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章注: |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帽类; (二)石棉制帽类(品目68.12);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其他玩具帽或狂欢节用品。 二、品目65.02不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仅将条带缝成螺旋形的除外。 总 注 释 除下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帽型、帽坯、帽身及帽兜,以及各种各样的帽子,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及用途如何(日用、戏剧用、化妆用、防护用等)。 本章还包括任何材料制成的发网及某些帽类专用的配件。 本章的帽类可带有各种材料(包括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制成的各式各样的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 (—)动物用的帽类(品目42.01)。 (二)披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品目61.17或62.14)。 (三)明显穿戴过的帽类,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 (四)假发及类似品(品目67.04)。 (五)石棉制的帽类(品目68.12)。 (六)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七)未装于帽上的各种帽子装饰物(扣子、别针、徽章、羽毛、人造花等)(归入适当的品目)。
|
品目注释: |
65.06 其他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10 — 安全帽 — 其他: 91 — — 橡胶或塑料制 99 — — 其他材料制 本品目包括所有不归入本品目以前本章各品目或第六十三章、第六十八章或第九十五章的各种帽类。本品目主要包括安全帽(例如,体育用帽、军事或消防员用的头盔、摩托车驾驶员、矿工或建筑工人用的头盔),不论是否装有防护垫或(对于某些头盔)装有话筒或耳机。 本品目还包括: 一、橡胶或塑料制的帽类(例如,女子游泳帽、兜帽)。 二、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帽类。 三、毛皮或人造毛皮制的帽类。 四、羽毛或人造花制的帽类。 五、金属制的帽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