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章注: |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及类似品(品目90.17); (二)火器手杖、刀剑手杖、灌铅手杖及类似品(第九十三章);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货品(例如,玩具雨伞、玩具阳伞)。 二、品目66.03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或者任何材料制的罩套、流苏、鞭梢、伞套及类似品。此类货品即使与品目66.01或66.02的物品一同报验,只要未装配在一起,则不应视为上述品目所列物品的组成零件,而应分别归入各有关品目。 |
品目注释: |
66.03 品目66.01或66.02所列物品的零件及装饰品: 20 — 伞骨,包括装在伞柄上的伞骨 90 — 其他 本品目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以及任何材料制的罩套、穗缨、鞭梢、伞套及类似品,它们即使与雨伞、阳伞、手杖等一同报验,只要未装在一起,就应分别归类。除此之外,本品目包括明显为品目66.01或66.02所列物品的零件、配件及附件。 归入本品目的零、附件等可不考虑其构成的材料(包括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它们包括: 一、用于雨伞、阳伞、手杖、鞭子等的把柄(包括明显为未制成把柄的毛坯)。 二、骨架,包括装在伞杆上的骨架、伞骨及撑杆。 三、雨伞或阳伞的杆(杖),不论是否有把柄。 四、鞭子或马鞭的握把。 五、伞杆滑动件、伞骨头、开杯及梢杯、金属包头、弹簧、项圈、可调整伞面与伞杆角度的装置、大钉、带座手杖的地面板及类似品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手杖半成品(参见品目66.02的注释)。 (二)伞骨及撑杆用的仅切割成一定长度的钢铁管及钢铁型材(第七十二章或第七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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