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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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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货品; (二)品目48.10或48.11的经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及纸板(例如,用云母粉或石墨涂布的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三)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的经涂布、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物(例如,用云母粉、沥青涂布或包覆的织物); (四)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五)第八十二章的工具及其零件; (六)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七)绝缘子(品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品目85.47); (八)牙科用磨锉(品目90.18); (九)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用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材料制成的品目96.02的物品或品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品目96.09的物品(例如,石笔)或品目96.10的物品(例如,绘画石板);或品目96.20的物品(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品目68.02所称“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仅适用于已加工的品目25.15、25.16的各种石料,也适用于所有经类似加工的其他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燧石、白云石及冻石),但不适用于板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注释一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 二、第二十五章注释二(五)所列该章不包括的产品。 三、用第五类的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货品。 四、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材料制成的货品(例如,人造研磨料)。 上述第三或第四类所述的某些货品可用粘合剂粘聚,也可含有填料或用其他材料加强,对于研磨料或云母,还可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作衬背或支承。 这些产品和制成品大都是通过加工(例如,成形、模制),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有些货品是通过粘聚加工制得的(例如,沥青制品或砂轮等某些物品,砂轮是将粘合材料玻璃化粘聚研磨料而成的);其他一些货品则是在高压釜内硬化而成的(灰砂砖)。本章还包括经过加工后,原材料起了根本变化的某些货品(例如,经熔炼而成的矿渣棉、熔化玄武岩等)。 * * * 泥土经预制成形后烧制而成的物品(即陶瓷制品)通常归入第六十九章,但品目68.04的陶瓷研磨制品除外。玻璃及玻璃器,包括玻璃陶瓷制品、熔融石英制品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应归入第七十章。 除随后各品目注释分别列明不包括的某些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第七十一章的钻石、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制品和所有其他物品。 (二)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三)经过钻孔或其他加工明显用作控制板的镶板(例如,板岩板、大理石板、石棉水泥板)(品目85.38);及品目85.46或85.47的绝缘子和绝缘零件。 (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五)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六)经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列的矿物雕刻材料(品目96.02)。 (七)第九十七章的雕塑品原件和收藏家的收藏品和古物。 |
品目注释: |
68.09 石膏制品及以石膏为基本成分的混合材料制品: — 未经装饰的板、片、砖、瓦及类似品: 11 — — 仅用纸、纸板贴面或加强的 19 — — 其他 90 — 其他制品 本品目包括着色或未着色的石膏或石膏材料制品。例如,灰泥(与胶水混合的石膏,模制后表面常似大理石),纤维灰泥(用短麻屑末等加强的石膏,一般与胶水混合)、明矾石膏(又称干固水泥或英国水泥)以及含有纺织纤维、木纤维、锯末、砂、石灰、矿渣、磷酸盐等的以石膏为基料的类似品。 这些物品可以经染色、涂清漆、涂蜡、涂真漆、上古铜色、镀金或镀银(用任何方式均可),有时涂有沥青;它们还可经加强。本品目也包括用于建筑业的镶板、平板、薄板或瓦,有时还用纸板贴面;以及模制品,例如,镶件、塑像、圆花饰、圆柱、碗、瓶、装饰品、工业用型模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供零售用的石膏骨折绷带(品目30.05)及石膏骨折夹板(品目90.21)。 (二)品目68.06或68.08的用石膏粘聚制成的镶板等。 (三)品目90.23所列专供示范用的解剖模型、晶体模型、几何模型,立体地及其他模型。 (四)裁缝用的人体模型等(品目96.18)。 (五)雕塑品原件(品目9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