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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章注: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成形后经过烧制的陶瓷产品。品目69.04至69.14仅适用于不能归入品目69.01至69.03的产品:

    (一)品目69.04至69.14仅适用于不能归入品目69.01至69.03的产品;

(二)为树脂固化、加速水合作用、除去水分或其他挥发成分等目的而将其加热至低于800℃的物品,不应视为经过烧制。这些物品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以及

(三)陶瓷制品是用通常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烧制而成的。所用原料主要包括:粘土、含硅材料(包括熔融硅石)、高熔点的材料(例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有时还有诸如耐火粘土或磷酸盐的粘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28.44的产品;

    (二)品目68.04的物品;

    (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四)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

    (五)第八十二章的物品;

    (六)绝缘子(品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品目85.47);

    (七)假牙(品目90.21);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九)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一)品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或品目96.14的物品(例如,烟斗);或

    (十二)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总  注  释

    所称“陶瓷产品”,是指用下列方法制得的产品:

    一、将一般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进行烧制。所用原料主要包括粘土、含硅材料(包括熔融硅石)、高熔点的材料(例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及一些如耐火粘土或磷酸盐的粘合剂。

    二、将岩石(例如,块滑石)成形后进行烧制。

    以上一款所述陶瓷产品(不论其成分如何)的制造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一)调制陶瓷坯泥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制造烧结氧化铝制品)可直接使用粉状材料并加入少量润滑剂进行调制。但在多数情况下,坯泥须首先制成膏状。这牵涉到将各种成分加以计量和混合,必要时还要研磨、过筛、压滤、揉捏、熟化和脱气。一些耐火产品是由级配集料和细砂加入少量液态胶合剂制成,胶合剂可以是水溶液(例如,焦油、树脂、磷酸、木质素溶液)。

    (二)成形

    将调制好的粉末或坯泥尽可能制成接近所需形状。

    成形工序是通过挤出(经过挤压模)、压制、模制、浇注、手塑来完成的,有时还进行一定程度的机器加工。

    (三)对成形物品进行干燥处理

    (四)烧制

    在这道工序中,“生陶器”加热到800℃或更高的温度,烧制温度要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而定。经过烧制,陶瓷颗粒由于扩散、化学变化或部分熔融的结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为了树脂固化、加速水合作用或者除去水分或其他挥发成分等目的而将其加热至低于800℃的物品,不应视为本章注释一所述的经过烧制的产品。这些物品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

    (五)后加工

    后加工工序如何,取决于陶瓷产品的最终用途。必要时用机器对产品进行高精度加工。这道工序包括作标志、喷镀金属或浸渍等加工。

    陶瓷产品也常适当采用专门调制的色料或遮光剂、玻璃化瓷漆或釉料、泥釉、光瓷等进行着色(整体或表面)、修饰或上釉。

    成形后加以烧制是本章货品的主要特征,可据此与第六十八章的不加烧制的矿物制品或石制品和第七十章的玻璃原料完全熔化制成的玻璃制品加以区别。

    根据其成分和所采取的烧制工序,本章产品可分为以下两类:

    1.硅质化石粉或类似硅质土制成的货品和第一分章的耐火货品(品目69.01至69.03)。

    2.第二分章(品目69.04至69.14)的其他普通陶器、粗陶器、瓷器等。

    本章不包括:

    (一)破碎陶瓷及破碎砖块(品目25.30)。

    (二)品目28.44的产品。

    (三)石墨、其他碳精、金属石墨或其他品种的石墨制成的块、板、条及类似半成品,用于切成电刷等(品目38.01)(参见相应的注释)。

    (四)将压电陶瓷材料(例如,钛酸钡或锆钛酸铅)切割成形但未装配的元件(品目38.24)。

    (五)品目68.04的物品。

    (六)玻璃陶瓷产品(第七十章)。

    (七)熔化贱金属粉末及贱金属不均匀紧密混合物制得的烧结混合物(第十五类)。

    (八)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

    (九)未装配的工具用金属陶瓷板、杆、刀头及类似品(品目82.09)和第八十二章的其他物品。

 

品目注释:

第二分章  其他陶瓷产品

总  注  释

    本分章包括除第一分章的硅质化石粉或类似硅土货品及耐火材料货品以外的陶瓷产品。

    在本协调制度中,这些产品是根据不同品种(砖、瓦、卫生用具等)进行分类的,在其生产过程中的陶瓷属性不影响产品的归类,但归入品目69.11的瓷餐具、厨房器具及其他家用或盥洗用瓷器以及归入品目69.12的其他种类的陶器除外。

 

 

    一、瓷器

    瓷是指硬瓷、软瓷、素瓷(包括白瓷)和骨瓷。所有这些瓷几乎完全玻璃化,质硬,即使不上釉也具有不渗透性,色白或人工着色,半透明(很厚的除外),敲之声音清脆。

    硬瓷用高岭土(或类高岭土)、石英、长石(或致密长石),有时还有碳酸钙为原料制成。该产品上有无色透明釉料,釉料与瓷坯同时烧制并熔合在一起。

    软瓷含有较少矾土但含有较多硅石和助熔剂(例如,长石)。骨瓷所含矾土更少,主要含磷酸钙(例如,从骨灰中制得的磷酸钙);产品通过低于硬瓷的温度烧制,呈半透明体。其釉面通常是在较低温度下进一步烧上的,因而可进行更大范围的釉下装饰。

    素瓷是不上釉的瓷,其中巴鲁斯瓷(也称卡拉拉瓷)是一种特殊的细粒淡黄色瓷,含有较多长石,外表常似巴鲁斯岛生产的大理石,并由此而得名。

    二、其他陶瓷产品

    除瓷器以外的陶瓷产品包括:

    (一)不同于瓷的多孔陶瓷,为液体可渗透的不透明体,易被铁器划出痕道,断裂面粘舌。这类陶瓷有:

    1.用普通含铁及含钙粘土(砖土)制成的陶器,具有无光泽的土质结构,一般为棕、红或黄色。

    2.范围较广的白色或着色陶瓷(精陶器、花饰陶器,荷兰白釉蓝彩陶器等)。本身多孔,必须上釉(使用透明或不透明釉料,例如,白色或其他颜色的金属氧化物)才具不渗透性。精陶器等由经过细筛的粘土加水混合制成,坯泥颗粒细腻,通过比烧制普通粘土陶器更高的温度烧制而成。其坯泥并未完全玻璃化,因而不同于瓷器。

    (二)粗陶器,虽然它质地紧密,硬度高,不怕钢尖的擦刮,因其不透明,且一般只是部分玻璃化,所以与瓷不同,粗陶器可以是釉瓷质(不透水)或半釉瓷质。由于所使用的粘土中含有杂质,所以颜色为灰色或浅棕色。粗陶器通常上釉。

    (三)某些名为“半瓷”或“仿瓷”的产品,有的经调剂、修饰及上釉,使其具有瓷器的商品外表。它们不象陶器那样完全不透明,也不象瓷器那样真正半透明。这些产品只是在较薄处(例如,杯子的底部)略觉半透明状,可通过它们的断裂面与真瓷加以区别,因为它们的断裂面颗粒粗糙、无光泽和非玻璃化。该产品釉面下是多孔的,断裂面也是粘舌的。再者,用钢刀很易在这些产品上划出痕道。但必须注意,某些软瓷也很易用钢器划出痕道。上述这些“仿瓷”品不作为瓷归类。

    本分章还包括块滑石粉等与粘土(例如,高岭土)、长石等混合后成形烧制的某些货品。但应注意,许多这些材料制成的物品是专供电气用途的,故应归入第八十五章。冻石锯成一定形状后经过烧制所得的制品也归入本分章内。

    耐火材料(例如,烧结矾土)制成的某些陶瓷产品如不作耐火物品使用的,仍可归入第二分章(参见品目69.09的注释)。

69.05  屋顶瓦、烟囱罩、通风帽、烟囱衬壁、建筑装饰物及其他建筑用陶瓷制品:

       10  —    屋顶瓦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一系列的非耐火物品,通常为普通陶器,但有的有些玻璃化。它们象砖一样用于建筑工程。

    它们包括:

    一、屋顶瓦(用于屋顶、墙头等处)。它们通常具有挂脚或打有用钉固定的孔眼或经模制使之相互叠接,在这方面它们与品目69.07的瓦有所不同。它们可以是平面的。半圆筒形的或制成适于装在屋檐、屋脊、屋面天沟等用的特殊形状。

    二、烟囱罩、通风帽、烟囱衬壁、烟道砖等。

    三、房屋、墙壁、大门等上用的建筑装饰物(例如,柱的上楣及中楣);滴水咀;三角檐饰、圆花窗、栏杆,梁托、柱头;山墙端、屋檐、屋脊和屋顶装饰物等。

    四、其他建筑用陶瓷制品,例如,通风管格栅;粘土条,用作抹泥工作的底架,由交叉处上带有烧制粘土十字件或板的金属丝网构成,以这些烧制粘土件为主要成分的。

    这些物品不论是平面、砂面、涂泥釉、整体着色、用其他物质浸渍、上釉、起肋纹、带槽沟或模制成其他装饰形状的均归入本品目。

    管子、明沟及类似品,例如,雨水排泄管(品目69.06),即使用于建筑上,也不归入本品目。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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