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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 及有关运输设备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品目95.03或95.08的物品以及品目95.06的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品目40.16);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四)品目83.06的物品; (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但供本类所列货品使用的散热器除外;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品目94.05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或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品目。 四、在本类中: (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 (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 (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品目。 五、气垫运输工具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工具归类,其规定如下: (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 (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及能否在冰上行驶,一律归入第八十九章。 气垫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最相类似的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的导轨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气垫火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与铁路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归类。 总 注 释 一、本类的一般内容 本类包括各种铁道车辆及气垫火车(第八十六章)、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第八十七章)、航空器及航天器(第八十八章),以及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第八十九章);但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某些移动式机器(参见下列第二部分)。 (二)品目90.23所列的供示范用的模型。 (三)玩具、某些冬季运动设备及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和游乐场娱乐设备的车辆。例如,本类不包括供儿童乘骑的玩具脚踏车等(自行车除外)、玩具船及玩具飞机(品目95.03);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娱乐用的“碰碰车”、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辆,包括挂车(例如,环形支架挂车)(品目95.08)。 此外,本类还包括与运输设备相关的某些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经特殊设计、装备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和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设备(第八十六章);以及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第八十八章)。 根据下列第三部分的规定,本类还包括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车辆、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二、自走式机器及其他移动式机器 许多机器设备(特别是第十六类所列的机器设备)可以安装在第十七类的车辆底盘或浮动底座上;所构成的移动式机器应根据各种因素,特别是底座的种类这一因素来确定归类。 例如,装在浮动底座上的所有移动式机器(例如,起重船、挖泥船、谷物提升船等),应归入第八十九章。装在第八十六章或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底盘上的移动式机器的归类,参见品目86.04、87.01、87.05、87.09或87.16的注释。 三、零件及附件 必须注意,第八十九章对于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船体除外)及附件的归类未作规定。因此,这些零件及附件即使可确定为船舶等用的,仍应归入其他章的相应品目。本类其他各章对车辆、航空器或有关设备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都作了规定。 但还必须注意,上述各章的有关品目,仅包括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零件及附件: 1.它们不得列入本类注释二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下列(一)项〕。以及 2.它们必须是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参见下列(二)项〕。以及 3.它们必须是未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内列名更为具体的货品〔参见下列(三)项〕。 (一)第十七类注释二规定不包括的零件及附件 该注释规定下列零件及附件,不论是否可确定为供本类所列货品用的,均不归入本类: 1.任何材料制成的接头、垫片、垫圈及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以及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成的其他货品(例如,挡泥垂板及脚蹬罩)(品目40.16)。 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钢缆、链条(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或配有端部附件,但不包括适于供第八十七章车辆用的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钉、螺栓、螺帽、垫圈、销及开尾销、弹簧(包括车辆用的钢板弹簧)(这些物品如果是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塑料制的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锁、车身配件及附件(例如,已制成的串珠状缘饰、铰链、门拉手、手柄、脚垫、机械开窗装置)、牌照、国籍牌照等(这些物品如果是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八十三章;塑料制的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3.第八十二章的扳手、扳钳及其他工具。 4.品目83.06的铃(例如,自行车用的)及其他物品。 5.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例如: (1)锅炉及锅炉设备(品目84.02或84.04)。 (2)发生炉煤气发生器(例如,汽车用的)(品目84.05)。 (3)品目84.06的汽轮机。 (4)品目84.07至84.12的各种发动机(包括配有齿轮箱的发动机)及其零件。 (5)泵、压缩机及风扇(品目84.13或84.14)。 (6)空气调节器(品目84.15)。 (7)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灭火器(品目84.24)。 (8)起重、搬运或装卸机器(例如,起重机、千斤顶、摇臂吊杆);泥土、矿物或矿石的搬移、铲运、平整、挖掘、捣固、压实、开采或钻探机器(品目84.25、84.26、84.28、84.30或84.31)。 (9)品目84.32或84.33的农用机械(例如,脱粒机、播种机、割草机等),专供装在车辆上使用的。 (10)品目84.74所列的机器。 (11)品目84.79的机械风挡刮水器。 6.第八十四章的某些其他货品,例如: (1)龙头、旋塞、阀门及类似装置(例如,散热器的放水龙头、内胎气门等)(品目84.81)。 (2)滚珠轴承或滚子轴承(品目84.82)。 (3)品目84.83的发动机内部零件(曲轴、凸轮轴、飞轮等)。 7.第八十五章的电动机械设备。例如: (1)品目85.01或85.04的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等。 (2)品目85.05的电磁铁、电磁离合器、电磁闸等。 (3)蓄电池(品目85.07)。 (4)火花点燃或压燃式内燃机用的电点火或电起动装置(火花塞、电动起动机等)(品目85.11)。 (5)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电动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品目85.12);其他车辆(例如,火车)、航空器或船舶用的电气信号装置(品目85.31);上述其他车辆、航空器或船舶用的电气除霜器及去雾器(品目85.43)。 (6)机动车辆、铁道车辆或航空器等用的电热装置(品目85.16)。 (7)传声器、扬声器及声频扩大器(品目85.18)。 (8)无线电发射机及接收机(品目85.25或85.27)。 (9)电容器(品目85.32)。 (10)品目85.35或85.36的电力牵引车辆用导电弓架及其他集电器,熔断器、开关及其他电气器件。 (11)品目85.39的白炽灯泡及放电灯管,包括封闭式聚光灯。 (12)其他电气配件,例如,绝缘电线及电缆(包括布线组在内),以及电气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不论是否装有接头;绝缘子、绝缘配件(品目85.44至85.48)。 8.第九十章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某些车辆上的仪器设备,例如: (1)照相机或电影摄影机(品目90.06或90.07)。 (2)导航仪器及器具(品目90.14)。 (3)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科学仪器及器具(品目90.18)。 (4)品目90.22的X光射线的应用设备及其他设备。 (5)压力表(品目90.26)。 (6)品目90.29的转数计、车费计、速度计、转速表及其他仪器设备。 (7)品目90.31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 9.钟(例如,仪表板钟)(第九十一章)。 10.武器(第九十三章) 11.品目94.05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例如,航空器或火车用前照灯)。 12.刷子(例如,道路清扫车用的刷子)(品目96.03)。 (二)关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的标准 1.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类的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不归入上述各章。 因此,注释三的规定列明,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各类的零件或附件,最终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例如,许多第八十四章所列移动式机器用的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轮及挡泥板等货品,实际上与第八十七章所列卡车用的几乎完全相同,但因为它们主要用于卡车,所以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类。 2.可归入本类中的两个或多个品目的零件及附件 某些零件及附件可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汽车、航空器、摩托车等),例如,制动器、转向系统、车轮、车轴等。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其主要用于该种运输工具的零件及附件有关品目。 (三)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 凡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能确定为用于本类所列货品的,仍不归入本类,例如: 1.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的异型材,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品目40.08)。 2.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品目40.10)。 3.橡胶轮胎、可互换胎面、轮胎衬带及内胎(品目40.11至40.13)。 4.皮革、再生皮革、钢纸等制的工具袋(品目42.02)。 5.自行车或气球用的网(品目56.08)。 6.拖缆(品目56.09)。 7.纺织地毯(第五十七章)。 8.由钢化玻璃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的安全玻璃,不论是否成形(品目70.07)。 9.后视镜(品目70.09或第九十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10.车头灯的未镶框玻璃(品目70.14),以及一般归入第七十章的货品。 11.速度计、转数计等用的软轴(品目84.83)。 12.品目94.01的车辆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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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 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仅可在钢轨上运行的铁道及电车道车辆。 二、本章所称“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论其是否还具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 用于安装在品目87.01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不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 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品目87.02至87.04,而不归入品目87.06。 四、品目87.12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品目95.03。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 8708.22包括: (一)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以及 (二)装有加热装置或者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不论是否带框。 上述货品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7.01至87.05的机动车辆。 总 注 释 除第十六类所列的某些移动式机器以外,本章包括下列各种车辆(参见品目87.01、87.05及87.16的注释): 一、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1)。 二、机动客车(品目87.02或87.03)、货车(品目87.04)或特种机动车(品目87.05)。 三、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适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品目87.09)。 四、机动的装甲战斗车(品目87.10)。 五、摩托车及边车;脚踏车及残疾人用车,不论是否机动(品目87.11至87.13)。 六、婴孩车(品目87.15)。 七、挂车、半挂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不论是人力推拉、用畜力拖拉,还是用车辆牵引(品目87.16)。 本章还包括在陆上行驶或兼可在陆上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气垫车辆(参见第十七类注释五)。 机动车辆的归类不受将所有零件装配成为一辆完整车辆后所进行的操作的影响,例如:车辆识别码的安装;制动系统的充气及放气;助力转向(动力转向)系统及制冷和空调系统的加注;车头灯的调节;车轮的几何调整(校准)及制动器的调整。这包括按归类总规则二(一)进行的归类。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不论是否已组装,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例如: (一)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机动车辆。 (二)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机动车辆。 (三)尚未装有座垫及轮胎的自行车。 除第十七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七类总注释),本章也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附件。 * * * 必须注意,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作为本章的机动车辆归类。但经特殊制造也可作为道路车辆使用的飞机,仍应作为航空器归类(品目88.02)。 本章不包括: (一)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及其零件(品目90.23)。 (二)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脚踏车(品目95.03)。 (三)冬季运动设备,例如,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 (四)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或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车辆(品目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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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87.05 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抢修车、起重车、救火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清洁车、喷洒车、流动工场车及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 10 — 起重车 20 — 钻探车 30 — 救火车 40 — 混凝土搅拌车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经特制或改装,配有各种装置,使其具有某些非运输性功能的机动车辆,也即本品目所列车辆主要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 本品目包括: 一、机动拖修车,由货车底盘(不论是否装有底板)与非旋转起重机、支架、滑轮、绞车等提升装置配置而成,用于提升及拖带发生事故的车辆。 二、带泵机动车,装有通常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驱动的泵(例如,救火车)。 三、装有云梯或升降平台的车辆,供维修架空电缆、路灯等用;装有可调悬臂及平台的车辆(摄影机移动车),供拍摄电影或电视用。 四、清洁街道、明沟,机场跑道等用的车辆(例如,清扫车、洒水车,洒水清扫车、粪罐车)。 五、配有内装式设备的犁雪车及吹雪车,即经特制专供扫雪用的车辆,这种车一般装有涡轮机及旋转叶片等,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或另设的发动机驱动。 可互换的扫雪或吹雪装置,不论报验时是否装在车上,均不归入本品目(品目84.30)。 六、各种喷洒车,不论是否配有加热设备,供摊铺沥青或砂砾用,或供农业等用。 七、起重车,这种车不适用于运货,由一个驾驶室及一个旋转起重机固定装在一个机动车底盘上所组成。但配有自动装料装置的货车除外(品目87.04)。 八、移动式钻机(即装有钻探装置、绞车及其他设备供钻井等用的车辆)。 九、配有堆装机械装置的车辆(即这种车配有可沿垂直支柱移动的平台,该平台一般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驱动)。但本品目不包括装有绞车、升降装置等的自动装货机动车,这种车的结构主要用于运货(品目87.04)。 十、混凝土搅拌车,由一个驾驶室及一个机动车底盘组成,混凝土搅拌机固定装在底盘上。这种车兼可用于搅拌及运输混凝土。 十一、流动发电机组,由一台发电机装在一辆载重汽车上所组成,发电机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或专门的发动机驱动。 十二、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例如,装有检查室、暗室及整套的放射设备)。 十三、流动诊疗车(医疗及牙科用),设有手术室,并配有麻醉设备及其他外科器具。 十四、探照灯车,车上装有一部探照灯,由汽车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供电。 十五、户外广播车。 十六、电报、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收发车;雷达车。 十七、赛马赌金计算车,装有计算机器,用以自动计算赛马场上的赢面。 十八、流动实验室(例如,用于检验农用机械的操作性能)。 十九、测试车,装有记录仪器,可测定其牵引车的牵引力。 二十、装备齐全的烘面包车(装有揉面器、烘箱等);野外厨房车。 二十一、工场搬运车,装有各种机器及工具、焊接器具等。 二十二、流动银行车、流动图书馆车、展览货品用的流动展览车。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机动压路机(品目84.29)。 (二)农用滚压机(品目84.32)。 (三)装有辅助发动机的小型流动步行操纵器具(例如,公园、花园等场所用的清洁机及在道路上划线用的器具)(品目84.79)。 (四)旅宿汽车(品目87.03)。 装有工作机器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 必须注意,凡带有起重或搬运机器、土地平整、挖掘或钻探机器等的车辆,至少必须配备下列机械装置,在实质上构成了一台基本完整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才能归入本品目:推进发动机、变速箱及换档操纵装置、转向及制动装置。 另一方面,装在轮式或履带式底盘上的自推进式机器(例如,起重机、挖掘机),如果上述一种或多种推进或中心部件装在作业机器的驾驶室内,则不论整台机器是否可以依靠自身的动力在道路上行驶,仍应归入品目84.26、84.29或84.30等。 同样,本品目不包括带有轮子的自推进式机器,它的底盘和作业机器经特制相互构成不可分割的成套机械设备(例如,自推进式平路机)。在这种情况下,作业机器不是简单地装在一个机动车底盘上,而是完全与机动车底盘组成一个整体。机动车底盘尽管可装配有上述汽车的关键部件,但只能作为机器部件使用。 但必须注意,配有内装式设备的机动犁雪车或吹雪车一律归入本品目。 ○ ○ ○ 子目注释: 子目8705.10 参见品目87.05注释的第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