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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章注: |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及类似品(品目90.17); (二)火器手杖、刀剑手杖、灌铅手杖及类似品(第九十三章);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货品(例如,玩具雨伞、玩具阳伞)。 二、品目66.03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或者任何材料制的罩套、流苏、鞭梢、伞套及类似品。此类货品即使与品目66.01或66.02的物品一同报验,只要未装配在一起,则不应视为上述品目所列物品的组成零件,而应分别归入各有关品目。 |
品目注释: |
66.01 雨伞及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用伞及类似伞)(+): 10 — 庭园用伞及类似伞 — 其他: 91 — — 折叠伞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雨伞、阳伞(例如,仪仗用伞、伞式帐篷、手杖伞及带座手杖式伞,露天餐馆、市场、庭园用伞及类似伞),不论其各部分(包括配件及装饰物)用何种材料制成,例如,伞面可用任何纺织物、塑料、纸等制成,还可刺绣,饰以花边、流苏或其他装饰物。但不包括明显专门用作玩具或用于狂欢节的伞(第九十五章)。 手杖伞为一种有一硬套,外表象手杖的物品。 伞式帐篷由一把大伞和一幅“围幕”构成,围幕可以固定在地上(例如,通过桩钉固定的钟罩形帐篷,或通过沙袋在其内部压住围幕的帐篷)。 伞杆(杖)通常是木头、藤枝、塑料或金属制的。伞柄可与杆(杖)材料相同,或全部或部分由贵金属、包贵金属、兽牙、角、骨、琥珀、龟壳、珍珠母等制成,也可镶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等,还可用皮革或其他材料包覆并可带有穗缨或蝴蝶结。 本品目不包括: (一)伞套及类似品,不论是否一同报验,但未套在伞上(它们应归入适当品目)。 (二)不具有伞或伞式帐篷特征的海滩帐篷(品目63.06)。 ○ ○ ○ 子目注释: 子目6601.10 非手持的固定式伞(例如,固定在地面、台子或支架上的伞)应作为“庭园用伞及类似伞”归类。据此,本子目包括户外座椅、画架、庭园桌、测量台等用的伞及伞式帐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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