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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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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货品; (二)品目48.10或48.11的经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及纸板(例如,用云母粉或石墨涂布的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三)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的经涂布、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物(例如,用云母粉、沥青涂布或包覆的织物); (四)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五)第八十二章的工具及其零件; (六)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七)绝缘子(品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品目85.47); (八)牙科用磨锉(品目90.18); (九)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用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材料制成的品目96.02的物品或品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品目96.09的物品(例如,石笔)或品目96.10的物品(例如,绘画石板);或品目96.20的物品(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品目68.02所称“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仅适用于已加工的品目25.15、25.16的各种石料,也适用于所有经类似加工的其他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燧石、白云石及冻石),但不适用于板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注释一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 二、第二十五章注释二(五)所列该章不包括的产品。 三、用第五类的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货品。 四、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材料制成的货品(例如,人造研磨料)。 上述第三或第四类所述的某些货品可用粘合剂粘聚,也可含有填料或用其他材料加强,对于研磨料或云母,还可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作衬背或支承。 这些产品和制成品大都是通过加工(例如,成形、模制),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有些货品是通过粘聚加工制得的(例如,沥青制品或砂轮等某些物品,砂轮是将粘合材料玻璃化粘聚研磨料而成的);其他一些货品则是在高压釜内硬化而成的(灰砂砖)。本章还包括经过加工后,原材料起了根本变化的某些货品(例如,经熔炼而成的矿渣棉、熔化玄武岩等)。 * * * 泥土经预制成形后烧制而成的物品(即陶瓷制品)通常归入第六十九章,但品目68.04的陶瓷研磨制品除外。玻璃及玻璃器,包括玻璃陶瓷制品、熔融石英制品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应归入第七十章。 除随后各品目注释分别列明不包括的某些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第七十一章的钻石、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制品和所有其他物品。 (二)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三)经过钻孔或其他加工明显用作控制板的镶板(例如,板岩板、大理石板、石棉水泥板)(品目85.38);及品目85.46或85.47的绝缘子和绝缘零件。 (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五)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六)经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列的矿物雕刻材料(品目96.02)。 (七)第九十七章的雕塑品原件和收藏家的收藏品和古物。 |
品目注释: |
68.05 砂布、砂纸及以其他材料为底的类似品,不论是否裁切、缝合或用其他方法加工成形: 10 — 砂布 20 — 砂纸 3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将粉碎的天然或人造研磨料用胶水或塑料粘于纺织材料、纸、纸板、钢纸、皮革或其他材料之上制成的砂纸、砂布及类似品,成卷、剪切成形(片、带、条、盘、弓形等)、线状或绳状的。本品目也包括无纺织物制成的类似品,它是将研磨料均匀分布并用粘合物质固定于纺织纤维之上制成的产品。所用的研磨料包括金刚砂、刚玉、碳化硅、石榴石、浮石、燧石、石英、砂子及玻璃粉。所制成的带、盘等可以缝合、钉合、胶合或用其他方式拼合。本品目包括将砂纸或砂布永久固定在木块或木条等上制成的工具等,例如,磨光棒。但本品目不包括由一个坚实支座(例如,纸板、木、金属制的)及一层密实粘聚研磨料(而不是研磨粉或粒)构成的砂轮,以及类似结构的手工工具(品目68.04)。 本品目的货品主要用于(手工操作或机械操作)金属、木料、软木、玻璃、皮革、橡胶(硬化或非硬化)或塑料的修光或清洁;也用于清漆、真漆表面的磨光;还用于磨尖梳棉机针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