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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 及有关运输设备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品目95.03或95.08的物品以及品目95.06的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品目40.16);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四)品目83.06的物品; (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但供本类所列货品使用的散热器除外;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品目94.05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或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品目。 四、在本类中: (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 (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 (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品目。 五、气垫运输工具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工具归类,其规定如下: (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 (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及能否在冰上行驶,一律归入第八十九章。 气垫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最相类似的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的导轨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气垫火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与铁路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归类。 总 注 释 一、本类的一般内容 本类包括各种铁道车辆及气垫火车(第八十六章)、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第八十七章)、航空器及航天器(第八十八章),以及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第八十九章);但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某些移动式机器(参见下列第二部分)。 (二)品目90.23所列的供示范用的模型。 (三)玩具、某些冬季运动设备及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和游乐场娱乐设备的车辆。例如,本类不包括供儿童乘骑的玩具脚踏车等(自行车除外)、玩具船及玩具飞机(品目95.03);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娱乐用的“碰碰车”、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辆,包括挂车(例如,环形支架挂车)(品目95.08)。 此外,本类还包括与运输设备相关的某些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经特殊设计、装备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和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设备(第八十六章);以及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第八十八章)。 根据下列第三部分的规定,本类还包括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车辆、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二、自走式机器及其他移动式机器 许多机器设备(特别是第十六类所列的机器设备)可以安装在第十七类的车辆底盘或浮动底座上;所构成的移动式机器应根据各种因素,特别是底座的种类这一因素来确定归类。 例如,装在浮动底座上的所有移动式机器(例如,起重船、挖泥船、谷物提升船等),应归入第八十九章。装在第八十六章或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底盘上的移动式机器的归类,参见品目86.04、87.01、87.05、87.09或87.16的注释。 三、零件及附件 必须注意,第八十九章对于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船体除外)及附件的归类未作规定。因此,这些零件及附件即使可确定为船舶等用的,仍应归入其他章的相应品目。本类其他各章对车辆、航空器或有关设备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都作了规定。 但还必须注意,上述各章的有关品目,仅包括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零件及附件: 1.它们不得列入本类注释二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下列(一)项〕。以及 2.它们必须是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参见下列(二)项〕。以及 3.它们必须是未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内列名更为具体的货品〔参见下列(三)项〕。 (一)第十七类注释二规定不包括的零件及附件 该注释规定下列零件及附件,不论是否可确定为供本类所列货品用的,均不归入本类: 1.任何材料制成的接头、垫片、垫圈及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以及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成的其他货品(例如,挡泥垂板及脚蹬罩)(品目40.16)。 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钢缆、链条(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或配有端部附件,但不包括适于供第八十七章车辆用的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钉、螺栓、螺帽、垫圈、销及开尾销、弹簧(包括车辆用的钢板弹簧)(这些物品如果是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塑料制的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锁、车身配件及附件(例如,已制成的串珠状缘饰、铰链、门拉手、手柄、脚垫、机械开窗装置)、牌照、国籍牌照等(这些物品如果是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八十三章;塑料制的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3.第八十二章的扳手、扳钳及其他工具。 4.品目83.06的铃(例如,自行车用的)及其他物品。 5.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例如: (1)锅炉及锅炉设备(品目84.02或84.04)。 (2)发生炉煤气发生器(例如,汽车用的)(品目84.05)。 (3)品目84.06的汽轮机。 (4)品目84.07至84.12的各种发动机(包括配有齿轮箱的发动机)及其零件。 (5)泵、压缩机及风扇(品目84.13或84.14)。 (6)空气调节器(品目84.15)。 (7)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灭火器(品目84.24)。 (8)起重、搬运或装卸机器(例如,起重机、千斤顶、摇臂吊杆);泥土、矿物或矿石的搬移、铲运、平整、挖掘、捣固、压实、开采或钻探机器(品目84.25、84.26、84.28、84.30或84.31)。 (9)品目84.32或84.33的农用机械(例如,脱粒机、播种机、割草机等),专供装在车辆上使用的。 (10)品目84.74所列的机器。 (11)品目84.79的机械风挡刮水器。 6.第八十四章的某些其他货品,例如: (1)龙头、旋塞、阀门及类似装置(例如,散热器的放水龙头、内胎气门等)(品目84.81)。 (2)滚珠轴承或滚子轴承(品目84.82)。 (3)品目84.83的发动机内部零件(曲轴、凸轮轴、飞轮等)。 7.第八十五章的电动机械设备。例如: (1)品目85.01或85.04的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等。 (2)品目85.05的电磁铁、电磁离合器、电磁闸等。 (3)蓄电池(品目85.07)。 (4)火花点燃或压燃式内燃机用的电点火或电起动装置(火花塞、电动起动机等)(品目85.11)。 (5)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电动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品目85.12);其他车辆(例如,火车)、航空器或船舶用的电气信号装置(品目85.31);上述其他车辆、航空器或船舶用的电气除霜器及去雾器(品目85.43)。 (6)机动车辆、铁道车辆或航空器等用的电热装置(品目85.16)。 (7)传声器、扬声器及声频扩大器(品目85.18)。 (8)无线电发射机及接收机(品目85.25或85.27)。 (9)电容器(品目85.32)。 (10)品目85.35或85.36的电力牵引车辆用导电弓架及其他集电器,熔断器、开关及其他电气器件。 (11)品目85.39的白炽灯泡及放电灯管,包括封闭式聚光灯。 (12)其他电气配件,例如,绝缘电线及电缆(包括布线组在内),以及电气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不论是否装有接头;绝缘子、绝缘配件(品目85.44至85.48)。 8.第九十章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某些车辆上的仪器设备,例如: (1)照相机或电影摄影机(品目90.06或90.07)。 (2)导航仪器及器具(品目90.14)。 (3)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科学仪器及器具(品目90.18)。 (4)品目90.22的X光射线的应用设备及其他设备。 (5)压力表(品目90.26)。 (6)品目90.29的转数计、车费计、速度计、转速表及其他仪器设备。 (7)品目90.31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 9.钟(例如,仪表板钟)(第九十一章)。 10.武器(第九十三章) 11.品目94.05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例如,航空器或火车用前照灯)。 12.刷子(例如,道路清扫车用的刷子)(品目96.03)。 (二)关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的标准 1.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类的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不归入上述各章。 因此,注释三的规定列明,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各类的零件或附件,最终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例如,许多第八十四章所列移动式机器用的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轮及挡泥板等货品,实际上与第八十七章所列卡车用的几乎完全相同,但因为它们主要用于卡车,所以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类。 2.可归入本类中的两个或多个品目的零件及附件 某些零件及附件可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汽车、航空器、摩托车等),例如,制动器、转向系统、车轮、车轴等。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其主要用于该种运输工具的零件及附件有关品目。 (三)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 凡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能确定为用于本类所列货品的,仍不归入本类,例如: 1.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的异型材,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品目40.08)。 2.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品目40.10)。 3.橡胶轮胎、可互换胎面、轮胎衬带及内胎(品目40.11至40.13)。 4.皮革、再生皮革、钢纸等制的工具袋(品目42.02)。 5.自行车或气球用的网(品目56.08)。 6.拖缆(品目56.09)。 7.纺织地毯(第五十七章)。 8.由钢化玻璃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的安全玻璃,不论是否成形(品目70.07)。 9.后视镜(品目70.09或第九十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10.车头灯的未镶框玻璃(品目70.14),以及一般归入第七十章的货品。 11.速度计、转数计等用的软轴(品目84.83)。 12.品目94.01的车辆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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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 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仅可在钢轨上运行的铁道及电车道车辆。 二、本章所称“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论其是否还具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 用于安装在品目87.01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不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 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品目87.02至87.04,而不归入品目87.06。 四、品目87.12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品目95.03。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 8708.22包括: (一)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以及 (二)装有加热装置或者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不论是否带框。 上述货品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7.01至87.05的机动车辆。 总 注 释 除第十六类所列的某些移动式机器以外,本章包括下列各种车辆(参见品目87.01、87.05及87.16的注释): 一、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1)。 二、机动客车(品目87.02或87.03)、货车(品目87.04)或特种机动车(品目87.05)。 三、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适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品目87.09)。 四、机动的装甲战斗车(品目87.10)。 五、摩托车及边车;脚踏车及残疾人用车,不论是否机动(品目87.11至87.13)。 六、婴孩车(品目87.15)。 七、挂车、半挂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不论是人力推拉、用畜力拖拉,还是用车辆牵引(品目87.16)。 本章还包括在陆上行驶或兼可在陆上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气垫车辆(参见第十七类注释五)。 机动车辆的归类不受将所有零件装配成为一辆完整车辆后所进行的操作的影响,例如:车辆识别码的安装;制动系统的充气及放气;助力转向(动力转向)系统及制冷和空调系统的加注;车头灯的调节;车轮的几何调整(校准)及制动器的调整。这包括按归类总规则二(一)进行的归类。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不论是否已组装,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例如: (一)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机动车辆。 (二)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机动车辆。 (三)尚未装有座垫及轮胎的自行车。 除第十七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七类总注释),本章也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附件。 * * * 必须注意,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作为本章的机动车辆归类。但经特殊制造也可作为道路车辆使用的飞机,仍应作为航空器归类(品目88.02)。 本章不包括: (一)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及其零件(品目90.23)。 (二)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脚踏车(品目95.03)。 (三)冬季运动设备,例如,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 (四)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或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车辆(品目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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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87.10 坦克及其他机动装甲战斗车辆,不论是否装有武器;上述车辆的零件 本品目包括坦克及其他机动装甲战斗车辆,不论是否配有武器;也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 坦克是装在履带上的装甲战斗车辆,配有各种武器(炮、机枪、火焰喷射器等)。这些武器通常装在一个旋转炮塔内。有些坦克装有特殊的回转稳定器,以便在坦克运动时能瞄准目标。坦克也可装有扫雷装置,例如,扫雷器(这是一个装在坦克前部悬臂上的转鼓,转鼓上附有两端为球形的链条)或装在坦克前部的一组重型滚筒。 本品目也包括水陆两用坦克。 装甲车行驶较坦克快,也较轻便,不象坦克那样装有重装甲或重炮。有些装甲车只是部分装甲。装甲车主要用于警务、侦察或在战区内供运输用。有些装甲车是履带式的,但大部分装甲车是地轮式的。装甲车可以是水陆两用的(例如,履带式装甲登陆车)。 本品目也包括: 一、装有起重机用以抢修战斗车辆的坦克。 二、装甲补给运输车,一般是履带式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用以在战区内运输汽油、弹药等。 三、小型遥控坦克,用以向前线战斗车辆及炮兵部队运送弹药。 四、固定装有破坏工事特种设备的装甲车。 五、载人用装甲运输车。 本品目不包括仅装有轻型装甲或可拆卸的辅助装甲的普通车辆(酌情归入品目87.02至87.05)。 自行火炮归入品目93.01;这种火炮的特点是只有在本身不运动时才能发射,火炮本身所能转动的方向也很有限。 零 件 本品目也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 1.装甲车身及其零件(炮塔、装甲门、发动机罩等)。 2.坦克专用履带。 3.装甲车专用车轮。 4.坦克履带的驱动轮。 5.已加工成可确定为本品目所列车辆零件的装甲钢板。 6.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