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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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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2.07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品目85.44的光缆、品目85.46的绝缘子或品目85.47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 (五)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装有加热装置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不论是否带框; (六)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七)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品目94.05); (八)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或 (九)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品目70.03、70.04及70.05: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理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品目70.06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品目。 四、品目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品目68.06。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 ○ ○ 子目注释: 子目7013.21、7013.31及7013.91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24%的玻璃。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明确列名的物品除外)。 玻璃(下列的熔融石英和其他熔融硅石除外)是以不同比例的某种碱金属硅酸盐(硅酸钠或硅酸钾)与一种或多种钙和铅的硅酸盐相混合,并附加钡、铝、锰、镁等组成的一种熔融均匀混合物。 玻璃按其组分不同有许多品种(例如,玻希米亚玻璃、冕牌玻璃、铅晶质玻璃、氧化铅玻璃、斯特拉斯铅玻璃)。这些不同类型的玻璃是非晶性(非晶质)的,而且是全部透明的。 本章各品目包括品目所列的相应物品,不论其为何种玻璃制成的。 制造玻璃的方法有多种,它们包括: 一、铸造(例如,制平板玻璃)。 二、滚轧(例如,制平板玻璃或嵌丝玻璃)。 三、浮法(浮法平板玻璃)。 四、模制,不论是否与压、吹或拉制方法相结合(例如,模制瓶子、杯子、某些类型的光学玻璃、烟灰缸)。 五、吹制,机械或人工吹制,不论是否使用模具(例如,制瓶、安瓿、装饰品,有时也吹制玻璃片)。 六、拉拔或挤出(特别用于制玻璃片、玻璃棒、玻璃管及玻璃纤维)。 七、压制,一般使用模具,通常用以压制烟灰缸等物品,也有与滚轧法(例如,轧制图案玻璃)或吹制法(例如,制瓶)相结合。 八、灯工法,借助于喷灯进行加工(用玻璃棒或管制造安瓿或小工艺品)。 九、切割,将各种方法制得的玻璃坯件、球体等切割成所需的物品(特别是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它们通常是用实心或空心玻璃坯件切割而成的)。 关于多孔玻璃的情况,参见品目70.16的注释。 在某些情况下,制作方法可决定玻璃品在本章中品目的归类,例如,品目70.03仅适用于铸制或轧制的玻璃,而品目70.04仅适用于拉制或吹制的玻璃。 本章注释五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本章还包括: (一)乳白玻璃或玻璃瓷,在玻璃熔体中加入如萤石或骨灰之类的材料(约加5%的比例)制成的半透明玻璃。所加材料在熔体冷却或再加热时可以引起部分结晶。 (二)名为玻璃陶瓷的特种材料。玻璃通过控制结晶的方法制成几乎全部结晶的材料。这种材料是在玻璃料中加入晶核形成剂制得的,常用的晶核形成剂是金属氧化物(例如,二氧化钛和氧化锆)或金属(例如,铜粉)。当玻璃按正常工艺制成物品后,将其置于一定的温度下,以保证其在成核晶体四周结晶(反玻璃化)。玻璃陶瓷可以是不透明的,有时也可以是透明的。它们比普通玻璃具有更好的机械、电气和耐热性能。 (三)具有低膨胀系数的玻璃,例如,硼硅酸盐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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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70.05 浮法玻璃板、片及表面研磨或抛光玻璃板、片,不论是否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 10 — 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非夹丝玻璃 — 其他非夹丝玻璃: 21 — — 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仅表面研磨的 29 — — 其他 30 — 夹丝玻璃 本品目包括浮法玻璃片。其原料先在熔炉中熔化,玻璃液出炉后流入熔融金属浮槽内。在浮槽内玻璃在金属液面上自由摊平后,保持着液面所有的光洁面。在玻璃到达槽的终端时,它被冷却至一定的温度。这时玻璃的硬度在通过滚筒时已不会留有印记或产生变形。从浮槽出来后,玻璃进入一个退火窑。在窑的尽头,玻璃进一步冷却,并可进行切割。这种玻璃的表面未经研磨或抛光,经过浮法工艺后极为平直。 本品目也包括表面经过磨光或抛光的品目70.03及70.04所列的玻璃(磨光和抛光两种工序通常结合进行)。 在磨光过程中,玻璃在旋转的裹铁圆盘和含有磨料的水流作用下研磨玻璃的表面,使其平滑光洁。玻璃的透明度是用浸有红铁粉(氧化铁)的裹毡圆盘在机器对玻璃进行抛光后获得的。表面的磨光工序可以连续进行,双面研磨机还可以对玻璃两面同时进行加工。有时还进行最终抛光。 本品目的玻璃可以整体着色或乳白,也可以在制造过程中用其他颜色的玻璃予以镶色或镀上一层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 本品目的玻璃一般用于窗、门、汽车、船舶、飞机等,也用于制造镜子、桌面、书架、橱窗等和品目70.07的安全玻璃。 加工方法超出本品目或本章注释二(二)所列范围的玻璃片,包括弧形玻璃,不归入本品目(品目70.06、70.07、70.09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