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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章注: |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及类似品(品目90.17); (二)火器手杖、刀剑手杖、灌铅手杖及类似品(第九十三章);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货品(例如,玩具雨伞、玩具阳伞)。 二、品目66.03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或者任何材料制的罩套、流苏、鞭梢、伞套及类似品。此类货品即使与品目66.01或66.02的物品一同报验,只要未装配在一起,则不应视为上述品目所列物品的组成零件,而应分别归入各有关品目。 |
品目注释: |
66.02 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类似品 除下述已列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手杖、棍、鞭子(包括铅条鞭)、马鞭及类似品,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 一、手杖、带座手杖及类似品 除普通的手杖以外,本组还包括带座手杖(其手柄张开后能形成一座位)、专供残疾人及老人使用的拐杖、童子军棍、牧羊人用的弯柄杖。 本组也包括藤枝或木头经旋切、弯曲或其他加工制成的手杖半成品,但不包括仅粗加修整或车圆,适于制手杖的藤枝或木料(品目14.01或第四十四章)。本品目也不包括未制成手柄的坯件(品目66.03)。 手杖等的柄及杆(杖)部分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也可镶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还可全部或部分用皮革或其他材料包覆。 二、鞭子、马鞭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 (一)通常由把手及鞭条结合构成的各种鞭子。 (二)通常由把手和短皮革圈(而不是鞭条)构成的马鞭。 * * * 所有上述物品可带有任何材料制的蝴蝶结或其他配件。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测量杆及类似品(品目90.17)。 (二)拐杖及拐棍(品目90.21)。 (三)火器手杖、刀剑手杖、灌铅手杖及类似品(第九十三章)。 (四)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高尔夫球棒、曲棍球杆、滑雪杖、登山用破冰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