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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

      及有关运输设备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品目95.03或95.08的物品以及品目95.06的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品目40.16);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四)品目83.06的物品;

    (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但供本类所列货品使用的散热器除外;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品目94.05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或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品目。

    四、在本类中:

    (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

    (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

    (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品目。

    五、气垫运输工具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工具归类,其规定如下:

    (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

    (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及能否在冰上行驶,一律归入第八十九章。

    气垫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最相类似的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的导轨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气垫火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与铁路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归类。

总  注  释

    一、本类的一般内容

    本类包括各种铁道车辆及气垫火车(第八十六章)、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第八十七章)、航空器及航天器(第八十八章),以及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第八十九章);但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某些移动式机器(参见下列第二部分)。

    (二)品目90.23所列的供示范用的模型。

    (三)玩具、某些冬季运动设备及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和游乐场娱乐设备的车辆。例如,本类不包括供儿童乘骑的玩具脚踏车等(自行车除外)、玩具船及玩具飞机(品目95.03);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娱乐用的“碰碰车”、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辆,包括挂车(例如,环形支架挂车)(品目95.08)。

    此外,本类还包括与运输设备相关的某些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经特殊设计、装备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和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设备(第八十六章);以及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第八十八章)。

    根据下列第三部分的规定,本类还包括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车辆、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二、自走式机器及其他移动式机器

    许多机器设备(特别是第十六类所列的机器设备)可以安装在第十七类的车辆底盘或浮动底座上;所构成的移动式机器应根据各种因素,特别是底座的种类这一因素来确定归类。

    例如,装在浮动底座上的所有移动式机器(例如,起重船、挖泥船、谷物提升船等),应归入第八十九章。装在第八十六章或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底盘上的移动式机器的归类,参见品目86.04、87.01、87.05、87.09或87.16的注释。

    三、零件及附件

    必须注意,第八十九章对于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船体除外)及附件的归类未作规定。因此,这些零件及附件即使可确定为船舶等用的,仍应归入其他章的相应品目。本类其他各章对车辆、航空器或有关设备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都作了规定。

    但还必须注意,上述各章的有关品目,仅包括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零件及附件:

    1.它们不得列入本类注释二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下列(一)项〕。以及

    2.它们必须是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参见下列(二)项〕。以及

    3.它们必须是未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内列名更为具体的货品〔参见下列(三)项〕。

    (一)第十七类注释二规定不包括的零件及附件

    该注释规定下列零件及附件,不论是否可确定为供本类所列货品用的,均不归入本类:

    1.任何材料制成的接头、垫片、垫圈及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以及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成的其他货品(例如,挡泥垂板及脚蹬罩)(品目40.16)。

    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钢缆、链条(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或配有端部附件,但不包括适于供第八十七章车辆用的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钉、螺栓、螺帽、垫圈、销及开尾销、弹簧(包括车辆用的钢板弹簧)(这些物品如果是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塑料制的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锁、车身配件及附件(例如,已制成的串珠状缘饰、铰链、门拉手、手柄、脚垫、机械开窗装置)、牌照、国籍牌照等(这些物品如果是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八十三章;塑料制的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3.第八十二章的扳手、扳钳及其他工具。

    4.品目83.06的铃(例如,自行车用的)及其他物品。

    5.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例如:

    (1)锅炉及锅炉设备(品目84.02或84.04)。

    (2)发生炉煤气发生器(例如,汽车用的)(品目84.05)。

    (3)品目84.06的汽轮机。

    (4)品目84.07至84.12的各种发动机(包括配有齿轮箱的发动机)及其零件。

    (5)泵、压缩机及风扇(品目84.13或84.14)。

    (6)空气调节器(品目84.15)。

    (7)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灭火器(品目84.24)。

    (8)起重、搬运或装卸机器(例如,起重机、千斤顶、摇臂吊杆);泥土、矿物或矿石的搬移、铲运、平整、挖掘、捣固、压实、开采或钻探机器(品目84.25、84.26、84.28、84.30或84.31)。

    (9)品目84.32或84.33的农用机械(例如,脱粒机、播种机、割草机等),专供装在车辆上使用的。

    (10)品目84.74所列的机器。

    (11)品目84.79的机械风挡刮水器。

    6.第八十四章的某些其他货品,例如:

    (1)龙头、旋塞、阀门及类似装置(例如,散热器的放水龙头、内胎气门等)(品目84.81)。

    (2)滚珠轴承或滚子轴承(品目84.82)。

    (3)品目84.83的发动机内部零件(曲轴、凸轮轴、飞轮等)。

    7.第八十五章的电动机械设备。例如:

    (1)品目85.01或85.04的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等。

    (2)品目85.05的电磁铁、电磁离合器、电磁闸等。

    (3)蓄电池(品目85.07)。

    (4)火花点燃或压燃式内燃机用的电点火或电起动装置(火花塞、电动起动机等)(品目85.11)。

    (5)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电动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品目85.12);其他车辆(例如,火车)、航空器或船舶用的电气信号装置(品目85.31);上述其他车辆、航空器或船舶用的电气除霜器及去雾器(品目85.43)。

    (6)机动车辆、铁道车辆或航空器等用的电热装置(品目85.16)。

    (7)传声器、扬声器及声频扩大器(品目85.18)。

    (8)无线电发射机及接收机(品目85.25或85.27)。

    (9)电容器(品目85.32)。

    (10)品目85.35或85.36的电力牵引车辆用导电弓架及其他集电器,熔断器、开关及其他电气器件。

    (11)品目85.39的白炽灯泡及放电灯管,包括封闭式聚光灯。

    (12)其他电气配件,例如,绝缘电线及电缆(包括布线组在内),以及电气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不论是否装有接头;绝缘子、绝缘配件(品目85.44至85.48)。

    8.第九十章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某些车辆上的仪器设备,例如:

    (1)照相机或电影摄影机(品目90.06或90.07)。

    (2)导航仪器及器具(品目90.14)。

    (3)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科学仪器及器具(品目90.18)。

    (4)品目90.22的X光射线的应用设备及其他设备。

    (5)压力表(品目90.26)。

    (6)品目90.29的转数计、车费计、速度计、转速表及其他仪器设备。

    (7)品目90.31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

    9.钟(例如,仪表板钟)(第九十一章)。

    10.武器(第九十三章)

    11.品目94.05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例如,航空器或火车用前照灯)。

    12.刷子(例如,道路清扫车用的刷子)(品目96.03)。

    (二)关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的标准

    1.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类的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不归入上述各章。

    因此,注释三的规定列明,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各类的零件或附件,最终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例如,许多第八十四章所列移动式机器用的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轮及挡泥板等货品,实际上与第八十七章所列卡车用的几乎完全相同,但因为它们主要用于卡车,所以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类。

    2.可归入本类中的两个或多个品目的零件及附件

    某些零件及附件可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汽车、航空器、摩托车等),例如,制动器、转向系统、车轮、车轴等。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其主要用于该种运输工具的零件及附件有关品目。

    (三)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

    凡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能确定为用于本类所列货品的,仍不归入本类,例如:

    1.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的异型材,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品目40.08)。

    2.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品目40.10)。

    3.橡胶轮胎、可互换胎面、轮胎衬带及内胎(品目40.11至40.13)。

    4.皮革、再生皮革、钢纸等制的工具袋(品目42.02)。

    5.自行车或气球用的网(品目56.08)。

    6.拖缆(品目56.09)。

    7.纺织地毯(第五十七章)。

    8.由钢化玻璃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的安全玻璃,不论是否成形(品目70.07)。

    9.后视镜(品目70.09或第九十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10.车头灯的未镶框玻璃(品目70.14),以及一般归入第七十章的货品。

    11.速度计、转数计等用的软轴(品目84.83)。

    12.品目94.01的车辆座椅。

 

章注: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注释:

    已装配、未装配或已拆卸的船体、未完工或不完整的船舶以及未装配或已拆卸的完整船舶,如果不具有某种船舶的基本特征,应归入品目89.06。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船、艇及其他各种船舶(不论是否自航的)和浮动结构体,例如,潜水箱、浮码头、浮筒等。本章也包括专供在水上(海洋、港湾、湖泊)行驶的气垫运输工具(气垫船),不论其是否能够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或是否能够在冰上行驶(参见第十七类注释五)。

    本章还包括:

    一、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例如,未装配动力装置、导航仪器、起重或搬运机器、内部设施等的船舶)。

    二、用各种材料制成的船体。

    报验时未装配或已拆卸的完整船舶、船体,以及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不论是否已装配),如果具有某种船舶的基本特征,应作为该种船舶归类;否则应归入品目89.06。

    与第十七类其他各章所列运输设备的规定相反,本章不包括单独报验的所有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船体除外)及附件;即使它们可明显确定为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及附件,也不包括在内。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适当的品目,例如:

    (一)第十七类注释二所指的零件及附件。

    (二)木制的橹及桨(品目44.21)。

    (三)纺织材料制的缆绳(品目56.07)。

    (四)帆(品目63.06)。

    (五)具有品目73.08所列金属结构体特征的船桅、舱口、舷梯、栏杆、舱壁及船体的零件。

    (六)钢铁制的缆索(品目73.12)。

    (七)钢铁制的锚(品目73.16)。

    (八)推进器及明轮(品目84.87)。

    (九)舵(品目44.21、73.25、73.26等)及其他船舶转向及操舵装置(品目84.79)。

    下列货品也不归入本章:

    1.观赏用船舶模型(例如,西班牙大帆船及其他帆船)(品目44.20、83.06等)。

    2.品目90.23所列的示范装置或模型。

    3.鱼雷、水雷及类似军需品(品目93.06)。

    4.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船舶及其他玩具(品目95.03)。

    5.滑水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

    6.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或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小船(品目95.08)。

    7.超过一百年的古物(品目97.06)。

    兼可在陆地及某种水域(沼泽地等)上行驶的水陆两用机动车辆及气垫车辆,应作为机动车辆归入第八十七章;水上飞机及飞船应归入品目88.02。

 

品目注释:

89.01  巡航船、游览船、渡船、货船、驳船及类似的客运或货运船舶:

       10  —    巡航船、游览船及主要用于客运的类似船舶;各式渡船

       20  —    液货船

       30  —    冷藏船,但子目8901.20的船舶除外

       90  —    其他货运船舶及其他客货兼运船舶

    本品目包括所有客运及货运船舶,但不包括品目89.03所列的船舶、救生艇(划艇除外)、运兵船及医院船(品目89.06);上述船舶适用于海上航运或内河航远(例如,在湖泊、运河、河流、港湾等地方的航运)。

    本品目包括:

    一、巡航船及游览船。

    二、各种渡船,包括火车渡轮、汽车渡轮及小型过河渡轮。

    三、油船(用于载运汽油、甲烷、酒等)。

    四、运输肉类、水果等用的冷藏船。

    五、各种货船(油船及冷藏船除外),不论是否专用于运输某种货物,包括矿砂船及其他散货船(用于运输谷物、煤等)、集装箱运货船、滚装船(水平装卸集装箱船)及龙门吊式载驳货船。

    六、各种驳船及客货兼运平底船。

    七、水上滑翔机式船舶、水翼船及气垫船。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姑苏虎丘(高新)吴中相城吴江工业园区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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