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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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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帽类; (二)石棉制帽类(品目68.12);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其他玩具帽或狂欢节用品。 二、品目65.02不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仅将条带缝成螺旋形的除外。 总 注 释 除下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帽型、帽坯、帽身及帽兜,以及各种各样的帽子,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及用途如何(日用、戏剧用、化妆用、防护用等)。 本章还包括任何材料制成的发网及某些帽类专用的配件。 本章的帽类可带有各种材料(包括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制成的各式各样的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 (—)动物用的帽类(品目42.01)。 (二)披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品目61.17或62.14)。 (三)明显穿戴过的帽类,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 (四)假发及类似品(品目67.04)。 (五)石棉制的帽类(品目68.12)。 (六)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七)未装于帽上的各种帽子装饰物(扣子、别针、徽章、羽毛、人造花等)(归入适当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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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65.05 针织或钩编的帽类,用成匹的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条带除外)制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任何材料制的发网,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本品目包括通过针织或钩编(不论是否缩绒或毡合)直接制成的帽类,以及用成匹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缝制而成的帽类,不论帽类是否加衬里或饰物,也不论织物是否上油、上蜡、涂橡胶或用其他材料浸渍或涂布。 本品目还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不包括用缏条或其他条带缝制或其他方法拼制而成的帽坯及帽类(品目65.04)。本品目也包括用品目65.01的帽身、帽兜或毡呢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类,其中包括简单楦制成形的帽兜以及加有帽边的帽兜。 这些物品不论是否已加衬里或装饰物,均归入本品目。 它们包括: 一、有边帽,不论是否饰有缎带、帽针、带扣、人造花、果或叶、羽毛或其他任何材料的装饰物。 羽毛或人造花制的帽类除外(品目65.06)。 二、贝雷帽、无边女帽、无沿便帽及类似品。这些帽一般经针织或钩编直接织成,且多数经缩绒(例如,巴斯克贝雷帽)。 三、某些东方式帽类(例如,圆筒形无边毡帽)。它们通常经针织或钩编直接织成,且多数经缩绒。 四、各种无舌尖顶帽(例如,制服帽等)。 五、职业帽或法帽(主教冠、教士的四角帽、学士帽等)。 六、用机织物、花边、网眼织物等制成的,具有明显帽类特征的帽类,例如,厨师帽、修女帽、护士及女服务员的帽子等。 七、用纺织物包覆的软木或木髓防护帽。 八、海员用的防水帽。 九、兜帽。 用于披肩、斗篷等可分开的兜帽,如与有关服装一同报验的,不应归入本品目,而应根据服装的材料归类。 十、大礼帽及夜礼帽。 本品目还包括发网、束发罩及类似品。它们可用任何材料制得,通常所用的材料有网眼薄纱或其他网眼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