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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品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品目36.06);

    (三)品目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

    (四)品目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七)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品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九)做弹药用的铅弹(品目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品目90.21);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以及

    (三)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

    除各品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

    为此:

    (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以及

    (三)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废碎料

1.所有金属废碎料;

    2.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第七十四章的线锭及坯段,已具锥形尾端或经其他简单加工以便送入机器制成盘条或管子等的,仍应作为未锻轧铜归入品目74.03。此条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第八十一章的产品。

(二)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三)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

(四)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十分之一;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这些品目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总  注  释

    本类包括贱金属(含化学纯贱金属)及许多贱金属制品。不归入本类的贱金属货品将在本注释末列出。本类还包括从其脉石中分离出来的自然金属,以及铜锍、镍锍和钴锍。但不包括金属矿砂及含有自然金属的脉石(品目26.01至26.17)。

    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中的各章包括某些未锻轧的贱金属及这些金属的条、杆、丝或片等产品,也包括它们的制成品。但不包括不是以金属自然属性列出的某些贱金属制品,这些制品应归入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这些章仅包括具体列名的金属制品。

    一、贱金属合金

    根据本类注释六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例如,合金钢)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所称的贱金属也包括其合金。同样,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或其他章所称“贱金属”,包括作为贱金属合金归类的合金。

    根据第七十一章注释五及本类注释五的规定,贱金属合金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贱金属与贵金属的合金

    如果合金中没有任何一种贵金属(银、金、铂)的重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这种合金应作为贱金属归类。否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二)贱金属与贱金属的合金

    除铁合金(参见品目72.02的注释)及铜母合金(参见品目74.05的注释)以外,这类合金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

    (三)本类的贱金属与非金属或品目28.05的金属的合金

    如果这类合金中本类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则这类合金应按贱金属归类。否则,这类合金通常归入品目38.24。

    (四)烧结混合物、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及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应作为合金对待。上述紧密混合物主要包括熔化废碎金属而得的组分不同的锭块。

    但未经烧结的金属粉末混合物应按本类注释七的规定归类(复合制品——参见下面第二部分)。

    由两种或多种贱金属组成的金属间化合物也应作为合金对待。金属间化合物与合金的主要区别在于:金属间化合物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有规则的,而合金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没有规则的。

    二、贱金属制品

    根据本类注释七的规定,除品目另有规定(例如,铜头的钢铁钉应归入品目74.15,即使所含的铜不是主要成分)的以外,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制品,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贱金属的制品归类。对于部分由非金属构成的制品,如果按照归类总规则,贱金属赋予这些制品基本特征的,也按本规定办理。

    引用本规定计算各种金属的比例时,应注意下列三点:

    (一)各种钢铁应视为同一种金属。

    (二)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例如,由黄铜构成的铜制品应视为全部由纯铜构成)。

    (三)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三、制品的零件

    总的来说,明显为制品的零件应按有关制品的零件归入本协调制度中相应的品目。

    但是,单独报验的通用零件(本类注释二所列的货品)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的品目。例如,集中供暖散热器的专用螺栓及汽车专用弹簧。螺栓应归入品目73.18(作为螺栓)而不归入品目73.22(作为集中供暖散热器的零件)。弹簧应归入品目73.20(作为弹簧)而不归入品目87.08(作为汽车零件)。

*

*  *

    必须注意,按照本类注释二(二)的规定,钟表发条不归本类而应归入品目91.14。

    除本类注释一所列的货品以外,本类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贱金属汞齐(品目28.53)。

    (二)贱金属胶态悬浮液(通常归入品目30.03或30.04)。

    (三)牙科胶粘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0.06)。

    (四)照相制版等用的照相感光金属板(品目37.01)。

    (五)品目37.07的摄影用闪光灯材料。

    (六)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用含金属纱线或金属线纺成的用于衣着、家具布或类似品的机织物(品目58.09)。

    (七)用金属线制成的第十一类所述的刺绣品及其他货品。

    (八)除第六十四章注释二所述货品(主要是护鞋铁掌、鞋眼、鞋钩及鞋扣)以外的鞋靴零件(品目64.06)。

    (九)硬币(品目71.18)。

    (十)原电池、原电池组及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品目85.48)。

    (十一)金属丝刷(品目96.03)。

 

章注:

第七十二章  钢铁

注释:

    一、本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本条注释(四)、(五)、(六)适用于本协调制度其他各章〕:

    (一)生铁

    无实用可锻性的铁碳合金,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并可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含量范围的其他元素:

    铬不超过10%;

    锰不超过6%;

    磷不超过3%;

    硅不超过8%;

    其他元素合计不超过10%。

    (二)镜铁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6%以上,但不超过30%的铁碳合金,其他方面符合上述(一)款所列标准。

    (三)铁合金

    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四)钢

    除品目72.03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某些铸造而成的种类除外),具有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及以下,但铬钢可具有较高的含碳量。

    (五)不锈钢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六)其他合金钢

    不符合以上不锈钢定义的钢,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的元素:

    铝0.3%及以上;

    硼0.0008%及以上;

    铬0.3%及以上;

    钴0.3%及以上;

    铜0.4%及以上;

    铅0.4%及以上;

    锰1.65%及以上;

    钼0.08%及以上;

    镍0.3%及以上;

    铌0.06%及以上;

    硅0.6%及以上;

    钛0.05%及以上;

    钨0.3%及以上;

    钒0.1%及以上;

    锆0.05%及以上;

    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七)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粗铸成形无缩孔或冒口的锭块产品,表面有明显瑕疵,化学成分不同于生铁、镜铁及铁合金。

    (八)颗粒

    按重量计不到90%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而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半制成品

    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不论是否初步热轧;其他实心产品,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

    本类产品不包括成卷的产品。

    (十)平板轧材

    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以上第(九)款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

    1.层叠的卷材;或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矩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十一)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

    经热轧不规则盘绕的实心产品,其截面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类产品可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十二)其他条、杆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的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些产品可以:

    1.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2.轧制后扭曲的。

    (十三)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十二)款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

    第七十二章不包括品目73.01或73.02的产品。

    (十四)丝

    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

    (十五)空心钻钢

    适合钻探用的各种截面的空心条、杆,其最大外形尺寸超过15毫米但不超过52毫米,最大内孔尺寸不超过最大外形尺寸的二分之一。不符合本定义的钢铁空心条、杆应归入品目73.04。

    二、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不同种类的黑色金属,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材料归类。

    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品目。

○  ○

子目注释: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合金生铁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生铁:

    铬0.2%以上;

    铜0.3%以上;

    镍0.3%以上;

    0.1%以上的任何下列元素:铝、钼、钛、钨、钒。

    (二)非合金易切削钢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非合金钢:

    硫0.08%及以上;

    铅0.1%及以上;

    硒0.05%以上;

    碲0.01%以上;

    铋0.05%以上。

    (三)硅电钢

    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但不超过6%,含碳量不超过0.08%的合金钢。这类钢还可含有按重量计不超过1%的铝,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四)高速钢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至少含有按重量计合计含量在7%及以上的钼、钨、钒中两种元素的合金钢,按重量计其含碳量在0.6%及以上,含铬量在3~6%。

    (五)硅锰钢

    按重量计同时含有下列元素的合金钢:

    碳不超过0.7%;

    锰0.5%及以上,但不超过1.9%;以及

    硅0.6%及以上,但不超过2.3%。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二、品目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应按照下列规则归类: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本章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

    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黑色金属,即:生铁、镜铁、铁合金及其他原料(第一分章),也包括钢铁工业的某些铁或非合金钢产品(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半制品及用它们直接生产出来的主要产品)(第二分章)、不锈钢产品(第三分章)及其他合金产品(第四分章)。

    经进一步加工的制品(例如,铸件、锻件等),板桩、焊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材料及管材应归入第七十三章或其他章。

    钢铁工业所采用的原料为品目26.01注释附表所列的各种天然铁矿(氧化物、水合氧化物、碳酸盐)、黄铁矿烬滓(从黄铁矿、白铁矿、磁黄铁矿等锻烧除去硫后留下的烧结铁氧化物)及钢铁废碎料。

    一、铁矿砂的冶炼(还原)

    铁矿砂在高炉或电炉中还原可转变成生铁,也可通过各种直接还原处理转变成海绵铁或铁团块;特殊用途的超纯铁(例如,用于化学工业)只有通过电解或其他化学方法才能制得。

    (一)高炉法炼铁

    从铁矿砂提取的铁大多数是通过高炉法炼得的。这种方法主要是以铁矿砂作原料,但也可以废碎金属、预还原铁矿砂及其他铁废料作为原料。

    高炉还原剂主要由硬焦炭组成,有时与少量煤或者液态或气态烃相混合。

    通过这种方法炼得的铁呈熔融生铁状,其副产品是炉渣、高炉气及高炉灰。

    上述的熔融生铁大多数在炼钢厂中直接冶炼成钢。

    有些用于铸造厂,用于制锭模、铸铁管等。

    还有的铁可在铸锭机或砂床中铸成生铁锭、块;也可制成有时称作“厚板”的不规则形状的团块,或注入水后成为铁粒。

    固体生铁可在炼钢炉中与铁渣一起再熔化制成钢,也可在铸铁厂的化铁炉或电炉中与铁渣一起熔化制成铸铁。

    (二)直接还原法炼铁

    与上述方法比较,本法所用的还原剂通常是气态或液态烃或煤,因此不需要使用硬焦炭。

    在这些过程中,还原温度比较低,以致不需经熔融状态便可获得海绵状、预还原粒状或团块状产品(通常称作海绵铁)。由于这一原因,它们的碳含量通常比从高炉所得的生铁低(因为熔融铁与碳接触紧密)。大多数的这些粗制产品在炼钢厂中熔融并冶炼成钢。

    二、钢的生产

    熔融状或固体状的生铁或铸铁及直接还原法所得铁产品(海绵铁)与废碎铁混合组成炼钢的原料。在这些原料中再加入生石灰、萤石、脱氧剂(例如,镁铁、硅铁、铝)及各种合金元素等造渣添加剂。

    炼钢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两类:“气体”法,在这一方法中,熔融生铁在转炉中或靠吹气的作用下进行冶炼;及“炉膛”法,例如,平炉或电炉。

    气体法不需外部热源。当原料主要为熔融生铁时即使用此法。生铁中的某些元素(例如,碳、磷、硅及锰)的氧化作用能产生足够的热量使钢保持液态,甚至可使任何添加的金属碎料熔化。这种方法包括将纯氧鼓入熔融金属的方法(氧气顶吹转炉炼钢法:LD、LDAC、OBM、OLP、卡尔多炼钢法及其他方法)及那些有时使用富集氧空气的老式法(托马斯炼钢法及贝塞姆炼钢法)。

    但是平炉炼钢法需要外加热源。当原料为固体配料(例如,废碎铁、海绵铁及固体生铁)时即使用此方法。

    这一炼钢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热源由重油或气体供应的马丁熔炉法,二是热源由电能提供的电弧炉法或感应电炉法。

    在生产某些钢时可连续应用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双炼法)。例如,可先在马丁熔炉中冶炼然后在电炉中冶炼;或熔于电炉的钢水可转到特殊的转炉中,在转炉中吹入氧气及氩气以完成脱碳工序(例如,此法可在冶炼不锈钢中使用)。

    很多新的方法已被用于冶炼特殊组分或具有特殊性能的钢。这些方法包括用电轰击进行熔炼的真空电弧熔融法及电渣法。在所有这些方法中,钢都是从一自耗电极中产生,电极熔融时会流入水冷锭模。锭模可以是完整的一件,也可以是底部活动的,以便将固化铸件从锭模下面拉出。

    通过上述方法制得的需要或不需要进一步精炼的液态钢通常注入移动式前炉。固态或液态的合金元素或脱氧剂可在这一阶段加入。这一过程需于真空中完成,以免受气体杂质的影响。

    根据合金元素的含量,通过上述所有方法制得的钢分为“非合金钢”及“合金钢”(不锈钢或其他钢)。根据其特性,它们还可分为易切削钢、硅电钢、高速钢或硅锰钢等。

    三、锭块或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及半制成品的生产

    尽管熔融钢可以在铸造厂中用模具铸成最终形状(钢铸件),但是大多数熔融钢在锭模中铸成锭块。

    在浇铸阶段及固化阶段,钢可分成三种主要类型:沸腾钢、镇静(或“非沸腾”)钢及半镇静钢。在沸腾阶段浇铸的钢之所以称为沸腾钢,是由于在浇铸过程及浇铸后,溶于钢中的氧化铁与碳反应而使其“沸腾”。在冷却阶段,杂质集中于锭块的中心及上半部。因为外层不受这些杂质影响,因此用这些锭块轧制的产品有较好的外观。这种较为经济的钢也用于冷窝锻。

    在很多情况下,钢不适宜在“沸腾”状态下铸造。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合金钢及高碳钢。在这些情况下,钢必须镇静,即必须脱氧。脱氧工序可以部分在真空中处理来完成,但更常见的是通过加入硅、铝、钙或锰等元素来脱氧。通过这些方法,残余杂质更加均匀地分布于锭块中,对于某些用途,其质量更有保障,因整个钢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有些钢可以部分脱氧,因而称为半镇静钢。

    在固化及温度均衡后,锭块在初轧机或粗轧机(开板坯、开方坯等)轧成半制成品(大方坯、小方坯、圆钢、厚板坯、薄板坯),或者在锤击机或锻压机中锻成半制成品。

    在连续浇铸机中直接把钢铸成半成品可提高钢的产量。它们的横截面形状在某些情况下可接近制成品的形状。用连铸法制得的半制成品,其特征是外表面具有间距较为规则的彩色横向环,由于快速冷却,其切开的横截面外观通常有径向结晶现象。连铸钢都是脱氧的。

    四、最终产品的生产

    半制成品及在某些情况下的锭块经加工制成成品。

    它们通常分为扁平材(“宽带材”,包括“齐边中厚板”、“宽带卷材”、片材、板材及带材)及长形材(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其他条及杆、角材、型材、异型材及丝)。

    这些产品可以通过热塑变形直接从锭或半制成品制得(通过热轧、锻造或热拉),也可以通过冷塑变形间接从热加工产品制得(通过冷轧、挤压、拉丝、光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后处理(例如,通过无心磨削或精密车削制得的冷加工条、杆)。

    根据本章注释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品目。

    对于本条注释,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A.压铸(模铸)法

    本法是在加压下将熔融合金或合金浆注入铸模中。

    这种方法有利于大批量生产及保证尺寸精度。

    B.烧结法

    这是一种粉末冶金加工法,即加压模制而成的压实粉末产品须在特种熔炉中进行加热。

    这种方法能使烧结材料具有最终特性,但却须在规定的温度、时间和气压下进行。它使产品呈烧结固态形状。烧结也可以在真空中进行。

    (一)热塑变形

    1.热轧,即在快速结晶点及开始熔化点之间的某一温度下轧制。其温度范围根据各种因素(如钢的成分)而定。一般情况下,热轧的最终工作温度约为900℃。

    2.锻造,即通过锤击机或锻压机使金属团块热变形,制成任何形状工件的方法。

    3.热拉法,将钢加热并通过模具拉出条、管或各种形状的型材。

    4.热模锻及热冲压,指通过特种工具用模具(闭合的或带毛口合缝的)通常在传送线上将已切割的坯料进行热成型,将其制成型材及异型材。在进行初步滚轧、锤击、手工锻造或弯曲加工后,通过冲或压进行的上述加工一般是连续性的。

    (二)冷塑变形

    1.冷轧,在室温条件下进行,即在低于再结晶温度条件下进行。

    2.冷模锻及冷冲压,指通过类似于以上(一)款4项所述方法但却用冷加工工艺制取型材及异型材的方法。

    3.挤压,通常为冷加工法,在模具及加压工具之间加以高压使块钢变形,模具与加压工具之间除材料通过的方位外其余各方位均为密闭,以形成所需形状。

    4.拉丝,一种冷加工工序,在这一工序中,不规则盘绕的条或杆被高速地拉过一个或数个模口,生产出直径更小的盘卷的钢铁丝。

    5.光拔,一种冷加工工序,在这一工序中,不论是否为不规则盘绕的条或杆被相对低速地拉过一个或数个模口,生产出较细或不同形状的型材及异型材。

    冷加工产品与热轧或热拉产品可通过以下标准加以区别:

    ──冷加工产品的表面较热加工产品好,没有一层鳞皮。

    ──冷加工产品的尺寸公差小。

    ──薄扁产品(薄“宽卷材”板、片及带)通常是通过冷轧制得的。

    ──冷加工产品用显微镜检验时可发现其金属晶粒明显变形,晶粒取向与加工方向一致。相反,热加工产品由于重结晶作用,其晶粒几乎全都是规则的。

    此外,冷加工产品及某些热轧或热拉产品同样具有下列性能:

    (1)因为冷加工产品经过机械硬化或加工硬化,冷加工产品极硬且具有很大的抗拉强度,但经热处理后,这些性能便大为减弱;

    (2)冷加工生产品的断裂伸长度很低;但经过适当热处理的产品,其断裂伸长度较高。

    在不明显减少产品厚度条件下对某些热轧扁平产品进行极轻度的冷轧加工(称作表皮光轧或轻精冷轧),不会改变热轧产品的特点。在低压力下进行的这种冷轧主要作用于产品的表面,而真正的冷轧通过大幅度缩小工件的横截面而改变工件的晶体结构。

    (三)后加工及整理

    最终产品可经以下一系列工序进一步加工处理或制成其他物品:

    1.机械加工,即车削、铣削、磨削、穿孔或冲孔、折叠、精整、剥皮等;但应注意,仅除去氧化皮的粗车削及粗修整不能作为引起归类变化的加工工序。

    2.表面处理或用以改善金属性能及外观,防止其锈蚀等的其他加工(包括镀层)。除某些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加工不影响货品的归类。它们包括:

    (1)用以改善金属性能的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渗氮及类似热处理。

    (2)用以去除金属热处理过程所形成的氧化皮而进行的去皮、酸浸、刮面及其他加工。

    (3)仅为防止产品生锈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打滑并有利于装卸等而进行的粗涂层,例如,含有活性颜料(铅丹、锌粉、氧化锌、铬酸锌、氧化铁、铁丹、优质胭脂)的防锈油漆,及以油、脂、蜡、石蜡、石墨、焦油或沥青为基料的非颜料涂料。

    (4)表面加工处理包括:

    a.抛光、磨光或类似处理;

    b.人工氧化作用(通过各种化学处理,例如,浸于一种氧化性溶液中)、铜绿加工、上蓝(蓝回火)、青铜色氧化(通过各种技术)。这些工艺也能在产品表面形成一层氧化膜,用以改善产品的外观。它能提高产品防锈能力。

    c.化学表面处理,例如:

    ──磷化,即将产品浸于酸式磷酸金属盐溶液(特别是酸式磷酸锰、酸式磷酸铁及酸式磷酸锌)中;这一加工方法称作磷酸盐被膜处理或磷酸盐处理,磷化程度取决于处理时间及浴池温度;

    ──草酸盐处理、硼酸盐处理等,使用方法与磷化处理相似,但应加入适量的盐或酸。

    ──铬酸盐处理,即将产品浸于主要成分为铬酸或铬酸盐的溶液中;这一加工方法用于镀或涂锌钢板等的表面处理。

    这些化学表面处理具有保护金属表面、便于产品日后冷变形处理及涂油漆或涂其他非金属保护层等优点。

    d.用金属涂布(敷金属)的主要方法有:

    ──浸于金属或金属合金的熔融液中,例如,热浸镀锌、镀锡、热镀铅及铝涂布;

    ──电镀(通过电解适当的金属盐溶液,电镀金属在阴极中沉积于待镀产品上),例如,用锌、镉、锡、铅、铬、铬/铬酸盐、铜、镍、金或银电镀;

    ──浸渍或扩散(将产品加热使其表面覆上一层所需的金属粉末),例如,粉末镀锌(用锌渗镀)、热镀铝(用铝渗镀)及扩散镀铬(用铬扩散);

    ──喷涂(雾化熔融镀敷金属并直接喷镀在待镀产品上),例如,斯库普法、瓦斯手枪、电弧、等离子体及静电等喷涂法;

    ──通过在真空中蒸发镀敷金属的敷金属法等;

    ──用辉光放电离子轰击镀敷金属的敷金属法(离子电镀);

    ──通过阴极气化电镀法(溅散)。

    e.涂非金属物质,例如,搪瓷、上清漆、上大漆、涂油漆、表面印染、用陶瓷或塑料涂面,包括特种工艺,例如,辉光放电、电泳、静电喷射及在静电流浴中浸渍后再辐射烧制。

    (5)包覆,即不同颜色或性质的各层金属通过接触使表面分子相互渗透进行缔合。这种有限扩散是包覆产品的特点,也是与以上各节所列方法制得的涂镀金属产品(例如,通过普通电镀)的不同之处。

    各种包覆法包括:把熔融包覆金属倾注于基底金属上然后再进行滚轧;对包覆金属简单热轧使其与基底金属能有效熔接;包覆金属的其他沉积法或叠加法,然后再进行其他机械加工或热加工以保证熔接(例如,电包覆),在这一方法中,先进行电镀使包覆金属(镍、铬等)覆在基底金属上,再进行适当温度的热处理并冷轧,使接触面的分子相互渗透。

    黑色金属产品包括有色金属,如果按重量计以钢铁为主,则仍应归入第七十二章的相应品目(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七)。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不同种类的钢铁产品,根据原产品的组分或包覆金属的组分,似乎可以归入两个分章(第二、三或四分章)的,也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金属归类(参见本章注释二);例如,用不锈钢包覆的非合金普通钢条,如果按重量计以普通钢为主,应归入第二分章,否则应归入第三分章。

    (6)为了检验目的除去少量金属。

    (7)层压,例如,中间夹有一层弹性纤维材料的金属层,弹性纤维材料起到隔音等作用。

*

*  *

    黑色金属合金及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应按第十五类总注释的规定办理。

 

品目注释:

第一分章  原料;粒状及粉状产品

总  注  释

    本分章包括:

    一、钢铁冶金原料(生铁、镜铁、铁合金、直接从铁矿砂还原所得的铁产品、其他海绵铁产品、废碎铁及再熔废铁锭)及按重量计纯度不低于99.94%的铁(品目72.01至72.04)。

    二、粒状及粉状的生铁、镜铁、钢铁(品目72.05)。

72.05  生铁、镜铁及钢铁的颗粒和粉末:

       10  —    颗粒

           —    粉末:

       21  — — 合金钢的

       29  — — 其他

    一、颗粒

    颗粒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八)。

    本品目包括颗粒,即稍圆的小球粒及棱角粒。

    小球粒通过将液态钢铁倾注入冷水或蒸汽射流中制得;而棱角粒则是通过将小球粒压碎制得或通过低温压碎硬化金属片等制得。

    这些货品不论是否已按规格分级,均归入本品目。

    小球粒及棱角粒用于金属的清洁及除氧化皮或表面硬化(喷丸处理),用于金属或玻璃表面抛光及雕刻,用于加工石料等。有时还加入到混凝土中作为硬化剂或提高其对X射线或γ射线的不可渗透度。

    本品目还包括通过切割钢铁丝所得的钢铁丝丸粒,这种颗粒也用于上述用途。

    二、粉末

    粉末的定义,参见第十五类注释八(二)。

    生铁、镜铁及钢铁的粉末是适于压坯或粘聚用的原料,可通过雾化熔融钢铁,还原铁氧化物(干法),粉碎生铁、海绵铁或钢丝,沉淀(湿法),分解羰铁基,电解铁盐水溶液或粉化钢铁(包括粉化锉屑)等方法制得。

    这些粉末(包括海绵铁粉末)可以烧结成各种物品,包括电话、磁电机等用的电磁线圈铁芯。它们也用于制焊接电极及焊粉,用于化学工业(尤其是用作还原剂)、有时也用于制药品(通过将锉屑粉化而得的粉末)。

*

*  *

    本品目不包括:

    (一)放射性铁粉(同位素)(品目28.44)。

    (二)制成品目30.03或30.04所列药剂的铁粉。

    (三)铁合金粒及粉(品目72.02)。

    (四)废钢铁锉屑及切屑(品目72.04)。

    (五)轴承滚珠次品,尽管与小球粒用途相同,但根据第八十四章注释六的规定,仍应归入品目73.26。这类轴承滚珠与小球粒不同,因它更为规则,表面加工更为精细,所用的钢材质量也较好。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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