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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章注: |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帽类; (二)石棉制帽类(品目68.12);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其他玩具帽或狂欢节用品。 二、品目65.02不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仅将条带缝成螺旋形的除外。 总 注 释 除下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帽型、帽坯、帽身及帽兜,以及各种各样的帽子,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及用途如何(日用、戏剧用、化妆用、防护用等)。 本章还包括任何材料制成的发网及某些帽类专用的配件。 本章的帽类可带有各种材料(包括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制成的各式各样的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 (—)动物用的帽类(品目42.01)。 (二)披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品目61.17或62.14)。 (三)明显穿戴过的帽类,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 (四)假发及类似品(品目67.04)。 (五)石棉制的帽类(品目68.12)。 (六)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七)未装于帽上的各种帽子装饰物(扣子、别针、徽章、羽毛、人造花等)(归入适当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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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65.07 帽圈、帽衬、帽套、帽帮、帽骨架、帽舌及帽颏带 本品目仅包括下列用于帽类的配件: 一、装在帽顶里边的帽圈。它们通常用皮革制成,但也有用再生皮革、油布或其他涂布织物等制得。只有切成一定长度或经其他加工制成即可装于帽子之上的帽圈,才可归入本品目。帽圈通常带有制帽厂商的名称等。 二、帽衬及帽衬零件,通常用纺织材料制得,但有时为塑料、皮革等制得。它们一般也印有制帽厂商的名称等。 应当注意,用于附在帽顶内部等的标签不归入本品目。 三、帽套,通常用纺织物或塑料制成。 四、帽帮,可用坚挺织物(例如,硬衬布)、纸板、铸纸品、软木、木髓、金属等制得。 五、帽骨架,例如,金属丝骨架(有时用纺织材料或其他材料螺旋缠绕)及夜礼帽用的弹簧骨架。 六、帽舌(例如,用于制服帽或其他帽的)。主要用于遮光的帽檐如装在任何形式的帽类(皇冠件)上的,应按帽类归类,否则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七、帽颏带,用皮革、纺织物、塑料等制成的窄条或带。它们通常制成可调式,可按需要的长度进行调整。它们也可作为装饰物件。本品目仅包括即可装于帽上的帽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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