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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章注: |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人发制滤布(品目59.11); (二)花边、刺绣品或其他纺织物制成的花卉图案(第十一类); (三)鞋靴(第六十四章); (四)帽类及发网(第六十五章); (五)玩具、运动用品或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或 (六)羽毛掸帚、粉扑及人发制的筛子(第九十六章)。 二、品目67.01不包括: (一)羽毛或羽绒仅在其中作为填充料的物品(例如,品目94.04的寝具); (二)羽毛或羽绒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衣服或衣着附件;或 (三)品目67.02的人造花、叶及其部分品,以及它们的制成品。 三、品目67.02不包括: (一)玻璃制品(第七十章);或 (二)用陶器、石料、金属、木料或其他材料经模铸、锻造、雕刻、冲压或其他方法整件制成形的人造花、叶或果实;用捆扎、胶粘及类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将部分品组合而成的上述制品。 |
品目注释: |
67.01 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部分羽毛、羽绒及其制品(品目05.05的货品和经加工的羽管及羽轴除外) 除了某些在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货物和以下列名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的其他部分、羽毛或羽绒、部分羽毛,虽未构成制品,但其加工范围已超出清洗、消毒或防腐的简单处理(参见品目05.05的注释),本品目的货品可经漂白、染色、卷曲或成波浪形等加工。 二、用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或鸟体其他部分制成的物品,用羽毛、羽绒或部分羽毛制成的物品,即使所用羽毛或羽绒等未经加工或仅经清洗,但用羽轴或羽管制成的物品除外。据此,本品目包括: (一)羽管用金属丝或其他材料捆绑用于妇女头饰基座等的单根羽毛,也可由单根羽毛件组合而成的物品。 (二)拼装成簇的羽毛以及用胶或其他方法固定在纺织物或其他基底之上的羽毛或羽绒。 (三)用带羽毛或羽绒的鸟体或部分鸟体制成的装饰品,用于制帽子、围巾、披肩、斗蓬、衣眼或衣着附件的其他制品。 (四)装饰性羽毛制成的扇子,其扇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但用贵金属制成扇骨的扇子应归入品目71.13。 本品目不包括羽毛或羽绒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羽毛或羽绒制的鞋靴(第六十四章)。 (二)羽毛或羽绒制的帽类(第六十五章)。 (三)品目67.02的物品。 (四)羽毛或羽绒仅在其中作为填充料或衬垫物的寝具等(品目94.04)。 (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羽毛球、羽毛镖或钓鱼浮子)。 (六)已加工的羽管及羽轴(例如,牙签,品目96.01),羽毛掸帚(品目96.03)以及用于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的羽绒粉扑及粉拍(品目96.16)。 (七)收藏品(品目9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