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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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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帽类; (二)石棉制帽类(品目68.12);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其他玩具帽或狂欢节用品。 二、品目65.02不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仅将条带缝成螺旋形的除外。 总 注 释 除下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帽型、帽坯、帽身及帽兜,以及各种各样的帽子,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及用途如何(日用、戏剧用、化妆用、防护用等)。 本章还包括任何材料制成的发网及某些帽类专用的配件。 本章的帽类可带有各种材料(包括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制成的各式各样的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 (—)动物用的帽类(品目42.01)。 (二)披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品目61.17或62.14)。 (三)明显穿戴过的帽类,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 (四)假发及类似品(品目67.04)。 (五)石棉制的帽类(品目68.12)。 (六)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七)未装于帽上的各种帽子装饰物(扣子、别针、徽章、羽毛、人造花等)(归入适当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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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65.02 编结的帽坯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坯,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衬里或装饰物 本品目包括用下列方法制成的帽坯,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衬里或装饰物的: 一、直接用任何材料的纤维或条带(主要是秸秆、芦苇、棕榈纤维、酒椰纤维、西沙尔麻、纸条、塑料条或木片条)编结而成的。这些材料可采用各种编结方法,包括将一组纤维或条带从帽顶的中心向外射出,与其他纤维或条带交织后螺旋盘绕的“织法”。随着自帽顶中心的距离增大,这种“织法”需要追加向外射出的纤维或条带。或 二、除本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用宽度一般不超过5厘米的各种材料条带(例如,毡呢或其他纺织物、单丝或塑料制的扁条或其他条带)拼制而成的,通常从帽顶开始将条带螺旋形缝合在一起,其后一圈条带搭着前一圈条带,或将缏条螺旋排列,缏条齿边相互啮合,然后用线将其缝起。 由于采用了条带编结或拼制的方法,本品目的帽坯不同于品目65.01的物品,其帽顶与帽边之间通常有一明显的界线,且有时相互几乎成直角。尽管上述帽坯有时直接戴用(例如,在海滩及乡村戴用),但由于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因而凡未加衬里或饰物的帽坯均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帽坯通常不同于已楦制的帽坯,后者由于楦制,其帽顶一般为椭圆形(参见品目65.04的注释)。 染色、漂白、修剪或固定缏条突出的边缘等加工以及在漂白、染色等加工后仅为恢复其原形(例如,圆帽口)进行的简单工序不影响产品归入本品目。 但应当注意,本品目所列未楦制的帽坯如果加有衬里或装饰物时,则作为帽子归入品目65.04项下。 【6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