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章注: |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人发制滤布(品目59.11); (二)花边、刺绣品或其他纺织物制成的花卉图案(第十一类); (三)鞋靴(第六十四章); (四)帽类及发网(第六十五章); (五)玩具、运动用品或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或 (六)羽毛掸帚、粉扑及人发制的筛子(第九十六章)。 二、品目67.01不包括: (一)羽毛或羽绒仅在其中作为填充料的物品(例如,品目94.04的寝具); (二)羽毛或羽绒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衣服或衣着附件;或 (三)品目67.02的人造花、叶及其部分品,以及它们的制成品。 三、品目67.02不包括: (一)玻璃制品(第七十章);或 (二)用陶器、石料、金属、木料或其他材料经模铸、锻造、雕刻、冲压或其他方法整件制成形的人造花、叶或果实;用捆扎、胶粘及类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将部分品组合而成的上述制品。 |
品目注释: |
67.03 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 除经简单洗涤、清洁或按长度分拣(但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及废人发(品目05.01)以外,本品目包括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例如,稀疏、脱色、染色、成波纹形或卷曲的人发)后用于制须发(例如,制造假发、卷发或假辫)或其他物品的人发。 所称“梳理”,包括将每根头发按发根和发梢进行整理。 本品目也包括用于制假发及类似品或玩偶头发的羊毛、其他动物毛(例如,牦牛毛、安哥拉山羊毛、西藏山羊毛)及其他纺织材料(例如,化学纤维)。经加工作上述用途的产品主要有: 一、通常为羊毛条或其他动物毛条在两条平行的细绳上交织,外观象一缏条的物品。这些物品(称为“绉纱带”)报验时一般有相当的长度,重约1千克。 二、制成小束的波纹(卷曲)纺织纤维条,每束为14~15米长,重约500克。 三、用经整体染色的化学纤维对折成簇,在折叠的两端用约2毫米宽的纺织纱线机织编带捆在一起的“纬纱”。这些“纬纱”外观象一长段流苏。 成团、成丝束状或经纺前加工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纤维应归入第十一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