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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

          

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品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品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品目42.05)或毛皮(品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及其带料(品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六)品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品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品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钻管(品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品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品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或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或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六、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

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

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与其他废物、废料的混合物归入品目85.49。

(三)本类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城市垃圾。

总  注  释

    一、本类的基本内容

    (一)除本类注释及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注释规定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以及在其他各类已具体列名的货品以外,本类包括所有用机械及电气方式操作的机器、装置、器具、设备及其零件,同时也包括某些既不用机械方式,也不用电气方式进行操作的装置和设备(例如,锅炉、锅炉房设备、过滤装置等)及其零件。

    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主要有:

    1.任何材料制成的卷轴、纡子、筒管、线轴等(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但经轴不应视为筒管、卷轴或类似品,而应归入品目84.48。

    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钢铁制的丝、链、螺栓、螺丝钉及弹簧(品目73.12、73.15、73.18或73.20)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品目83.01所列的锁;品目83.02所列的门窗等用的配件及架座。塑料制成的类似品也不归入本类而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3.品目82.07所列的可互换工具;其他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工作部件的构成材料归类(例如,橡胶制的归入第四十章;皮革制的归入第四十二章;毛皮制的归入第四十三章;软木制的归入第四十五章;纺织材料制的归入第五十九章;研磨料等制的归入品目68.04;陶瓷制的归入品目69.09等)。

    4.第八十二章所列的其他物品(例如,工具、工具刀头、刀具及切割刀片、非电动理发推子及某些家用机械器具),以及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

    5.第十七类所列的物品。

    6.第十八类所列的物品。

    7.武器弹药(第九十三章)。

    8.具有玩具、游戏品或运动用品性质的机器或装置,以及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的零件及附件(包括非电动的发动机,但不包括液体泵及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它们应分别归入品目84.13或84.21;也不包括电动机、变压器及无线电遥控装置,它应分别归入品目85.01、85.04或85.26)(第九十五章)。

    9.用作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二)一般来说,本类所列的货品可用各种材料制造。其中大部分是贱金属制的,但本类也包括某些用其他材料制成的机器(例如,全部用塑料制成的泵),以及用塑料、木材、贵金属等制成的零件。

    但本类不包括:

    1.塑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第三十九章)、未硬化硫化橡胶制品(例如,传动带或输送带)(品目40.10)、橡胶外胎、内胎等(品目40.11至40.13)及垫圈等(品目40.16)。

    2.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例如,织机用的皮结)(品目42.05)及毛皮制品(品目43.03)。

    3.纺织材料制品。例如,传动带或输送带(品目59.10)、毡垫及抛光轮(品目59.11)。

    4.第六十九章所列的某些陶瓷制品(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总注释)。

    5.第七十章所列的某些玻璃制品(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总注释)。

    6.全部用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品目71.02、71.03、71.04或71.16),但不包括已经加工但未装配的电唱机唱针用蓝宝石或钻石(品目85.22)。

    7.金属丝或金属带制成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二、零件

    (本类注释二)

    一般来说,除上述第一部分所列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以外,凡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或装置(包括品目84.79或85.43所列物品),或同一品目所列同类机器或装置的零件,均应与有关机器或装置一并归类。但下列零件则归入单独品目:

    (一)品目84.07或84.08所列发动机的零件(品目84.09)。

    (二)品目84.25至84.30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31)。

    (三)品目84.44至84.47所列纺织机器的零件(品目84.48)。

    (四)品目84.56至84.65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66)。

    (五)品目84.70至84.72所列办公室用机器的零件(品目84.73)。

    (六)品目85.01或85.02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5.03)。

    (七)品目85.19或85.21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22)。

    (八)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29)。

    (九)品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38)。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身已构成本类某个品目(品目84.87及85.48除外)所列物品的零件。这些物品即使用作某种机器的专用零件,仍应归入其具体列名的品目。本规定特别适用于:

    1.泵及压缩机(品目84.13及84.14)。

    2.品目84.21所列的过滤机器及装置。

    3.起重及搬运机器(品目84.25、84.26、84.28或84.86)。

    4.龙头、旋塞、阀门等(品目84.81)。

    5.滚珠轴承、滚子轴承、滚针轴承,以及公差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品目84.82)。

    6.传动轴、曲柄、轴承座、滑动轴承、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包括摩擦传动装置、齿轮箱及其他变速装置)、飞轮、滑轮与滑轮组、离合器及联轴器(品目84.83)。

    7.品目84.84所列的密封垫及类似的接合衬垫。

    8.品目85.01所列的电动机。

    9.品目85.04所列的变压器及其他机器及装置。

    10.组装成电池组的蓄电池。

    11.加热电阻器(品目85.16)。

    12.电容器(品目85.32)。

    13.电路的开关、保护等用的电气装置(例如,开关、熔断器、接线盒等)(品目85.35及85.36)。

    14.用于电气控制或电力分配的盘、板、台、柜及其他装置(品目85.37)。

    15.品目85.39所列的灯。

    16.品目85.40所列的电子管及品目85.41所列的二极管、晶体管等。

    17.电气设备用碳精制品(例如,弧光灯碳棒、碳电极及碳刷)(品目85.45)。

    18.各种材料制的绝缘子(品目85.46)。

    19.品目85.47所列的电气设备等用的绝缘配件。

    其他可确定为机器零件,但非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或某类机器(即通用于不同品目所列的多种机器)的物品,应归入品目84.87(非电气零件)或品目85.48(电气零件);但上述各项所列物品除外。

    上述零件归类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品目84.84(密封垫等)、85.44(绝缘电线)、85.45(电气设备用碳精制品)、85.46(绝缘子)或85.47(线路导管);其他的这类零件一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的章内。

    机器零件不论是否制成成品,即可使用,均应归入本类;但钢铁制的粗锻件应归入品目72.07。

    三、附属装置

    〔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三(二)及本类注释三及四〕

    附属的仪器及装置(例如,压力计、温度计、水平仪或其他测量或检验仪器、产量计数器、时钟机构开关、控制板、自动调节器等),如果与所属机器设备同时报验,并专用于测量、检测、控制或调节某种机器或装置〔可以是组合机器(参见以下第六部分)或者功能机组(参见以下第七部分)〕,应与有关机器设备一并归类。但用以检测、控制或调节多台机器(不论是否同一类型)的附属仪器及装置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品目。

    四、不完整机器

    〔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

    本类所指的机器或装置,不仅包括完整品,也包括不完整品(即已把有关零件装配成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机器)。因此,一台机器如仅仅缺少飞轮、底板、砑光滚筒、工具夹具等,仍应与完整机器归入同一品目,而不应作为零件单独归类。同样,在正常情况下往往配有电动机的机器或装置(例如,品目84.67所列的手提式电动工具),即使在报验时没有带电动机,也应按相应的完整机器归入同一品目。

    五、未经装配的机器

    〔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

    为了便于运输,许多机器或装置运输时处于未装配状态。虽然这类货品事实上只是一套零件,但仍应作为机器归类,而不应作为零件单独归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报验时未经装配的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机器(参见上述第四部分,同时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的总注释)。但超过组成完整机器或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机器所需数量的未装配零件,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品目。

    六、多功能机器及组合机器

    (本类注释三)

    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

    多功能机器(例如,利用可互换刀具加工金属的机床),可进行不同的机械加工(例如,铣削、镗削、磨削)。

    在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条文也没有列出其他要求时,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例如,当多功能机器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25至84.30、品目84.58至84.63或品目84.70至84.72的几个品目时,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

    组合机器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器具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第十六类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机器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

    这类组合机器举例如下:配有托纸辅助机器的印刷机器(品目84.43);配有加印名字或简单图案辅助机器的卡纸盒制造机器(品目84.41);配有起重或搬运装置的工业熔炉(品目84.17或85.14);配有辅助性包装设备的香烟制造机器(品目84.78)。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机器的组合体不应视为构成一个整体,除非其各台机器是永久性地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或机壳内。临时组合的或通常未构成组合机器的机器组合体不包括在内。

    这些机器的底座、支架或机壳可以装有轮子,以便在使用时可随意移动,但不能因此而构成协调制度某一品目具体列名的另一种物品(例如,车辆)。

    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经专门装配以备安装机器或器具,不能视为将有关机器或器具连成一体的共同底座。

    当组合机器可归入某个特定品目时,无需引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例如,某些空调器(品目84.15)。

    必须注意,多用途机器(例如,金属及其他材料的加工机床,或造纸、纺织、皮革、塑料等工业通用的打孔机),应按第八十四章注释八的规定归类。

    七、功能机组

    (本类注释四)

    当一台机器(包括机组)由多个独立部件组成,组合后明显只为一种第八十四章,更常见的是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工作时,可运用该注释。整套设备应按有关功能归入其相应品目,不论各个部件是否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分开,或仅用管道(装有空气、压缩空气、油等)、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起来。

    在上述注释中,所称“明显只为一种功能工作”的机器,仅包括在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机组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机器或机组;但不包括执行辅助功能而不是执行整套设备的主要功能的机器或器具。

    本类注释四所指的功能机组举例如下:

    (一)液压系统,由液压动力机组(主要由液压泵、电动机、控制阀及油箱组成)、液压缸及连接液压缸和液压动力装置所需的管道构成(品目84.12)。

    (二)冷藏设备,其各个构成部件并不组装成整体,而是由管道连接起来,冷却剂在管道中循环流动(品目84.18)。

    (三)灌溉系统,包括由过滤器、喷射器、计量阀等组成的控制站、地下分布支管及地面网络(品目84.24)。

    (四)挤奶机器,所配有的各个独立部件(真空泵、脉动器、奶头吸杯及奶桶)是由软管或管道加以联接的(品目84.34)。

    (五)酿酒机器,主要包括催芽机、麦芽压碎机、麦芽浆桶、滤酒桶(品目84.38)。但辅助机器(例如,装瓶机、标签印刷机)不应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其他相应品目。

    (六)信件分拣系统,主要由编码台、预分拣信道、中间分拣机及最终分拣机所组成。整套设备是由一台自动数据处理机控制(品目84.72)。

    (七)沥青拌和设备,由各自独立的加料斗、输送装置、干燥器、振动筛、混合机、贮料箱及操纵装置并排配置而成(品目84.74)。

    (八)组装电灯泡用的机器。这种设备的各个部件是利用输送装置加以联接,并配有玻璃的热处理设备、泵及灯泡检测装置(品目84.75)。

    (九)焊接设备,由焊头或焊钳组成,配有变压器、发电机或整流器,用以供电(品目85.15)。

    (十)配有手提话筒的手提式无线电话发送设备(品目85.17)。

    (十一)配有电源、放大器等的雷达设备(品目85.26)。

    (十二)由一台接收机、一个抛物面天线反射盘、一个天线反射盘用的控制旋转器、一个喇叭天线(波导器)、一个偏振器、一个低噪声广播信号接收(LNB)降频转换器及一个红外摇控器组成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品目85.28)。

    (十三)由红外线灯、光电池及警铃等组成的防盗报警器(品目85.31)。

    必须注意,不符合第十六类注释四规定的各种部件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品目。本规定适用于,例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这种系统由数量不等的电视摄像机、视频监视器组成,通过同轴电缆与控制器、开关、音频接收器相互连接,必要时还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以储存数据)或视频录像机(用以录像)连接使用。

    八、移动式机器

    关于自走式机器或其他移动式机器的归类,参见有关机器所属品目的注释(例如,起重及搬运机器参见品目84.25至84.28的注释;挖掘机参见品目84.29及84.30的注释),以及第十七类中各章及各品目的注释。

    九、实验室用的机器及装置

    本类所包括的机器及装置,即使是实验室专用或与科学及测量仪器连用的,如果既未构成品目90.23所列的专供非工业性示范用的装置,也未构成第九十章所列的测量、检验等仪器,仍应归入本类。例如,实验室用的小型熔炉、蒸馏设备、研磨机、混合机、变压器及电容器等,仍应归入本类。

    十、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E-WASTE)

(本类注释六)

本类注释六所称“原用途”,指作为电气或电子产品的功能用途。

 

章注: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

            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

      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电暖的毯子、褥子、足套及类似品,电暖的衣服、靴、鞋、耳套或其他供人穿戴的电暖物品;

    (二)品目70.11的玻璃制品;

    (三)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

    (四)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或

    (五)第九十四章的电热家具。

    二、品目85.01至85.04不适用于品目85.11、85.12、85.40、85.41或85.42的货品。

但金属槽汞弧整流器仍归入品目85.04。

三、品目85.07所称“蓄电池”,包括与其一同报验的辅助元件,这些辅助元件具有储电及供电功能,或者保护蓄电池免遭损坏,例如,电路连接器、温控装置(例如,热敏电阻)及电路保护装置,也可包括蓄电池的部分保护外壳。

    四、品目85.09仅包括通常供家用的下列电动器具:

    (一)任何重量的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及食品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

    (二)重量不超过20千克的其他机器。

但该品目不适用于风机、风扇或装有风扇的通风罩及循环气罩(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品目84.14)、离心干衣机(品目84.21)、洗碟机(品目84.22)、家用洗衣机(品目84.50)、滚筒式或其他形式的熨烫机器(品目84.20或84.51)、缝纫机(品目84.52)、电剪子(品目84.67)或电热器具(品目85.16)。

五、品目85.17所称“智能手机”是指使用蜂窝网络的电话机,其安装有移动操作系统,设计用于实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功能,例如,可下载并同时执行多个应用程序(包括第三方应用程序),并且不论是否集成了如数字照相机、辅助导航系统等其他特征。

    六、品目85.23所称:

    (一)“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例如,“闪存卡”或“电子闪存卡”)是指带有接口的存储器件,其在同一壳体内包含一个或多个闪存(FLASH E2PROM),以集成电路的形式装配在一块印刷电路板上。它们可以包括一个集成电路形式的控制器及多个分立无源元件,例如,电容器及电阻器;

(二)所称“智能卡”,是指装有一个或多个集成电路(微处理器、随机存取存储器(RAM)或只读存储器(ROM))芯片的卡。这些卡可带有触点、磁条或嵌入式天线,但不包含任何其他有源或无源电路元件。

七、品目85.24所称“平板显示模组”,是指用于显示信息的装置或器具,至少有一个显示屏,设计为在使用前安装于其他品目所列货品中。平板显示模组的显示屏包括但不限于平面、曲面、柔性、可折叠或可拉伸等类型。平板显示模组可装有附加元件,包括接收视频信号所需并将这些信号分配给显示器像素的元件。但是,品目85.24不包括装有转换视频信号的组件(例如,图像缩放集成电路,解码集成电路或程序处理器)的显示模组,或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显示模组。

本注释所述平板显示模组在归类时,品目85.24优先于其他品目。

    八、品目85.34所称“印刷电路”,是指采用各种印制方法(例如,压印、覆镀、腐蚀)或采用“膜电路”工艺,将导线、接点或其他印制元件(例如,电感器、电阻器、电容器)按预定的图形单独或互相连接地印制在绝缘基片上的电路,但能够产生、整流、调制或放大电信号的元件(例如,半导体元件)除外。

    所称“印刷电路”,不包括装有非印制元件的电路,也不包括单个的分立式电阻器、电容器及电感器。但印刷电路可配有非经印刷的连接元件。

    用同样工艺制得的无源元件及有源元件组成的薄膜电路或厚膜电路应归入品目85.42。

    九、品目85.36所称“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是指在有线数字通讯设备中,简单机械地把光纤端部相连成一线的连接器。它们不具备诸如对信号进行放大、再生或修正等其他功能。

十、品目85.37不包括电视接收机或其他电气设备用的无绳红外遥控器(品目85.43)。

十一、品目85.39所称“发光二极管(LED)光源”包括:

(一)“发光二极管(LED)模块”,是基于发光二极管的电路构成的电光源,模块中包含电气、机械、热力或者光学等其他元件。模块还装有分立的有源或无源元件,或用于提供或控制电源的品目85.36、85.42的物品。发光二极管(LED)模块没有便于在灯具中安装或更换并确保机械和电气连接的灯头设计。

(二)“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是由一个或多个带有电气、机械、热力或者光学元件的LED模块组成的电光源。发光二极管(LED)模块与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的区别在于后者有便于在灯具中安装或更换并确保机械和电气连接的灯头设计。

    十二、品目85.41及85.42所称:

(一)“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是指那些依靠外加电场引起电阻率的变化而进行工作的半导体器件,或半导体基换能器。

半导体器件也可以包括由多个元件组装在一起的组件,无论是否有起辅助功能的有源和无源元件。

本定义所称“半导体基换能器”是指半导体基传感器、半导体基执行器、半导体基谐振器和半导体基振荡器。这些是不同类型的半导体基分立器件,能实现固有的功能,即可以将任何物理、化学现象或活动转换为电信号,或者将电信号转换为任何物理现象或活动。

半导体基换能器内的所有元件都不可分割地组合在一起,它们也包括为实现其结构或功能而不可分割地连接在一起的必要材料。

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1)“半导体基”是指用半导体技术,在半导体基片上构建、制造或由半导体材料制造。半导体基片或材料在换能器的作用和性能中起到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其工作是基于半导体的物理、电气、化学和光学等特性。

(2)“物理或化学现象”是指诸如压力、声波、加速度、振动、运动、方向、张力、磁场强度、电场强度、光、放射性、湿度、流量和化学浓度等。

(3)半导体基传感器是一种半导体器件,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探测物理量和化学量并将其转换成电信号(因电特性变化或机械结构位移而产生)的功能。

(4)半导体基执行器是一种半导体器件,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将电信号转换成物理运动的功能。

(5)半导体基谐振器是一种半导体器件,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按预先设定的频率产生机械或电振荡的功能,频率取决于响应外部输入的结构的物理参数。

(6)半导体基振荡器是一种半导体器件,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按预先设定的频率产生机械或电振荡的功能,频率取决于这些结构的物理参数。

2.“发光二极管(LED)”是半导体器件,基于可将电能变成可见光、红外线或紫外线的半导体材料,不论这些器件之间是否通过电路连接以及不论是否带有保护二极管。品目85.41的发光二极管(LED)不装有以提供或控制电源为目的的元件。

    (二)“集成电路”,是指:

    1.单片集成电路,即电路元件(二极管、晶体管、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等)主要整体制作在一片半导体材料或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例如,掺杂硅、砷化镓、硅锗或磷化铟)基片的表面,并不可分割地连接在一起的电路;

    2.混合集成电路,即通过薄膜或厚膜工艺制得的无源元件(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等)和通过半导体工艺制得的有源元件(二极管、晶体管、单片集成电路等)用互连或连接线实际上不可分割地组合在同一绝缘基片(玻璃、陶瓷等)上的电路。这种电路也可包括分立元件;

3.多芯片集成电路是由两个或多个单片集成电路实际上不可分割地组合在一片或多片绝缘基片上构成的电路,不论是否带有引线框架,但不带有其他有源或无源的电路元件。

4.多元件集成电路(MCOs):由一个或多个单片、混合或多芯片集成电路以及下列至少一个元件组成:硅基传感器、执行器、振荡器、谐振器或其组件所构成的组合体,或者具有品目85.32、85.33、85.41所列商品功能的元件,或品目85.04的电感器。其像集成电路一样实际上不可分割地组合成一体,作为一种元件,通过引脚、引线、焊球、底面触点、凸点或导电压点进行连接,组装到印刷电路板(PCB)或其它载体上。

在本定义中:

(1)元件可以是分立的,独立制造后组装到多元件(MCO)的其余部分上,或者集成到其它元件内。

(2)“硅基”是指在硅基片上制造,或由硅材料制造而成,或者制造在集成电路裸片上。

(3)①硅基传感器是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探测物理和化学现象并将其转换成电信号(因电特性变化或机械结构位移而产生)的功能。“物理或化学现象”是指诸如压力、声波、加速度、振动、运动、方向、张力、磁场强度、电场强度、光、放射性、湿度、流量和化学浓度等现象。

②硅基执行器是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将电信号转换成物理运动的功能。

③硅基谐振器是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按预先设定的频率产生机械或电振荡的功能,频率取决于响应外部输入的结构的物理参数。

④硅基振荡器是有源器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按预先设定的频率产生机械或电振荡的功能,频率取决于这些结构的物理参数。

    本注释所述物品在归类时,即使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涉及到上述物品,尤其是物品的功能,仍应优先考虑归入品目85.41及85.42,但涉及品目85.23的情况除外。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8525.81仅包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高速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写入速度超过0.5毫米/微秒;

—时间分辨率50纳秒或更短;

—帧速率超过225,000帧/秒。

二、子目8525.82所称抗辐射或耐辐射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是指经设计或防护以能在高辐射环境中工作。这些设备可承受至少50×103Gy(Si)〔5×106 RAD(Si)〕的总辐射剂量而不会使其操作性能退化。

三、子目8525.83包括夜视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这些设备通过光阴极将捕获的光转换为电子,再将其放大和转换以形成可见图像。本子目不包括热成像的摄像机或照相机(通常归入子目8525.89)。

四、子目8527.12仅包括有内置放大器但无内置扬声器的盒式磁带放声机,它不需外接电源即能工作,且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

五、子目8549.11至8549.19所称“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是指因破损、拆解、耗尽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再使用或不能再充电的电池。

总  注  释

    一、本章的范围及结构

    本章包括所有电机及电气设备,但下列货品除外:

    (一)第八十四章所列的机器及器具。这些机器及器具即使是电气的,仍应归入第八十四章(参见该章总注释)。以及

    (二)从整体上看不归入第十六类的某些货品(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

    与第八十四章相反,本章所列的货品即使由陶瓷材料或玻璃制成,仍应归入本章;但品目70.11所列的玻璃外壳(包括玻璃泡及玻璃管)除外。

    本章包括:

    1.发电、变电或蓄电的设备及装置。例如,发电机、变压器等(品目85.01至85.04);原电池(品目85.06)及蓄电池(品目85.07)。

    2.某些家用器具(品目85.09),以及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品目85.10)。

    3.某些利用电性能或电效应(例如,电磁效应、电热性能等)工作的设备及装置(品目85.05、85.11至85.18、85.25至85.31及85.43)。

    4.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设备及装置;电视图像的录制或重放设备;上述设备及装置的零件及附件(品目85.19至85.22)。

5.声音记录媒体或其他信息的类似记录媒体(包括视频信号记录媒体,但第三十七章的照相或电影用胶卷除外)(品目85.23)。

6. 平板显示模组(品目85.24)。

    7.某些通常不单独使用、但可在电气设备中作为元器件起某种作用的电气物品,例如,电容器(品目85.32),开关、熔断器、接线盒等(品目85.35或85.36),电灯(品目85.39),热电子管等各种电子管(品目85.40),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品目85.41),电气设备用碳精制品(品目85.45)。

    8.某些因其导电或绝缘性能而应用于电气设备及装置的物品及材料,例如,绝缘电线及其组装件(品目85.44)、绝缘子(品目85.46)、绝缘配件及内衬绝缘材料的金属导管(品目85.47)。

    除上述各种电气货品以外,本章还包括永磁铁(尚未磁化的也包括在内),以及永磁铁工件夹具(品目85.05)。

    应当注意,本章仅包括某些类型的电热器具,例如,电炉等(品目85.14);空间加热设备、家用电热器具等(品目85.16)。

    此外还应当注意,既不能作为品目85.23所列产品或品目85.42的多元件集成电路(MCOs)〔参见本章注释十二(二)4〕归类,又不具有其他独立功能的某些电子存储器模件〔例如,单列直插式内存模块(SIMM)和双列直插式内存模块(DIMM)〕,应运用第十六类注释二的规定,按以下规则进行归类:

    (1) 仅适用于或主要适用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模件,应按这些机器的零件归入品目84.73。

    (2) 仅适用于或主要适用于其他特定机器或某一相同品目项下多种机器的模件,应按该机器或该组机器的零件进行归类。

    (3) 无法确定其主要用途的,模件应归入品目85.48。

    一般来说,电气加热器具应归入其他各章(主要是第八十四章)。例如,蒸汽锅炉及过热水锅炉(品目84.02);空气调节器(品目84.15);烘炉、蒸馏设备及其他设备(品目84.19);砑光机和类似的滚压机器及其滚筒(品目84.20);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品目84.36);供木料、软木、皮革等用的通用烫烙机(品目84.79);医疗器械(品目90.18)。

    二、零件

    零件的归类一般应参阅第十六类总注释。

    本章所列设备或装置的非电气零件,应按以下规则进行归类:

    (一)许多非电气零件实际上应归入其他各章,特别是第八十四章。例如,泵及风机、风扇(品目84.13或84.14);龙头、旋塞等(品目84.81);滚动轴承(品目84.82);传动轴、齿轮传动装置等(品目84.83)。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的某种电机(或用于本章同一品目中的几种设备)的其他非电气零件,应与有关设备一同归类;或者归入品目85.03、85.22、85.29或85.38中的适当品目。

    (三)其他非电气零件应归入品目84.87。

 

品目注释:

85.30  铁道、电车道、道路或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品目86.08的货品除外):

       10  —    铁道或电车道用的设备

       80  —    其他设备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供铁道、气垫火车系统、道路或内河航道交通管理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在一定程度上,类似设备也可用于对船舶(例如,在港口)、飞机(例如,在飞机场)及停车场的管理,这类设备也归入本品目。但是,本品目不包括机械操作的类似设备,即使这些设备装有辅助性的电气部件(例如,使用电气照明的机械信号设备,或用电启动的液压或气动控制设备);这类设备归入品目86.08。

    静态的标志,即使使用电气照明(例如,用作方向标志的发光板),也不能视为交通管理设备。因此,这类标志不能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其相应品目(品目83.10、94.05等)。

    一、铁道或电车道设备(包括地下矿井铁道设备)及气垫火车运输系统设备。这些设备分为两类:

    (一)信号或安全设备。这类设备由有形信号装置(通常为一组颜色信号灯、活动臂或活动盘,装在某种桩杆或支架上面)、执行装置及控制装置(不论是自动的还是手工操作的)所组成。

    这类信号设备用于车站、交叉路口、平交道口等的交通管理;或用于控制铁路同路段多次列车的通行。后一种信号设备包括自动路段信号设备,当火车从某一路段驶进下一路段时,这种设备可自动发出必要的信号。

    本品目还包括(用警铃或视觉显示器)向车站或信号塔通知关于火车的位置或抵达情况,或关于各个道岔及信号装置等状态的设备。

    某些信号设备装有一些装置,这些装置可把信号直接传送到机车的驾驶室。铁路上装有接触器或传感器,当机车通过时,该接触器可驱动机车上的某个机械装置,向机车驾驶员发出视觉或听觉信号,或在某些情况下操纵机车的控制系统使机车停下。这种信号设备中装在机车上的部分不归入本品目。

    (二)轨道控制设备。例如,道岔遥控设备。这种设备主要由实际操作设备(在某些情况下包括连锁装置)、控制板及控制设备所组成。实际操作设备安装在靠近每一道岔的轨道上;控制板及控制设备安装在中心道岔的控制点(信号箱等)上。

    这类设备包括编组车场内用于铁路货车自动控制的某些复杂设备。例如,安装在大型编组车场的接续中继存储设备及铁路货车的移动控制设备(“球形自动控制器”)。

    二、道路、内河航道或停车场用的设备。这类设备包括:

    (一)平交道口自动信号装置。例如,闪烁信号灯、铃、发光停车信号灯。

    操纵闸门或栏栅的电气设备也归入本品目。

    (二)交通灯,通常由安装在交叉路口等的一组颜色信号灯组成。它们由灯具本身、控制设备及其操纵装置组成。信号灯可由手工操作(由交通警操作,或在某些人行横道上,由行人操作),或者是自动的(有些灯定时操作,有些灯利用光电池或装在路中的接触器,由通行的车辆操作)。

    三、港口或飞机场用的电气交通管理设备。

零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也归入本品目。

*

*  *

    本品目不包括装在自行车或机动车辆上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设备(品目85.12)。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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