,首先将其制成宽底锥形,然后拉成直径约60厘米的扁平圆片状。这些毡呢圆片通常切割成形,而后缝成帽子形状。军帽或其他制服帽即用这种毡呢缝制而成的。 (二)制帽用的毡呢筒,采用类似于制绒毛毡呢圆锥帽坯的方法通过吸力将其制成圆筒状(高约40~50厘米,圆周约100厘米),通常用于制女帽。不论其为圆筒状或裁开为矩形,均归入本品目。裁成矩形的毡呢要进一步裁剪成形,以用作帽饰或缝制成帽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