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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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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2.07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品目85.44的光缆、品目85.46的绝缘子或品目85.47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 (五)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装有加热装置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不论是否带框; (六)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七)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品目94.05); (八)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或 (九)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品目70.03、70.04及70.05: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理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品目70.06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品目。 四、品目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品目68.06。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 ○ ○ 子目注释: 子目7013.21、7013.31及7013.91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24%的玻璃。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明确列名的物品除外)。 玻璃(下列的熔融石英和其他熔融硅石除外)是以不同比例的某种碱金属硅酸盐(硅酸钠或硅酸钾)与一种或多种钙和铅的硅酸盐相混合,并附加钡、铝、锰、镁等组成的一种熔融均匀混合物。 玻璃按其组分不同有许多品种(例如,玻希米亚玻璃、冕牌玻璃、铅晶质玻璃、氧化铅玻璃、斯特拉斯铅玻璃)。这些不同类型的玻璃是非晶性(非晶质)的,而且是全部透明的。 本章各品目包括品目所列的相应物品,不论其为何种玻璃制成的。 制造玻璃的方法有多种,它们包括: 一、铸造(例如,制平板玻璃)。 二、滚轧(例如,制平板玻璃或嵌丝玻璃)。 三、浮法(浮法平板玻璃)。 四、模制,不论是否与压、吹或拉制方法相结合(例如,模制瓶子、杯子、某些类型的光学玻璃、烟灰缸)。 五、吹制,机械或人工吹制,不论是否使用模具(例如,制瓶、安瓿、装饰品,有时也吹制玻璃片)。 六、拉拔或挤出(特别用于制玻璃片、玻璃棒、玻璃管及玻璃纤维)。 七、压制,一般使用模具,通常用以压制烟灰缸等物品,也有与滚轧法(例如,轧制图案玻璃)或吹制法(例如,制瓶)相结合。 八、灯工法,借助于喷灯进行加工(用玻璃棒或管制造安瓿或小工艺品)。 九、切割,将各种方法制得的玻璃坯件、球体等切割成所需的物品(特别是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它们通常是用实心或空心玻璃坯件切割而成的)。 关于多孔玻璃的情况,参见品目70.16的注释。 在某些情况下,制作方法可决定玻璃品在本章中品目的归类,例如,品目70.03仅适用于铸制或轧制的玻璃,而品目70.04仅适用于拉制或吹制的玻璃。 本章注释五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本章还包括: (一)乳白玻璃或玻璃瓷,在玻璃熔体中加入如萤石或骨灰之类的材料(约加5%的比例)制成的半透明玻璃。所加材料在熔体冷却或再加热时可以引起部分结晶。 (二)名为玻璃陶瓷的特种材料。玻璃通过控制结晶的方法制成几乎全部结晶的材料。这种材料是在玻璃料中加入晶核形成剂制得的,常用的晶核形成剂是金属氧化物(例如,二氧化钛和氧化锆)或金属(例如,铜粉)。当玻璃按正常工艺制成物品后,将其置于一定的温度下,以保证其在成核晶体四周结晶(反玻璃化)。玻璃陶瓷可以是不透明的,有时也可以是透明的。它们比普通玻璃具有更好的机械、电气和耐热性能。 (三)具有低膨胀系数的玻璃,例如,硼硅酸盐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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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70.09 玻璃镜(包括后视镜),不论是否镶框: 10 — 车辆后视镜 — 其他: 91 — — 未镶框 92 — — 已镶框 所称“玻璃镜”,是指一面镀有金属(通常用银,有时用铂或铝),能清楚明亮地反照的玻璃。 镀银方法是使用硝酸银的稀释氨溶液(用酒石酸钾或转化糖为基本原料的还原性溶液相混合)。玻璃经过彻底清洁后,即将上述溶液倾倒于玻璃表面上。银盐在玻璃上还原形成经久明亮的金属银沉积层。 镀铂方法是将氯化铂的化合物刷在玻璃上,然后将玻璃加热到近于软化点,从而使金属涂层牢牢地附着于玻璃面上。 金属层(特别是银)需要有保护层,有的涂上一层或多层清漆,有的覆上一层电解沉积铜外,再涂上一层清漆保护层。 本品目包括镜片,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加工;也包括任何尺寸的成形玻璃镜,例如,用于家具、室内装饰和火车车厢等;梳妆用镜(包括手持式和悬挂式的);袖珍镜(不论是否带保护盒套)。本品目还包括放大或缩小玻璃镜和后视镜(例如,车用后观镜)。所有这些玻璃镜可以具有背衬(纸板、织物等)或镶框(金属的、木的、塑料的等);框架本身也可以用其他材料装饰(织物、贝壳、珍珠母、龟壳等)。根据第九十四章注释一(二)的规定,落地式玻璃镜(例如,用于裁缝店试衣房或鞋店的可转动穿衣镜或旋转镜)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单面印有图画的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只要它们仍具有镜子的基本特征;但这些镜子如果因印有图画而不能作为镜子使用的,则应按装饰用玻璃器归入品目70.13。 必须注意,已制成第九十四章家具零件(例如,衣柜门)的玻璃镜应与家具一同归类。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由于添加了某些附加部分成为其他物品的玻璃镜,例如,某些带柄的托盘(品目70.13);但另一方面,仅由玻璃镜构成的桌面中心仍归入本品目。 (二)框架或支座是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镜子,不论是否带有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仅作为小配件的除外)(品目71.14);或框架、支座上镶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的镜子(品目71.16)。 (三)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第九十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四)与其他元件组装在一起构成玩具、游戏品、打猎或射击用品的玻璃镜(例如,哈哈镜)(第九十五章)。 (五)一百年以上的玻璃镜(品目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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