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章注: |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2.07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品目85.44的光缆、品目85.46的绝缘子或品目85.47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 (五)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装有加热装置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不论是否带框; (六)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七)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品目94.05); (八)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或 (九)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品目70.03、70.04及70.05: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理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品目70.06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品目。 四、品目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品目68.06。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 ○ ○ 子目注释: 子目7013.21、7013.31及7013.91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24%的玻璃。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明确列名的物品除外)。 玻璃(下列的熔融石英和其他熔融硅石除外)是以不同比例的某种碱金属硅酸盐(硅酸钠或硅酸钾)与一种或多种钙和铅的硅酸盐相混合,并附加钡、铝、锰、镁等组成的一种熔融均匀混合物。 玻璃按其组分不同有许多品种(例如,玻希米亚玻璃、冕牌玻璃、铅晶质玻璃、氧化铅玻璃、斯特拉斯铅玻璃)。这些不同类型的玻璃是非晶性(非晶质)的,而且是全部透明的。 本章各品目包括品目所列的相应物品,不论其为何种玻璃制成的。 制造玻璃的方法有多种,它们包括: 一、铸造(例如,制平板玻璃)。 二、滚轧(例如,制平板玻璃或嵌丝玻璃)。 三、浮法(浮法平板玻璃)。 四、模制,不论是否与压、吹或拉制方法相结合(例如,模制瓶子、杯子、某些类型的光学玻璃、烟灰缸)。 五、吹制,机械或人工吹制,不论是否使用模具(例如,制瓶、安瓿、装饰品,有时也吹制玻璃片)。 六、拉拔或挤出(特别用于制玻璃片、玻璃棒、玻璃管及玻璃纤维)。 七、压制,一般使用模具,通常用以压制烟灰缸等物品,也有与滚轧法(例如,轧制图案玻璃)或吹制法(例如,制瓶)相结合。 八、灯工法,借助于喷灯进行加工(用玻璃棒或管制造安瓿或小工艺品)。 九、切割,将各种方法制得的玻璃坯件、球体等切割成所需的物品(特别是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它们通常是用实心或空心玻璃坯件切割而成的)。 关于多孔玻璃的情况,参见品目70.16的注释。 在某些情况下,制作方法可决定玻璃品在本章中品目的归类,例如,品目70.03仅适用于铸制或轧制的玻璃,而品目70.04仅适用于拉制或吹制的玻璃。 本章注释五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本章还包括: (一)乳白玻璃或玻璃瓷,在玻璃熔体中加入如萤石或骨灰之类的材料(约加5%的比例)制成的半透明玻璃。所加材料在熔体冷却或再加热时可以引起部分结晶。 (二)名为玻璃陶瓷的特种材料。玻璃通过控制结晶的方法制成几乎全部结晶的材料。这种材料是在玻璃料中加入晶核形成剂制得的,常用的晶核形成剂是金属氧化物(例如,二氧化钛和氧化锆)或金属(例如,铜粉)。当玻璃按正常工艺制成物品后,将其置于一定的温度下,以保证其在成核晶体四周结晶(反玻璃化)。玻璃陶瓷可以是不透明的,有时也可以是透明的。它们比普通玻璃具有更好的机械、电气和耐热性能。 (三)具有低膨胀系数的玻璃,例如,硼硅酸盐玻璃。
|
品目注释: |
70.06 经弯曲、磨边、镂刻、钻孔、涂珐琅或其他加工的品目70.03、70.04或70.05的玻璃,但未用其他材料镶框或装配 本品目包括经过一种或多种下列方法加工的品目70.03至70.05所列各类玻璃。但本品目不包括安全玻璃(品目70.07)、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品目70.08)或玻璃镜(品目70.09)。 本品目包括: 一、弯形或曲形玻璃,例如,特种玻璃(用于橱窗),它是用热弯曲的方法(在适当的炉子里用模具)将玻璃片加工而成。但是品目70.15的呈弧面或弯曲的玻璃除外。 二、边缘经过加工(研磨、抛光、圆角、开槽、倒角、斜切、成形等)的玻璃。这些玻璃具有以下物品的特点,例如,桌面板、天平及其他衡器用板,观测孔板及类似品,各种招牌板、指板、相框等用的玻璃片,窗玻璃、家具用的玻璃面等。 三、制成后经打洞或开凹槽的玻璃。 四、制成后表面经过加工的玻璃。例如,经过打毛工序的玻璃(磨砂玻璃及以金刚砂或酸处理使其暗色的玻璃);冰花玻璃;用任何方法雕刻或蚀刻的玻璃;釉彩玻璃(即以瓷漆或玻璃化颜料加以装饰的玻璃);以任何方法(手绘、印制、加窗花等)使其具有图案、装饰和各种花纹等的玻璃,以及用任何其他方法装饰的所有其他玻璃,但用手工绘制成品目97.01所列绘画的玻璃除外。 本品目不仅包括作为半制成品的平面玻璃(例如,无任何特定用途的玻璃片),还包括具有特定用途的平面玻璃制成品,只要它们不带框架、背衬,也未用玻璃以外的其他材料装配的。因此,本品目主要包括斜边或穿孔玻璃制成的指板(用于门或开关)和不论是否斜边、着色、带有图案或其他装饰的招牌板。 另一方面,装于木料或贱金属上用作相片、图画等框架的玻璃片应分别归入品目44.14或83.06;单面印有图画的装饰用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应归入品目70.09或70.13;玻璃板制成的托盘,不论是否着色、带框及带柄等,均应归入品目70.13;用纸、纸板、毡、金属等作背衬或镶有框架的广告板、招牌板、地址板、镶板、字母、数字及类似的小块图案应归入品目70.20(如果装有照明装置,则归入品目94.05)。同样,用其他材料镶框或装镶的玻璃板如果构成机器、用具或家具的零件时,应与该机器、用具或家具一同归类。 用于家具上的未用其他材料装框或装镶的玻璃板,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本品目;如与家具同时报验(不论是否已组装),并明显用于该家具上的,则应与家具一同归类。 照相用玻璃底片(未曝光、已曝光或已冲洗的)应归入第三十七章。用导电金属糊压印出电路的玻璃板和具有电阻作用的金属带或装置的加热玻璃板应归入第八十五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