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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章注: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成形后经过烧制的陶瓷产品。品目69.04至69.14仅适用于不能归入品目69.01至69.03的产品:

    (一)品目69.04至69.14仅适用于不能归入品目69.01至69.03的产品;

(二)为树脂固化、加速水合作用、除去水分或其他挥发成分等目的而将其加热至低于800℃的物品,不应视为经过烧制。这些物品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以及

(三)陶瓷制品是用通常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烧制而成的。所用原料主要包括:粘土、含硅材料(包括熔融硅石)、高熔点的材料(例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有时还有诸如耐火粘土或磷酸盐的粘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28.44的产品;

    (二)品目68.04的物品;

    (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四)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

    (五)第八十二章的物品;

    (六)绝缘子(品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品目85.47);

    (七)假牙(品目90.21);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九)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一)品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或品目96.14的物品(例如,烟斗);或

    (十二)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总  注  释

    所称“陶瓷产品”,是指用下列方法制得的产品:

    一、将一般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进行烧制。所用原料主要包括粘土、含硅材料(包括熔融硅石)、高熔点的材料(例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及一些如耐火粘土或磷酸盐的粘合剂。

    二、将岩石(例如,块滑石)成形后进行烧制。

    以上一款所述陶瓷产品(不论其成分如何)的制造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一)调制陶瓷坯泥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制造烧结氧化铝制品)可直接使用粉状材料并加入少量润滑剂进行调制。但在多数情况下,坯泥须首先制成膏状。这牵涉到将各种成分加以计量和混合,必要时还要研磨、过筛、压滤、揉捏、熟化和脱气。一些耐火产品是由级配集料和细砂加入少量液态胶合剂制成,胶合剂可以是水溶液(例如,焦油、树脂、磷酸、木质素溶液)。

    (二)成形

    将调制好的粉末或坯泥尽可能制成接近所需形状。

    成形工序是通过挤出(经过挤压模)、压制、模制、浇注、手塑来完成的,有时还进行一定程度的机器加工。

    (三)对成形物品进行干燥处理

    (四)烧制

    在这道工序中,“生陶器”加热到800℃或更高的温度,烧制温度要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而定。经过烧制,陶瓷颗粒由于扩散、化学变化或部分熔融的结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为了树脂固化、加速水合作用或者除去水分或其他挥发成分等目的而将其加热至低于800℃的物品,不应视为本章注释一所述的经过烧制的产品。这些物品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

    (五)后加工

    后加工工序如何,取决于陶瓷产品的最终用途。必要时用机器对产品进行高精度加工。这道工序包括作标志、喷镀金属或浸渍等加工。

    陶瓷产品也常适当采用专门调制的色料或遮光剂、玻璃化瓷漆或釉料、泥釉、光瓷等进行着色(整体或表面)、修饰或上釉。

    成形后加以烧制是本章货品的主要特征,可据此与第六十八章的不加烧制的矿物制品或石制品和第七十章的玻璃原料完全熔化制成的玻璃制品加以区别。

    根据其成分和所采取的烧制工序,本章产品可分为以下两类:

    1.硅质化石粉或类似硅质土制成的货品和第一分章的耐火货品(品目69.01至69.03)。

    2.第二分章(品目69.04至69.14)的其他普通陶器、粗陶器、瓷器等。

    本章不包括:

    (一)破碎陶瓷及破碎砖块(品目25.30)。

    (二)品目28.44的产品。

    (三)石墨、其他碳精、金属石墨或其他品种的石墨制成的块、板、条及类似半成品,用于切成电刷等(品目38.01)(参见相应的注释)。

    (四)将压电陶瓷材料(例如,钛酸钡或锆钛酸铅)切割成形但未装配的元件(品目38.24)。

    (五)品目68.04的物品。

    (六)玻璃陶瓷产品(第七十章)。

    (七)熔化贱金属粉末及贱金属不均匀紧密混合物制得的烧结混合物(第十五类)。

    (八)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

    (九)未装配的工具用金属陶瓷板、杆、刀头及类似品(品目82.09)和第八十二章的其他物品。

 

品目注释:

第一分章  硅化石粉或类似硅土及耐火材料制品

总  注  释

    本分章包括下列物品,不论其是否含有粘土:

    一、品目69.01的陶瓷货品是将成形后的硅质化石粉或类似硅质土(例如,大多数归入品目25.12的恺塞古尔硅藻土、的利波里硅藻土、代亚脱迈硅藻土)或焚烧某种植物产品(例如,稻壳灰)所得的二氧化硅烧制而成的。这些原料通常混有粘合剂(例如,粘土或镁氧),有时也混有其他物质(例如,石棉、毛发、锯末、煤粉等)。

    这些物品通常很轻,具有多孔结构,是极好的建筑和包套气体管道或蒸汽管道隔热材料。在建造烘箱、工业熔炉、蒸汽发生锅炉、工业设备或其他设施中,需要使用轻质、导热性低、隔热性好的材料,某些这类货品可作为耐火产品用于这些方面。另外一些货品则在工作温度为1000℃以下时用作隔热件。

    二、品目69.02和69.03的耐火物品是指具有耐冶金和玻璃等工业高温(例如,1500℃及以上)特殊性能的烧制物品。根据不同的特定用途,耐火物品还可以经得起温度的急剧变化,是良好的隔热体或是良好的导热体,具有很低的热膨胀系数,是多孔体或紧密体,能经受与其所接触物品的腐蚀作用,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及很强的耐磨损性等。

    然而,归入品目的69.02或69.03的耐火制品不但要能耐高温,而且还能在高温下工作。因此品目69.03包括用烧结氧化铝制成的坩埚,但用同样原料制成的纺织机导纱器则应归入69.09,因该器件显然不是作为耐火材料使用。

    耐火材料主要品种如下:

    (一)以矾土、多铝红柱石、刚玉(有时与粘土混合)、与粘土混合的蓝晶石、硅线石或红柱石(硅酸铝),或烧结矾土为基料的高铝耐火材料。

    (二)矾土硅酸盐耐火材料(例如,以带有火泥或陶渣的耐火粘土为基料的)。

    (三)硅石和半硅质耐火材料(以砂、碎石英、燧石等为基料并用粘土或石灰加以粘合的)。

    (四)以菱镁矿、海水镁氧或白云石为基料的菱镁矿耐火材料;以铬铁矿或氧化铬为基料的耐火材料;铬镁耐火材料。

    (五)以碳化硅为基料的耐火物品。

    (六)通常用粘土粘聚的氧化锆或硅酸锆耐火材料;以氧化铍、氧化钍、氧化铈等为基料的耐火材料。

    (七)以石墨或其他碳精为基料的耐火材料,通常用沥青、焦油或粘土粘聚而成(用于电气方面的石墨制品及其他碳精制品应归入品目85.45)。

    (八)以其他材料(例如,氮化硅、氮化硼、钛酸铝及与其相关的化合物)为基料的耐火材料。

    耐火材料主要用作高炉、炼焦炉、石油裂化设备、玻璃或陶瓷的熔炉和其他工业用炉的衬料,以及用于制造化学、玻璃、水泥、炼铝和其他冶金工业用的坩埚和其他设备。

    品目69.02和69.03不包括那些虽有时称作耐火或半耐火材料,但实际上并不能经受上述工业高温的物品。这类物品应归入第二分章中的适当品目。

69.01  硅质化石粉(例如,各种硅藻土)或类似硅土制的砖、块、瓦及其他陶瓷制品

    本品目包括用本品目所述材料制成的各种物品,不论其形状如何(例如,砖、块、厚板、镶板、瓦、空心砖、圆筒罩套、管),也不论其是否具有耐火性能。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含硅质化石粉或类似硅土的轻质非耐火砖(例如,用含有切碎稻草、锯末、泥炭纤维等的坯泥制成的砖,砖块本身的多孔结构是由于有机物质在烧制过程中烧掉后产生的)(品目69.04)。

    (二)用含有硅藻土和石英的坯泥制成的过滤板(品目69.09)。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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