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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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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货品; (二)品目48.10或48.11的经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及纸板(例如,用云母粉或石墨涂布的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三)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的经涂布、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物(例如,用云母粉、沥青涂布或包覆的织物); (四)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五)第八十二章的工具及其零件; (六)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七)绝缘子(品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品目85.47); (八)牙科用磨锉(品目90.18); (九)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用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材料制成的品目96.02的物品或品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品目96.09的物品(例如,石笔)或品目96.10的物品(例如,绘画石板);或品目96.20的物品(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品目68.02所称“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仅适用于已加工的品目25.15、25.16的各种石料,也适用于所有经类似加工的其他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燧石、白云石及冻石),但不适用于板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注释一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 二、第二十五章注释二(五)所列该章不包括的产品。 三、用第五类的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货品。 四、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材料制成的货品(例如,人造研磨料)。 上述第三或第四类所述的某些货品可用粘合剂粘聚,也可含有填料或用其他材料加强,对于研磨料或云母,还可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作衬背或支承。 这些产品和制成品大都是通过加工(例如,成形、模制),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有些货品是通过粘聚加工制得的(例如,沥青制品或砂轮等某些物品,砂轮是将粘合材料玻璃化粘聚研磨料而成的);其他一些货品则是在高压釜内硬化而成的(灰砂砖)。本章还包括经过加工后,原材料起了根本变化的某些货品(例如,经熔炼而成的矿渣棉、熔化玄武岩等)。 * * * 泥土经预制成形后烧制而成的物品(即陶瓷制品)通常归入第六十九章,但品目68.04的陶瓷研磨制品除外。玻璃及玻璃器,包括玻璃陶瓷制品、熔融石英制品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应归入第七十章。 除随后各品目注释分别列明不包括的某些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第七十一章的钻石、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制品和所有其他物品。 (二)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三)经过钻孔或其他加工明显用作控制板的镶板(例如,板岩板、大理石板、石棉水泥板)(品目85.38);及品目85.46或85.47的绝缘子和绝缘零件。 (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五)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六)经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列的矿物雕刻材料(品目96.02)。 (七)第九十七章的雕塑品原件和收藏家的收藏品和古物。 |
品目注释: |
68.04 未装支架的石磨、石碾、砂轮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用于研磨、磨刃、抛光、整形或切割,以及手用磨石、抛光石及其零件,用天然石料、粘聚的天然磨料、人造磨料或陶瓷制成,不论是否装有由其他材料制成的零件(+): 10 — 碾磨或磨浆用石磨、石碾 — 其他石磨、石碾、砂轮及类似品: 21 — — 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 22 — — 其他粘聚磨料制或陶瓷制 23 — — 天然石料制 30 — 手用磨石及抛光石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通常规格较大的石磨和石碾,用于压碎、磨碎、制浆等〔例如,碾磨谷物(由上下两件构成)、将木料、石棉等物磨成浆状、造纸及混合颜料等用的石碾〕。 二、刀具、工具等磨刃用的磨石,装于手摇、脚踏或电动机器上的。 上述两项所列石磨、石碾和磨石通常是扁平的、圆筒形的或截头圆锥形的。 三、砂轮、磨头、磨盘、磨齿等,装于机床、电动手工工具或气动手动工具上,用于修整、抛光、磨刃、修正,有时也用以切割金属、石料、玻璃、塑料、陶瓷、橡胶、皮革、贝壳、象牙等。 除有些切割磨盘直径较大以外,这些物品通常比前两项所述物品小得多。它们形状各异(例如,扁平状、锥形、球形、盘形、环形、凹槽形及阶梯形);其边缘可以是平面,也可以是特种形状的。 本品目不仅包括主要由研磨料制成的工具,而且还包括在金属柄上只有极小的研磨头的工具和在硬质材料(金属、木、塑料、软木等)芯子上牢固地粘着多层紧密粘聚研磨料的工具(例如,金属等制的切割轮,配有研磨料的轮缘或其轮缘嵌有多组磨头)。本品目还包括珩磨头用的研磨件,不论其是否装有架座,以便固定在珩磨头上。 必须注意,某些研磨工具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二章仅包括当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齿、沟、槽等仍保持其原形和功能的工具(即这些工具不同于本品目的货品,即使不附磨料也能使用)。因此,切齿涂有研磨料的锯子应归入品目82.02。同样,用以将玻璃片、石英片等切成圆片的顶钻,如果其工作刃未涂研磨料时是光滑的,应归入本品目;如果工作刃口呈锯齿状的(不论是否涂有研磨料),则应归入品目82.07。 四、带柄或不带柄的抛光石、磨刀石、油石及类似品,直接用手来磨尖、磨快、擦亮或抛光金属或其他材料的。 它们具有各种形状(例如,矩形、梯形、扇形或弓形、刀片状、两头尖的椭圆形等),其横截面可以是方的、三角的、圆的或半圆的。它们也可以是一般由碳化硼粘聚而成的棱形板,作为手工工具用于磨尖、磨快人造磨料制的磨石,有时也附带用于磨快金属工具。 这类磨石主要用以磨快工具和切割工具(例如,刃具、收割机刀片、镰刀、长柄大镰刀、割草机等)或用于磨光金属等。 具有锋利刀口的器具(例如,剃刀或手术刀)是用颗粒特别细腻的石头或板岩制成的油石来磨快,这些磨石在使用前要用水或油湿润。某些磨石(例如,浮石)也用于盥洗、修指甲、修脚甲,还用于擦净、擦亮金属等。 石磨及砂轮等必须基本上用不论是否粘聚的天然石料(例如,砂岩、花岗石、熔岩、燧石、磨砾石、白云石、石英、粗面岩)、粘聚的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例如,金刚砂、浮石、硅藻土、碎玻璃、刚玉、碳化硅、石榴石、金刚石、碳化硼)或陶土(烧过的泥土、耐火泥土或瓷)制成。 粘聚砂轮等是将磨碎的研磨料、石料与陶瓷材料(例如,粘土粉或高岭土粉,有时加有长石)、水玻璃、水泥(特别是含镁水泥)或刚性较差的粘接材料(例如,橡胶、虫胶或塑料)等粘合剂相互混合制成。有时还掺入棉花、尼龙、麻等纺织纤维。然后把上述混合物模制成形,干燥后加热(如以陶瓷作粘合剂的,必要时可加热到玻璃化程度)或熟化(例如,对以橡胶、塑料等作粘合剂的)。成品最后还要经修整成一定尺寸和形状。 制造某些抛光石(油石)所用的研磨粉是要经过洗涤的。 本品目的石磨,特别是用于磨谷或制纸浆的,它们的表面有时起棱纹。这些磨石可以是一整块的,也可以由几件组装而成,可装配有承接窝口、内箍、外箍、平衡块或浆孔,还可配有磨轴,但不得装有支架。装有支架的石磨,如果是手推或脚踏操作的应归入品目82.05;如果是机动的则应归入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 除上述完整的石磨、石碾等以外,本品目还包括明显作为这些物品的坯件;主要由石料、粘聚研磨料或陶瓷制成的上述货品的部分品、成品零件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33.04的制成块、片或类似形状的芳香料浮石。 (二)将天然或人造研磨粉或粒涂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上制成的砂纸、砂布及类似品(品目68.05),不论这种砂纸、砂布等是否粘于木轮或木条等支座上(例如,钟、表制造工业、机械工程等用的磨光棒)。 (三)牙科用圆头锉(品目90.18)。 ○ ○ ○ 子目注释: 子目6804.10 本子目的产品是用于磨细物料(例如,谷粒、纸浆、颜料等)的颗粒,而不是对物料进行修整、抛光、磨刃、修正或用其他方法去除部分物料。 碾磨用石磨、石碾 这些产品通常是成对的,有一个圆锥面(一个磨是凹的,另一个是凸的),向着磨心有槽沟,磨碎的谷物可顺磨心流出。 磨浆用石磨、石碾 本品较为大型,一般有好几吨重,用一块石料制成或用几块石料粘合制成,其直径超过1200毫米,厚度超过5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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