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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

          

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品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品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品目42.05)或毛皮(品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及其带料(品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六)品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品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品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钻管(品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品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品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或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或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六、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

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

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与其他废物、废料的混合物归入品目85.49。

(三)本类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城市垃圾。

总  注  释

    一、本类的基本内容

    (一)除本类注释及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注释规定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以及在其他各类已具体列名的货品以外,本类包括所有用机械及电气方式操作的机器、装置、器具、设备及其零件,同时也包括某些既不用机械方式,也不用电气方式进行操作的装置和设备(例如,锅炉、锅炉房设备、过滤装置等)及其零件。

    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主要有:

    1.任何材料制成的卷轴、纡子、筒管、线轴等(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但经轴不应视为筒管、卷轴或类似品,而应归入品目84.48。

    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钢铁制的丝、链、螺栓、螺丝钉及弹簧(品目73.12、73.15、73.18或73.20)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品目83.01所列的锁;品目83.02所列的门窗等用的配件及架座。塑料制成的类似品也不归入本类而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3.品目82.07所列的可互换工具;其他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工作部件的构成材料归类(例如,橡胶制的归入第四十章;皮革制的归入第四十二章;毛皮制的归入第四十三章;软木制的归入第四十五章;纺织材料制的归入第五十九章;研磨料等制的归入品目68.04;陶瓷制的归入品目69.09等)。

    4.第八十二章所列的其他物品(例如,工具、工具刀头、刀具及切割刀片、非电动理发推子及某些家用机械器具),以及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

    5.第十七类所列的物品。

    6.第十八类所列的物品。

    7.武器弹药(第九十三章)。

    8.具有玩具、游戏品或运动用品性质的机器或装置,以及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的零件及附件(包括非电动的发动机,但不包括液体泵及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它们应分别归入品目84.13或84.21;也不包括电动机、变压器及无线电遥控装置,它应分别归入品目85.01、85.04或85.26)(第九十五章)。

    9.用作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二)一般来说,本类所列的货品可用各种材料制造。其中大部分是贱金属制的,但本类也包括某些用其他材料制成的机器(例如,全部用塑料制成的泵),以及用塑料、木材、贵金属等制成的零件。

    但本类不包括:

    1.塑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第三十九章)、未硬化硫化橡胶制品(例如,传动带或输送带)(品目40.10)、橡胶外胎、内胎等(品目40.11至40.13)及垫圈等(品目40.16)。

    2.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例如,织机用的皮结)(品目42.05)及毛皮制品(品目43.03)。

    3.纺织材料制品。例如,传动带或输送带(品目59.10)、毡垫及抛光轮(品目59.11)。

    4.第六十九章所列的某些陶瓷制品(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总注释)。

    5.第七十章所列的某些玻璃制品(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总注释)。

    6.全部用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品目71.02、71.03、71.04或71.16),但不包括已经加工但未装配的电唱机唱针用蓝宝石或钻石(品目85.22)。

    7.金属丝或金属带制成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二、零件

    (本类注释二)

    一般来说,除上述第一部分所列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以外,凡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或装置(包括品目84.79或85.43所列物品),或同一品目所列同类机器或装置的零件,均应与有关机器或装置一并归类。但下列零件则归入单独品目:

    (一)品目84.07或84.08所列发动机的零件(品目84.09)。

    (二)品目84.25至84.30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31)。

    (三)品目84.44至84.47所列纺织机器的零件(品目84.48)。

    (四)品目84.56至84.65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66)。

    (五)品目84.70至84.72所列办公室用机器的零件(品目84.73)。

    (六)品目85.01或85.02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5.03)。

    (七)品目85.19或85.21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22)。

    (八)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29)。

    (九)品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38)。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身已构成本类某个品目(品目84.87及85.48除外)所列物品的零件。这些物品即使用作某种机器的专用零件,仍应归入其具体列名的品目。本规定特别适用于:

    1.泵及压缩机(品目84.13及84.14)。

    2.品目84.21所列的过滤机器及装置。

    3.起重及搬运机器(品目84.25、84.26、84.28或84.86)。

    4.龙头、旋塞、阀门等(品目84.81)。

    5.滚珠轴承、滚子轴承、滚针轴承,以及公差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品目84.82)。

    6.传动轴、曲柄、轴承座、滑动轴承、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包括摩擦传动装置、齿轮箱及其他变速装置)、飞轮、滑轮与滑轮组、离合器及联轴器(品目84.83)。

    7.品目84.84所列的密封垫及类似的接合衬垫。

    8.品目85.01所列的电动机。

    9.品目85.04所列的变压器及其他机器及装置。

    10.组装成电池组的蓄电池。

    11.加热电阻器(品目85.16)。

    12.电容器(品目85.32)。

    13.电路的开关、保护等用的电气装置(例如,开关、熔断器、接线盒等)(品目85.35及85.36)。

    14.用于电气控制或电力分配的盘、板、台、柜及其他装置(品目85.37)。

    15.品目85.39所列的灯。

    16.品目85.40所列的电子管及品目85.41所列的二极管、晶体管等。

    17.电气设备用碳精制品(例如,弧光灯碳棒、碳电极及碳刷)(品目85.45)。

    18.各种材料制的绝缘子(品目85.46)。

    19.品目85.47所列的电气设备等用的绝缘配件。

    其他可确定为机器零件,但非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或某类机器(即通用于不同品目所列的多种机器)的物品,应归入品目84.87(非电气零件)或品目85.48(电气零件);但上述各项所列物品除外。

    上述零件归类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品目84.84(密封垫等)、85.44(绝缘电线)、85.45(电气设备用碳精制品)、85.46(绝缘子)或85.47(线路导管);其他的这类零件一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的章内。

    机器零件不论是否制成成品,即可使用,均应归入本类;但钢铁制的粗锻件应归入品目72.07。

    三、附属装置

    〔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三(二)及本类注释三及四〕

    附属的仪器及装置(例如,压力计、温度计、水平仪或其他测量或检验仪器、产量计数器、时钟机构开关、控制板、自动调节器等),如果与所属机器设备同时报验,并专用于测量、检测、控制或调节某种机器或装置〔可以是组合机器(参见以下第六部分)或者功能机组(参见以下第七部分)〕,应与有关机器设备一并归类。但用以检测、控制或调节多台机器(不论是否同一类型)的附属仪器及装置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品目。

    四、不完整机器

    〔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

    本类所指的机器或装置,不仅包括完整品,也包括不完整品(即已把有关零件装配成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机器)。因此,一台机器如仅仅缺少飞轮、底板、砑光滚筒、工具夹具等,仍应与完整机器归入同一品目,而不应作为零件单独归类。同样,在正常情况下往往配有电动机的机器或装置(例如,品目84.67所列的手提式电动工具),即使在报验时没有带电动机,也应按相应的完整机器归入同一品目。

    五、未经装配的机器

    〔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

    为了便于运输,许多机器或装置运输时处于未装配状态。虽然这类货品事实上只是一套零件,但仍应作为机器归类,而不应作为零件单独归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报验时未经装配的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机器(参见上述第四部分,同时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的总注释)。但超过组成完整机器或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机器所需数量的未装配零件,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品目。

    六、多功能机器及组合机器

    (本类注释三)

    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

    多功能机器(例如,利用可互换刀具加工金属的机床),可进行不同的机械加工(例如,铣削、镗削、磨削)。

    在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条文也没有列出其他要求时,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例如,当多功能机器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25至84.30、品目84.58至84.63或品目84.70至84.72的几个品目时,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

    组合机器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器具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第十六类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机器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

    这类组合机器举例如下:配有托纸辅助机器的印刷机器(品目84.43);配有加印名字或简单图案辅助机器的卡纸盒制造机器(品目84.41);配有起重或搬运装置的工业熔炉(品目84.17或85.14);配有辅助性包装设备的香烟制造机器(品目84.78)。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机器的组合体不应视为构成一个整体,除非其各台机器是永久性地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或机壳内。临时组合的或通常未构成组合机器的机器组合体不包括在内。

    这些机器的底座、支架或机壳可以装有轮子,以便在使用时可随意移动,但不能因此而构成协调制度某一品目具体列名的另一种物品(例如,车辆)。

    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经专门装配以备安装机器或器具,不能视为将有关机器或器具连成一体的共同底座。

    当组合机器可归入某个特定品目时,无需引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例如,某些空调器(品目84.15)。

    必须注意,多用途机器(例如,金属及其他材料的加工机床,或造纸、纺织、皮革、塑料等工业通用的打孔机),应按第八十四章注释八的规定归类。

    七、功能机组

    (本类注释四)

    当一台机器(包括机组)由多个独立部件组成,组合后明显只为一种第八十四章,更常见的是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工作时,可运用该注释。整套设备应按有关功能归入其相应品目,不论各个部件是否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分开,或仅用管道(装有空气、压缩空气、油等)、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起来。

    在上述注释中,所称“明显只为一种功能工作”的机器,仅包括在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机组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机器或机组;但不包括执行辅助功能而不是执行整套设备的主要功能的机器或器具。

    本类注释四所指的功能机组举例如下:

    (一)液压系统,由液压动力机组(主要由液压泵、电动机、控制阀及油箱组成)、液压缸及连接液压缸和液压动力装置所需的管道构成(品目84.12)。

    (二)冷藏设备,其各个构成部件并不组装成整体,而是由管道连接起来,冷却剂在管道中循环流动(品目84.18)。

    (三)灌溉系统,包括由过滤器、喷射器、计量阀等组成的控制站、地下分布支管及地面网络(品目84.24)。

    (四)挤奶机器,所配有的各个独立部件(真空泵、脉动器、奶头吸杯及奶桶)是由软管或管道加以联接的(品目84.34)。

    (五)酿酒机器,主要包括催芽机、麦芽压碎机、麦芽浆桶、滤酒桶(品目84.38)。但辅助机器(例如,装瓶机、标签印刷机)不应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其他相应品目。

    (六)信件分拣系统,主要由编码台、预分拣信道、中间分拣机及最终分拣机所组成。整套设备是由一台自动数据处理机控制(品目84.72)。

    (七)沥青拌和设备,由各自独立的加料斗、输送装置、干燥器、振动筛、混合机、贮料箱及操纵装置并排配置而成(品目84.74)。

    (八)组装电灯泡用的机器。这种设备的各个部件是利用输送装置加以联接,并配有玻璃的热处理设备、泵及灯泡检测装置(品目84.75)。

    (九)焊接设备,由焊头或焊钳组成,配有变压器、发电机或整流器,用以供电(品目85.15)。

    (十)配有手提话筒的手提式无线电话发送设备(品目85.17)。

    (十一)配有电源、放大器等的雷达设备(品目85.26)。

    (十二)由一台接收机、一个抛物面天线反射盘、一个天线反射盘用的控制旋转器、一个喇叭天线(波导器)、一个偏振器、一个低噪声广播信号接收(LNB)降频转换器及一个红外摇控器组成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品目85.28)。

    (十三)由红外线灯、光电池及警铃等组成的防盗报警器(品目85.31)。

    必须注意,不符合第十六类注释四规定的各种部件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品目。本规定适用于,例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这种系统由数量不等的电视摄像机、视频监视器组成,通过同轴电缆与控制器、开关、音频接收器相互连接,必要时还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以储存数据)或视频录像机(用以录像)连接使用。

    八、移动式机器

    关于自走式机器或其他移动式机器的归类,参见有关机器所属品目的注释(例如,起重及搬运机器参见品目84.25至84.28的注释;挖掘机参见品目84.29及84.30的注释),以及第十七类中各章及各品目的注释。

    九、实验室用的机器及装置

    本类所包括的机器及装置,即使是实验室专用或与科学及测量仪器连用的,如果既未构成品目90.23所列的专供非工业性示范用的装置,也未构成第九十章所列的测量、检验等仪器,仍应归入本类。例如,实验室用的小型熔炉、蒸馏设备、研磨机、混合机、变压器及电容器等,仍应归入本类。

    十、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E-WASTE)

(本类注释六)

本类注释六所称“原用途”,指作为电气或电子产品的功能用途。

 

章注: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

      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

    (四)品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品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

    (六)品目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品目85.25的数字照相机;

    (七)第十七类物品用的散热器;或

(八)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品目96.03)。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十一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归入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品目。

    (一)但品目84.19不包括:

    1.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品目84.36);

    2.谷物调湿机(品目84.37);

    3.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品目84.38);

    4.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品目84.51);或

    5.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或实验室设备。

    (二)品目84.22不包括:

    1.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品目84.52);或

    2.品目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三)品目84.24不包括:

    1.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84.43);或

    2.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品目84.5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品目84.56。

    四、品目84.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械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中自动更换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进行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或

(三)自动将工件送向不同的动力头(多工位组合机床)。

五、品目84.62用于板材的“纵剪线”是由开卷机、矫平机、纵剪机和收卷机组成的生产线。用于板材的“定尺剪切线”是由开卷机、矫平机和剪切机组成的生产线。

    六、

    (一)品目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具有以下功能的机器:

    1.存储处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

    2.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3.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以及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以及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品目84.71。

    但是,键盘、X-Y坐标输入装置及盘(片)式存储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释(三)2及(三)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品目84.71的部件归类。

    (四)品目84.71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述设备,即使它们符合上述注释六(三)的所有规定:

    1.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有线或无线网络(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通信设备;

    3.扬声器及传声器(麦克风);

    4.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5.监视器及投影机,未装有电视接收装置。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品目,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品目。

    七、品目84.82还包括最大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两者数值较小者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品目73.26。

    八、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

    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品目84.79。品目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

    九、品目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十、品目84.85所称“增材制造”(也称3D打印)指以数字模型为基础,将介质材料(例如,金属、塑料或陶瓷)通过连续添加、堆叠、凝结和固化形成物体。

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品目84.85规定的设备,应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十一、

    (一)第八十五章注释十二(一)及(二)同样适用于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中所称的“半导体器件”及“集成电路”。但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所称“半导体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发光二极管(LED)。

    (二)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所称“平板显示器的制造”,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一层平板,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或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所称“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三)品目84.86也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下列用途的机器及装置:

    1.制造或修补掩膜版及投影掩膜版;

    2.组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

    3.升降、搬运、装卸单晶柱、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平板显示器。

    (四)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品目84.86规定的设备及装置,应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8465.20所称“加工中心”,仅适用于加工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加工机床,这些设备可根据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中自动更换刀具,以完成不同形式的机械加工。

二、子目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六(三)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三、子目8481.20所称“油压或气压传动阀”,是指在液压或气压系统中专用于传递“流体动力”的阀门,系统以加压流体(液体或气体)的形式提供能源。这些阀门可以是各种形式的(例如,减压阀、止回阀)。子目8481.20优先于品目84.81的所有其他子目。

    四、子目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最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总  注  释

    一、本章的基本内容

    除第十六类的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包括未在第八十五章具体列名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器具及其零件。但不包括:

    (一)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第六十八章的石料等制品。

    (三)第六十九章的陶瓷制品。

    (四)品目70.17的实验室用玻璃器;玻璃制的机器、器具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

    (五)品目73.21或73.22的炉、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和其他货品,以及其他类似的贱金属制品。

(六)品目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品目85.25的数字式照相机。

(七)第十七类物品用的散热器(第十七类)。

    (八)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品目96.03)。

    总的来说,第八十四章包括机器及机械器具,第八十五章包括电气设备。但某些机器则具体列入了第八十五章的有关品目中(例如,家用电动器具);而另一方面,第八十四章包括某些非机械设备(例如,蒸汽发生锅炉及其辅助设备,以及过滤装置)。

    还须注意,第八十四章所列的机器及装置即使是用电的,仍应归入本章。例如:

    1.用电动机驱动的机器。

    2.电热机器,例如,品目84.03的集中供暖用的电热水锅炉、品目84.19的机器及装有电热元件的其他机器(例如,砑光机、纺织品洗涤或漂白机器或熨烫机)。

    3.电磁式机器(例如,电磁阀)或装有电磁装置的机器(例如,装有电气自动停机装置的纺织机、装有电磁起重吸盘的起重机及装有电磁夹盘的车床)。

    4.电子操作机器(例如,电子计算器或自动数据处理装置)和装有光电装置或电子装置的机器(例如,装有光电装置的滚轧机及装有各种电子控制装置的机床)。

    由于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实验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及玻璃材料制的机器、器具及其玻璃零件(品目70.19或品目70.20)均不归入本章,因此,即使某种机器或机械用具的品名或属性在本章的品目中列出,但如果该种机器或机械用具具有陶瓷材料制品或玻璃制品的特征,它们仍不归入本章。

    上述规定适用于装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例如,塞子、接头、旋塞等,夹紧或固定用的圈或环,或其他紧固件或支承件(支架、三脚架等)〕的陶瓷或玻璃机器、机械器具或装置。

    另一方面,下列情况通常视为已失去陶瓷制品、实验室用玻璃器、陶瓷或玻璃机器、器具及其零件的特征:

    (1)由陶瓷或玻璃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许多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以及由许多陶瓷或玻璃制的部件装在永久固定在其他材料制的支架、壳罩或类似品中而组成的物品。

    (2)由陶瓷或玻璃制的固定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发动机、泵等机械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

    二、本章总的编排

    (一)品目84.01包括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及同位素分离机器和装置。

    (二)品目84.02至84.24包括其他机器及装置,这些机器及装置主要根据其功能列名,不论其用于哪种产业部门。

    (三)品目84.25至84.78包括的机器或装置除某些情况外,不论其特定功能如何均按其所应用的产业部门进行列名。

    (四)品目84.79包括不能归入本章该品目以前任何品目的机器及机械器具。

    (五)品目84.80除包括金属铸造用的型箱及阳模以外,还包括模制某些材料用的手工模具或机器模具(锭模除外)。

    (六)品目84.81至84.84包括某些可作为机器零件使用或可用作其他章货品零件的通用物品。

    (七)品目84.86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圆片、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设备及装置,以及本章注释十一(三)所列的设备及装置。

    (八)品目84.87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

    三、零件

    零件的归类一般可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

    单独报验的电气零件一般应归入第八十五章的有关品目中。例如,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电磁铁、永磁铁、起重机的电磁起重吸盘及电磁卡盘(品目85.05);活塞式内燃机用的电起动装置(品目85.11);电气开关、控制板、插头、接线盒等(品目85.35至85.37);电子管(品目85.40);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品目85.41);电子集成电路(品目85.42);碳电极(品目85.45);绝缘子(品目85.46);以及绝缘材料制的某些零件(品目85.47)。上述物品除非与有关机器的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否则这些物品即使主要用于或专用于本章的某种机器,仍应归入以上所列的相应品目。

    其他电气零件可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如果符合品目84.09、84.31、84.48、84.66或84.73的规定,应归入上述品目。

    (二)不符合上述品目规定的,如果主要用于或专用于本章某种机器,可归入有关机器的品目;非专门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的电气零件应归入品目85.48。

    四、可归入本章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

   〔本章注释二、注释八及注释十一(四)〕

    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外,品目84.86所列设备及装置,应优先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品目84.01至84.24包括的机器设备(一般按其功能列名)可用于各个产业部门。其他品目的机器或装置则大多数按其所应用的工业或其他行业列名。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的机器及装置,如果其中一个品目属于第一组品目范围(即品目84.01至84.24)的,应归入第一组的有关品目。因此,发动机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归入品目84.06至84.08及品目84.10至84.12。这一归类原则同样适用于泵〔即使其具体用于某种特定用途(例如,纺丝泵或农用泵)〕、离心机、砑光机、压滤机、熔炉、蒸汽发生器等。

    但这一总原则不适用于品目84.19、84.22及84.24(参见本章注释二的规定)。因而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19,但实际上却归入本章后一组的有关品目:

    (一)农用催芽装置、孵卵器及育雏器(品目84.36)。

    (二)谷物调湿机(品目84.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品目84.38)。

    (四)纺织纱线、织物或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品目84.51)。

    (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或实验室设备。

    同样,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22,但实际上却归入本章后一组的有关品目:

    (一)缝纫机(例如,缝合袋子用的)(品目84.52)。

    (二)将文件或信件插入包装物或信封中并加封的机器、硬币计数及包装机(品目84.72)。

    另外,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24,但实际上应归入本章后面的有关品目:

    (一)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84.43)。

    (二)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优先归入品目84.01至84.24的规则仅适用于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机器。组合机器或多功能机器应按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进行归类,而功能机组则应按第十六类注释四的规定进行归类(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而又不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任何一个品目的机器,应归入对该机器列名最为具体的有关品目,或按该机器的主要用途归类。可同时用于多种不同用途或工业的多用途机器(例如,打孔机可同时用于造纸、纺织、皮革、塑料等工业)应归入品目84.79。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

    〔本章注释六第(五)款〕

    根据第八十四章注释六第(五)款的规定,下列归类原则适用于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

    (一)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但却从事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可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如无列名品目可归,则应归入未列名品目,但不能归入品目84.71。

    (二)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一同报验并与其连接使用,但却从事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自动数据处理机应单独归入品目84.71,其他机器归入与其功能相应的品目,除非其符合第十六类注释四或第九十章注释三的规定,则整套机器归入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章的其他品目。

 

品目注释:

84.28  其他升降、搬运、装卸机械(例如,升降机、自动梯、输送机、缆车):

       10  —    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20  —    气压升降机及输送机

           —    其他用于连续运送货物或材料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31  — — 地下专用的

       32  — — 其他,斗式

       33  — — 其他,带式

       39  — — 其他

       40  —    自动梯及自动人行道

       60  —    缆车、座式升降机、滑雪拉索、索道用牵引装置

       70  —    工业机器人

       90  —    其他机械

    本品目包括利用机械方式(升降、输送、装卸等设备)搬运材料、货物等的各种机械,但品目84.25至84.27所列的升降及搬运机械除外。某种工业、农业、冶金业等专用的此类搬运机械仍应归入本品目。本品目不仅包括固体材料的升降或搬运机械,而且还包括液体或气体材料的升降或搬运机械。但本品目不包括品目84.13所列的各种液体提升机;浮船坞、潜水箱及完全利用静水浮力操作的类似海上提升及打捞设备(品目89.05或89.07)。

    品目84.26注释中关于自推进式及其他移动式机械、多功能机械,以及准备装在其他机器或第十七类所列运输车辆或船舶上的升降、装卸、搬运等机械,只要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后即可适用于本品目所列设备。

*

*  *

    本品目包括利用滑轮、卷扬机或千斤顶机构工作,并通常带有大量固定式钢铁结构件等的升降或搬运设备。

    这些固定结构件(例如,缆车专用的塔架等)如作为基本完整的搬运机械的部件报验时,应归入本品目。

    这些结构件单独报验时,如与使整套设备运行的运动部件所必需的机械零件(例如,轮子、滚轴、滑轮或导轨等)装在一起或准备装在一起,应归入品目84.31;否则应归入品目73.08。

    这些比较复杂的机械包括:

    一、非连续运送的机械

    (一)通常用卷扬机及缆索操作,或使用水压、气压或油压器件工作的升降机。这种设备可使客舱或货物平台沿直立滑动杆之间上升或降低,常配有平衡重体。升降机的控制、制动及安全设备等,不论是否电动的,如与升降机同时报验,也应归入本品目。本品目也包括人工操作的升降机。

    齿条小齿轮驱动的升降机或提升机也属于此类。这种升降机及提升机由升降仓及桅杆组成。升降仓装有发动机用以驱动小齿轮。桅杆上装有齿条。当小齿轮与齿条咬合时,升降舱可沿着桅杆以可控速度上下移动。

    本组还包括所谓的“升船机”,即一种利用液压或千斤顶驱动的大功率设备,可把船舶及闸室整个从运河的某一水平面提升到另一水平面,从而取代了普通船闸。

    (二)倒卸式起重机,一种沿斜井或竖井提升散装货物容器的提升机,适用于从矿井吊起煤,或把矿砂、石灰石、燃料等吊进高炉、石灰窑等。

    本品目也包括此类提升机的箕斗,一种大容量金属容器或料箱,其底部往往可以自动开启。矿用箕斗常在载货舱上装有矿工座舱。

    (三)某些起重机械:

    1.三脚起重机,由装在双脚或三脚底座上的卷扬机组成。

    2.油井钻塔,在石油钻井等中绞起钻管等(装在卡车等上面的钻塔除外,参见品目84.26注释的解释)。

    3.高架索道。这种设备在操作上与高架移动式起重机相似,其吊运车运行在架空导轨上(有时可运行相当距离),这些架空导轨固定在塔架上。

    (四)缆车,一种利用卷扬机进行工作的大型设备,供山区吊运旅客或货物之用。缆车的承载索与牵引索架在两个塔架之间。缆车上有两个座舱(或吊具、箱体等),可在承载缆索上升降。

    (五)缆索铁道,其工作原理与缆车相同,但其座舱是在导轨上运行的。本品目仅包括缆索铁道的牵引装置及卷扬机;不包括座舱(品目86.05)及轨道(应根据不同类型分别归入品目73.02或86.08)。

    (六)翻车机,一种带导轨或凹槽的平台装置。这种设备可使轨道货车能够开进卸货地点,然后利用千斤顶或其他起重装置,把整个载货平台倾斜、翻转或旋转,从而卸空车上的货物。本品目也包括轨道货车振荡机械,这种设备供漏斗式底卸车卸货之用。

    二、连续运送的机械

    (一)升降机,用于垂直或斜向地提升连续不断的货物或人流。它们主要由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承载器每隔一定距离装在一个铰节的机械装置上而组成。该机械装置可象链条一样连续不断地运转。此类机器包括提升粉状或粒状材料用的铲斗提升机;提升板条箱、包裹等用的平台提升机;提升袋装、桶装或捆装货物以及草包等用的指盘提升机;供运载乘客用的连续多箱升降机等。

    (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三)输送机,供输送货物用。通常采用水平输送方式,有时可作长距离输送(在矿场、采石场等)。它们包括:

    1.由连续运转的输送或推动部件操作的输送机,例如,斗式、槽式或盘式输送机;刮板式或螺旋式输送机(材料可由推板或螺杆沿着一条槽向前推进);带式、链板式、板条式及链式等输送机等。

    2.由一系列发动机驱动的滚轴组成的输送机(例如,用于把钢材运进初轧机的输送机)。本品目还包括非动力驱动的滚轴输送机,其滚轴通常装在轴承上(例如,运送板条箱等用的水平滚轴滑道,以及重力滚轴输送机);但不包括无滚轴的类似设备,例如,直线、弯曲或螺旋式滑槽(应按不同类型分别归入品目73.08、73.25或73.26)。

    3.振动输送机,利用承载货物运送槽的振动或往复运动输送货物。

    (四)气力提升机及输送机(例如,气流管式输送机),它利用气流通过管道运送小型容器(装文件、小型加工部件等用)或散装货物(谷物、稻草、干草、锯屑、煤粉等),包括运输并净化谷物用的类似机器。

    (五)滚动支座(“自位轮”),一种与辊子输送机相似的设备,由一系列圆柱装在工厂地板上而组成。每根圆柱的顶部装有一个在轴承上转动的滚轮,可向任何方向旋转。这样,整套“自位轮”就组成了一台滚轮输送设备(例如,轧钢厂运送金属板材用的设备)。

    (六)缆索牵引或拖运机械,主要由一根环形缆索或链条连续不断地运转,用以牵引货物(例如,牵引煤矿用的矿车及倾卸车)、拖带驳船、雪橇等,以及载运乘客(滑动式人员运输车)等。

    三、其他特种起重或搬运机械

    (一)铁路机车或货车转车台,供铁路机车、货车等转换轨道之用。

    (二)各种铁路货车的推车器,例如:

    1.安装在轨道之间的装置。这种装置主要是由两个活塞组成,当挂住车轴时,利用动力驱动活塞产生往复运动,从而把货车推向前进。

    2.液压式或活塞式机械,用于把矿车推进矿井口的升降机内。

    3.在单轨上运行的自推进式独轮机械。这种设备必须要有一个步行操作者象推独轮车一样扶着,设备本身由小型汽油发动机驱动。但必须注意,有时也称作“货车推车器”的拖运用小型拖拉机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87.01)。

    (三)机械装载机,用于装载煤、矿砂、挖出的泥土、卵石、沙及其他散装物料。这些机器通常与一台输送机或升降机一起使用(例如,摇动式输送装载机、轻型输送装载机等)。

    (四)操纵手提式风动、液压或电动工具(例如,钻、锤等)用的辅助机械装置。这些机械装置用以支撑手提式风动或电动工具,或将其推入工件中。例如,气动工具的支撑或推进器具;凿岩机支架及凿岩台车(“Jumbos”);工作中用以悬挂工具的机械式平衡器具。但本品目不包括简单的固定支撑器具等。

    (五)升降、搬运、装卸专用的工业机器人。

    (六)机械梯,由一个机械装置(例如,滑轮组或卷扬机)操纵多个滑动部件组成。

    (七)可调轮式机械平台(摄影机移动车),供安装及操纵电影摄影机之用。

    (八)机械式遥控操作装置(遥控机械手),一种用于接触放射性产品的固定式或移动式设备。这种设备由屏蔽室内外各一只的机械手组成,屏蔽室外的机械手由人工操纵;屏蔽室内的机械手可模仿操纵员的动作进行操作。动作是通过机械、液压或气压装置,或者通过电脉冲方法进行传递的。

    可象手工工具那样独立用手操作的器具,应归入品目82.03、82.04或82.05。

    (九)装卸集装箱或托盘用的装卸台,不论是否自推进的,供在机场上飞机的装货或卸货之用。这种设备主要由两个交叉横构件支承的高架装卸台组成,配有输送带用以运送货物。这种设备并非用于运输集装箱或托盘,不论运输距离多短。这种设备本身并不装载货物,仅停在飞机旁进行操作。

    (十)托盘货组组装机,利用动力输送机或辊子输送机自动将空瓶规则地排列成行,并将排好的瓶子一层层堆放在托盘上的电气机械。这种机械不具备充灌、封口、密封、贴标签或捆包功能,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与其他具备充灌或收缩包装等功能的机械一道组成流水生产线。

    (十一)病人升降机。这种设备配有支承架和座位,用以将坐着的人抬起或放下,例如,将他们放进浴室或放上床。可移动座位是用绳索或链固定在支承架上。

    (十二)楼梯升降机。这种升降设备配有装载平台,可固定在楼梯的扶栏、楼梯侧墙或楼梯上,用于接送残疾人或轮椅及其病人上下楼梯。

*

*  *

    起重及搬运设备常与熔炉、转炉、轧钢机等机器一起使用。例如,把加工件送进、移动或取出的机器;操纵门、盖、炉床等的机器;倾卸或翻转的机器。当这些设备明显地作为独立于熔炉等机器设备的独立装置时,即使与熔炉等同时报验,也仍应归入本品目。例如:

    1.焦炭炉出炭机,往返运行于成排炉子后面,装有机械活塞以打开炉门及排空炉室。

    2.活塞操作的加料机,用于西门子-马丁转炉等。

    3.供打开冶金退火炉或均热炉的顶盖,或取出锭、坯之用的特种起重机。

    4.锭、锻件等的操作机械及翻转设备等。

    5.在某种类型的熔炉中,通过操作装有活塞的圆筒,送进或取出正在熔炉内加工工件的机器。

    必须注意,准备装于熔炉、转炉等机器内或与熔炉、转炉等组成整套设备的起重或搬运机械,如与熔炉等同时报验,不应归入本品目(参见品目84.17、84.54或84.55等);但单独报验时,这些机械仍应归入本品目。

    还须注意,机械加煤机、机械炉篦及类似设备也不归入本品目(品目84.16)。

零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4.31。

*

*  *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斗式、链式、螺旋式、履带式或类似形式的液体提升机(品目84.13)。

    (二)泥土、石子、矿砂或其他固体矿物的分类、筛选、分离或洗涤机器(品目84.74)。

    (三)旅客登机(船)桥(品目84.79)

    (四)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升降、搬运、装卸单晶柱、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品目84.86)。

    (五)品目86.08所列的转车台。

    (六)自卸汽车(品目87.04)。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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